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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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14:
環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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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例 與 自 然 護 理

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是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管 理 局 總 監 , 除 了 負 責 保 護 海 陸 生 態 資 源 外 , 還 負 責 執 行 自 然 保 育 法 例 。

《 林 區 及 郊 區 條 例 》 使 本 港 的 植 物 普 遍 受 到 保 護 , 而 其 中 一 些 罕 見 植 物 , 例 如 本 地 品 種 的 茶 花 、 木 蘭 、 蘭 花 、 杜 鵑 、 吊 鐘 等 , 更 受 到 特 別 保 護 。

《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條 例 》 嚴 禁 狩 獵 , 也 禁 止 售 賣 或 出 口 本 港 受 保 護 的 野 生 動 物 。 條 例 又 禁 止 市 民 擅 自 進 入 三 個 按 條 例 被 列 為 “ 受 限 制 地 區 ” 的 重 要 野 生 動 物 棲 息 地 : 米 埔 沼 澤 區 、 鹽 灶 下 鷺 鳥 林 及 深 灣 的 綠 海 龜 產 卵 海 灘 。

《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》 就 瀕 危 物 種 的 進 口 、 從 公 海 引 進 、 出 口 、 再 出 口 和 管 有 作 出 規 管 , 以 防 止 有 關 物 種 被 過 度 捕 捉 或 採 伐 。

《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》 就 郊 野 公 園 和 特 別 地 區 的 劃 定 、 管 制 和 管 理 事 宜 作 出 規 定 。 這 些 地 區 可 作 自 然 保 育 、 教 育 和 科 學 研 究 用 途 。 郊 野 公 園 亦 可 作 不 損 環 境 的 康 樂 和 旅 遊 用 途 。

《 海 岸 公 園 條 例 》 就 海 岸 公 園 和 海 岸 保 護 區 的 劃 定 、 保 護 和 管 理 事 宜 作 出 規 定 。 這 些 區 域 可 作 自 然 保 育 、 教 育 和 科 學 研 究 用 途 。 海 岸 公 園 內 可 進 行 不 損 環 境 的 康 樂 活 動 , 例 如 游 泳 、 潛 水 等 。

除 了 進 行 一 般 的 郊 區 保 護 工 作 外 , 政 府 也 致 力 劃 定 和 保 護 具 特 殊 科 學 價 值 的 地 點 , 例 如 稀 有 動 植 物 的 自 然 生 長 和 棲 息 地 , 並 嚴 格 管 制 這 些 地 點 的 發 展 , 從 而 加 以 保 護 。 目 前 有 65 個 地 點 被 列 為 具 特 殊 科 學 價 值 地 點 。

《 漁 業 保 護 條 例 》 管 制 捕 魚 方 法 和 防 止 進 行 破 壞 性 的 捕 魚 活 動 , 例 如 使 用 炸 藥 或 有 毒 物 質 捕 魚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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