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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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13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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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 口 服 務 和 設 施

往 來 內 地 和 澳 門 的 渡 輪 服 務

海 事 處 管 理 兩 個 跨 境 渡 輪 客 運 碼 頭 , 即 港 澳 碼 頭 和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。 前 者 有 泊 位 12 個 , 每 天 24 小 時 不 停 運 作 。 後 者 有 泊 位 13 個 , 運 作 時 間 為 星 期 一 至 五 每 天 上 午 七 時 至 晚 上 十 時 , 星 期 六 、 日 和 公 眾 假 期 為 上 午 七 時 至 凌 晨 二 時 。 由 承 租 人 和 海 事 處 共 同 管 理 的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啓 用 , 營 運 往 來 珠 海 航 班 , 設 有 三 個 泊 位 , 每 天 運 作 時 間 為 上 午 七 時 至 晚 上 十 時 。

入 境 檢 查 和 檢 疫 服 務

船 舶 入 境 檢 查 和 檢 疫 服 務 於 西 面 檢 疫 及 入 境 船 隻 碇 泊 處 和 東 面 檢 疫 及 入 境 船 隻 碇 泊 處 辦 理 。 船 舶 代 理 人 可 為 船 舶 申 辦 這 項 服 務 , 包 括 預 辦 出 入 境 手 續 。

屯 門 入 境 船 隻 碇 泊 處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, 利 便 往 來 香 港 與 珠 江 三 角 洲 口 岸 的 內 河 船 。 船 隻 預 辦 入 境 檢 查 的 服 務 範 圍 已 擴 展 至 所 有 內 地 內 河 船 和 沿 岸 船 舶 。 這 類 船 隻 的 經 營 人 可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港 口 管 制 組 , 遞 交 預 辦 入 境 檢 查 的 申 請 。

繫 泊 浮 泡

海 事 處 共 設 置 繫 泊 浮 泡 31 個 , 供 船 舶 作 業 之 用 。 “ A ” 級 浮 泡 21 個 , 適 合 長 達 183 米 的 船 舶 使 用 ; “ B ” 級 浮 泡 十 個 , 適 合 長 達 137 米 的 船 舶 使 用 。 預 訂 繫 泊 浮 泡 的 手 續 經 由 船 隻 航 行 監 察 中 心 辦 理 。

補 給 燃 料 及 食 水

船 舶 可 隨 時 在 商 營 碼 頭 或 油 庫 碼 頭 補 給 燃 料 , 也 可 經 由 龐 大 的 私 營 燃 料 補 給 船 隊 補 給 。 船 舶 燃 料 補 給 符 合 《 73/78 年 防 污 公 約 》 附 則 VI 的 最 新 要 求 。 食 水 可 於 停 靠 泊 位 時 補 充 , 或 從 私 營 供 水 船 補 充 。

船 舶 修 理 和 進 乾 塢 維 修

港 內 有 不 少 修 船 、 乾 塢 和 上 排 設 施 , 足 以 應 付 各 類 型 達 300 米 長 和 42 米 寬 的 船 舶 。 海 事 處 海 事 工 業 安 全 組 在 船 舶 安 全 檢 查 、 給 安 排 修 理 的 船 舶 簽 發 修 船 許 可 證 等 方 面 , 提 供 免 費 服 務 。 該 組 亦 印 製 並 免 費 派 發 單 張 和 小 冊 子 , 以 促 進 修 船 、 拆 船 、 裝 卸 貨 物 和 進 行 海 上 建 造 工 程 時 的 工 作 安 全 。

本 地 船 舶 安 全 檢 驗 發 證 服 務

海 事 處 本 地 船 舶 安 全 組 為 本 地 船 舶 提 供 檢 驗 和 發 證 服 務 , 確 保 這 些 船 舶 符 合 安 全 和 防 污 規 定 。 《 商 船 ( 本 地 船 隻 ) 條 例 》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生 效 後 , 某 些 類 型 的 本 地 船 舶 亦 可 由 海 事 處 特 許 的 私 人 驗 船 機 構 或 專 業 人 士 檢 驗 。

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

海 事 處 管 理 八 個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, 讓 持 牌 貨 運 經 營 人 靠 泊 躉 船 和 船 隻 在 區 內 裝 卸 貨 物 。 這 些 裝 卸 區 所 有 泊 位 的 總 長 度 為 7 044 米 。

接 收 海 上 廢 物

海 事 處 通 過 承 辦 商 提 供 服 務 , 收 集 遠 洋 船 舶 和 本 地 船 舶 的 生 活 污 水 和 操 作 所 產 生 的 垃 圾 。 至 於 船 上 產 生 的 含 油 化 學 廢 物 , 則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負 責 收 集 , 然 後 運 往 青 衣 島 化 學 廢 物 處 理 中 心 處 理 。

對 付 油 污

海 事 處 擬 備 海 上 溢 油 應 急 計 劃 , 確 保 及 時 有 效 地 應 付 香 港 水 域 內 發 生 的 溢 油 事 故 。

此 外 , 區 內 相 關 主 管 當 局 還 訂 立 珠 江 口 區 域 海 上 溢 油 應 急 計 劃 , 香 港 或 深 圳 、 珠 海 、 澳 門 、 廣 州 等 鄰 近 港 口 一 旦 發 生 重 大 溢 油 事 故 , 各 地 得 以 加 強 合 作 。

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一 月 , 海 事 處 污 染 控 制 小 組 舉 行 大 規 模 的 溢 油 清 理 演 習 , 所 有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和 本 地 石 油 公 司 均 有 參 與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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