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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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4:
金融財務
前言
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
銀行業
證券及期貨業
保險業
強制性公積金計劃
和職業退休計劃
香港與內地的金融聯繫
增強香港作為
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
公司註冊處
放債人
破產、個人自願安排
及強制清盤
專業會計師
貨幣政策
貨幣狀況
外匯基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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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 產 、 個 人 自 願 安 排 及 強 制 清 盤

破 產 管 理 署 在 個 人 破 產 及 公 司 清 盤 服 務 方 面 , 確 保 香 港 能 夠 提 供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的 優 質 破 產 及 清 盤 服 務 , 並 務 求 有 關 法 例 能 配 合 香 港 居 於 主 要 金 融 中 心 前 列 位 置 的 目 標 。

破 產 管 理 署 署 長 或 私 營 破 產 或 清 盤 從 業 員 作 為 受 託 人 或 清 盤 人 時 , 會 負 責 調 查 破 產 人 或 清 盤 公 司 的 狀 況 , 把 資 產 變 現 , 並 把 債 款 發 還 給 債 權 人 。 破 產 管 理 署 署 長 也 就 違 反 《 破 產 條 例 》 和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的 若 干 事 項 進 行 檢 控 , 申 請 取 消 不 合 適 的 清 盤 公 司 董 事 的 董 事 資 格 , 監 察 外 間 清 盤 人 和 受 託 人 的 操 守 , 並 且 監 管 強 制 和 自 動 清 盤 案 中 由 清 盤 人 保 存 的 款 項 。

二 零 零 六 年 , 法 院 共 發 出 10 324 項 破 產 令 、 1 239 項 有 關 個 人 自 願 安 排 的 臨 時 命 令 , 以 及 552 項 清 盤 令 ;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有 關 數 字 分 別 為 9 810 、 934 及 849 項 。 年 內 , 經 由 破 產 管 理 署 署 長 變 現 的 資 產 達 1.179 億 元 , 在 3 019 宗 破 產 或 清 盤 個 案 中 , 債 權 人 獲 發 還 債 款 共 2.193 億 元 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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