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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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4:
金融財務
前言
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
銀行業
證券及期貨業
保險業
強制性公積金計劃
和職業退休計劃
香港與內地的金融聯繫
增強香港作為
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
公司註冊處
放債人
破產、個人自願安排
及強制清盤
專業會計師
貨幣政策
貨幣狀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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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 行 業

主 要 特 色

香 港 實 行 接 受 存 款 機 構 三 級 制 : 分 別 是 持 牌 銀 行 、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及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。 根 據 《 銀 行 業 條 例 》 , 這 三 類 機 構 統 稱 為 認 可 機 構 。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是 這 三 類 認 可 機 構 的 發 牌 機 關 。

只 有 持 牌 銀 行 才 可 從 事 全 面 的 銀 行 業 務 , 特 別 是 往 來 與 儲 蓄 帳 戶 業 務 , 以 及 接 受 不 限 數 額 及 存 款 期 的 存 款 。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可 接 受 50 萬 元 或 以 上 的 存 款 , 存 款 期 不 限 。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只 可 接 受 十 萬 元 或 以 上 的 存 款 , 最 初 的 存 款 期 至 少 為 三 個 月 。 不 少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都 是 由 持 牌 銀 行 擁 有 或 與 持 牌 銀 行 有 聯 繫 。

香 港 是 國 際 銀 行 中 心 , 匯 聚 了 世 界 各 地 的 銀 行 機 構 。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, 香 港 共 有 138 家 持 牌 銀 行 、 31 家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及 33 家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, 處 理 包 括 來 自 30 個 國 家 的 銀 行 業 務 。 這 202 家 認 可 機 構 合 共 經 營 1 307 家 本 地 分 行 , 組 成 龐 大 網 絡 。 此 外 , 境 外 銀 行 在 香 港 設 立 的 代 表 辦 事 處 有 84 家 。

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, 全 港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的 客 戶 存 款 總 額 為 47 , 660 億 元 , 批 出 的 貸 款 與 墊 款 總 額 為 24 , 680 億 元 , 而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合 共 的 資 產 總 額 則 達 83 , 070 億 元 。

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支 付 系 統 是 十 分 完 善 的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。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推 出 的 港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屬 單 層 結 算 架 構 , 根 據 這 個 系 統 , 所 有 銀 行 一 律 在 金 管 局 設 有 結 算 帳 戶 , 一 切 支 付 交 易 均 以 即 時 結 算 方 式 在 金 管 局 結 算 帳 戶 過 帳 。 銀 行 可 利 用 所 持 有 的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, 與 金 管 局 簽 訂 即 日 回 購 協 議 , 獲 取 即 日 流 動 資 金 。

美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和 歐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亦 分 別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及 二 零 零 三 年 起 投 入 運 作 , 讓 使 用 者 即 時 以 這 些 貨 幣 結 算 交 易 , 從 而 減 低 或 消 除 時 差 引 致 的 結 算 風 險 。 通 過 這 三 個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的 聯 網 安 排 , 港 元 / 美 元 / 歐 元 外 匯 交 易 可 以 同 步 交 收 的 方 式 結 算 。

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設 立 , 由 金 管 局 負 責 管 理 , 為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, 以 及 私 營 機 構 發 行 的 債 務 證 券 提 供 結 算 和 託 管 服 務 。 這 個 系 統 除 接 受 港 元 債 務 工 具 外 , 也 接 受 外 幣 債 務 工 具 。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與 銀 行 同 業 支 付 系 統 已 全 面 連 結 , 並 已 經 與 歐 洲 結 算 系 統 及 明 訊 結 算 系 統 等 國 際 中 央 證 券 存 管 機 構 聯 網 , 讓 海 外 投 資 者 也 可 以 買 賣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內 的 證 券 。 此 外 ,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已 經 與 中 國 、 澳 洲 、 新 西 蘭 和 大 韓 民 國 的 地 區 中 央 證 券 存 管 機 構 聯 網 。

通 過 與 香 港 三 個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建 立 的 直 接 聯 繫 ,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讓 系 統 成 員 能 就 港 元 、 美 元 及 歐 元 證 券 實 現 貨 銀 兩 訖 結 算 , 從 而 提 高 結 算 效 率 , 並 消 除 結 算 風 險 。 這 個 聯 網 安 排 也 有 助 即 日 回 購 協 議 自 動 進 行 , 為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的 參 與 者 提 供 即 日 流 動 資 金 。

《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條 例 》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生 效 。 該 條 例 授 權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指 定 和 監 察 對 香 港 的 貨 幣 或 金 融 穩 定 性 , 或 對 香 港 發 揮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功 能 有 重 要 性 的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。 已 指 定 的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共 有 五 個 , 分 別 為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、 港 元 結 算 所 自 動 轉 帳 系 統 、 持 續 聯 繫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、 美 元 結 算 所 自 動 轉 帳 系 統 , 以 及 歐 元 結 算 所 自 動 轉 帳 系 統 。 這 些 系 統 已 各 自 獲 發 終 局 性 證 明 書 。 這 些 證 明 書 為 通 過 有 關 指 定 系 統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交 收 終 局 性 , 提 供 法 定 支 持 。 金 管 局 認 為 所 有 指 定 系 統 均 持 續 符 合 《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條 例 》 。

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

金 管 局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四 月 成 立 。 《 1992 年 外 匯 基 金 ( 修 訂 ) 條 例 》 就 金 管 局 的 設 立 作 出 規 定 。

金 管 局 的 政 策 目 標 包 括 : 在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的 架 構 內 , 通 過 外 匯 基 金 的 穩 健 管 理 、 貨 幣 政 策 操 作 及 其 他 適 當 措 施 , 維 持 貨 幣 穩 定 ; 通 過 規 管 銀 行 業 務 和 接 受 存 款 業 務 , 以 及 監 管 認 可 機 構 , 促 進 銀 行 體 系 的 安 全 和 穩 定 ; 以 及 促 進 金 融 體 系 ( 尤 其 是 支 付 和 結 算 安 排 ) 的 效 率 、 健 全 性 與 發 展 。

金 管 局 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架 構 中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, 但 無 須 按 照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件 招 聘 職 員 , 從 而 吸 引 具 備 適 當 經 驗 及 金 融 知 識 的 專 才 。 金 管 局 的 職 員 薪 酬 及 營 運 經 費 , 直 接 由 外 匯 基 金 而 非 從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支 付 。 金 管 局 須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負 責 , 而 外 匯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則 就 外 匯 基 金 管 理 事 宜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提 供 意 見 。

金 管 局 就 政 策 事 宜 定 期 諮 詢 銀 行 業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和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諮 詢 委 員 會 。 這 兩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都 是 根 據 《 銀 行 業 條 例 》 成 立 ,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, 成 員 來 自 銀 行 業 及 其 他 有 關 專 業 。

《 銀 行 業 條 例 》 為 監 管 香 港 銀 行 業 提 供 法 律 架 構 。 根 據 《 銀 行 業 條 例 》 , 金 管 局 是 發 牌 機 關 , 負 責 向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發 給 和 撤 銷 認 可 資 格 , 並 負 責 批 准 和 撤 銷 貨 幣 經 紀 核 准 牌 照 。 金 管 局 致 力 使 香 港 的 監 管 制 度 完 全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。 金 管 局 的 目 標 是 制 定 審 慎 的 監 管 制 度 , 一 方 面 維 持 銀 行 體 系 的 整 體 穩 定 與 有 效 運 作 , 另 一 方 面 則 提 供 適 當 空 間 讓 認 可 機 構 靈 活 作 出 商 業 決 定 。 香 港 的 銀 行 業 監 管 制 度 完 全 符 合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管 委 員 會 頒 布 的 《 有 效 監 管 銀 行 業 的 主 要 原 則 》 。

金 管 局 的 監 管 政 策 採 用 “ 持 續 監 管 ” 模 式 , 通 過 多 種 不 同 的 方 法 , 包 括 現 場 審 查 、 非 現 場 審 查 、 審 慎 監 管 會 議 、 與 外 聘 審 計 師 合 作 , 以 及 與 董 事 會 成 員 會 面 等 , 持 續 監 管 認 可 機 構 。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開 始 , 金 管 局 對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推 行 以 風 險 為 本 的 監 管 制 度 。 這 套 制 度 側 重 於 評 估 認 可 機 構 涉 及 的 各 類 風 險 的 風 險 管 理 系 統 , 以 及 內 部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的 質 素 。 金 管 局 對 認 可 機 構 進 行 現 場 審 查 時 , 一 般 會 集 中 於 風 險 較 高 的 環 節 。 此 外 , 作 為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推 出 的 新 資 本 充 足 架 構 的 部 分 措 施 , 金 管 局 根 據 其 以 風 險 為 本 的 監 管 模 式 , 制 訂 詳 細 和 嚴 格 的 評 估 架 構 , 以 助 釐 定 個 別 在 本 地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機 構 的 最 低 資 本 充 足 比 率 要 求 及 監 管 優 先 次 序 , 並 按 情 況 評 估 其 內 部 資 本 評 估 的 成 效 。

在 國 際 層 面 , 金 管 局 繼 續 積 極 促 進 香 港 與 區 內 各 中 央 銀 行 的 合 作 ,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主 要 通 過 參 與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註 四 進 行 。 這 個 會 議 的 活 動 包 括 監 管 事 項 的 聯 絡 和 合 作 、 金 融 市 場 和 基 礎 設 施 的 發 展 , 以 及 中 央 銀 行 運 作 的 各 個 範 疇 。 金 管 局 繼 續 參 與 各 個 地 區 及 國 際 銀 行 監 管 組 織 。

近 期 發 展

為 符 合 有 關 嚴 格 遵 照 國 際 規 管 標 準 的 政 策 , 金 管 局 已 按 照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管 委 員 會 建 議 的 要 求 和 時 間 表 ,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為 所 有 在 本 地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機 構 推 出 資 本 充 足 架 構 ( 一 般 稱 為 《 資 本 協 定 二 》 ) 。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已 根 據 《 銀 行 業 條 例 》 制 訂 《 銀 行 業 ( 資 本 ) 規 則 》 及 《 銀 行 業 ( 披 露 ) 規 則 》 , 使 資 本 充 足 及 披 露 規 定 與 巴 塞 爾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一 致 。

金 管 局 已 採 取 多 項 措 施 , 以 進 一 步 加 強 有 關 防 止 清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規 管 架 構 。 金 管 局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成 立 業 界 工 作 小 組 , 以 推 動 這 方 面 的 業 界 標 準 及 最 佳 做 法 , 並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一 月 進 一 步 修 訂 其 就 《 防 止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指 引 》 發 出 的 《 補 充 文 件 》 , 以 實 施 有 關 電 匯 的 最 新 國 際 標 準 。

金 管 局 與 證 監 會 繼 續 緊 密 合 作 , 以 確 保 銀 行 和 非 銀 行 金 融 中 介 機 構 在 證 券 規 管 制 度 下 受 到 一 致 的 規 管 措 施 規 限 。 年 內 , 金 管 局 與 證 監 會 首 次 聯 手 對 一 家 註 冊 機 構 的 三 名 現 時 及 前 有 關 的 人 士 採 取 紀 律 處 分 。 金 管 局 亦 對 一 名 有 關 人 士 採 取 紀 律 處 分 , 並 建 議 證 監 會 就 另 一 個 案 對 一 名 前 有 關 人 士 採 取 紀 律 處 分 。 由 於 年 內 完 成 了 程 序 改 善 工 作 , 並 已 擴 充 資 源 , 因 此 , 金 管 局 能 夠 更 有 效 率 地 根 據 證 券 規 管 制 度 進 行 調 查 及 紀 律 覆 檢 。

金 管 局 繼 續 改 善 銀 行 業 的 基 礎 設 施 , 以 進 一 步 加 強 銀 行 體 系 的 穩 定 。 在 金 管 局 的 協 助 下 , 香 港 存 款 保 障 委 員 會 已 完 成 所 有 準 備 工 作 , 並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推 出 存 款 保 障 計 劃 。 由 該 日 起 , 若 有 銀 行 倒 閉 , 合 資 格 存 款 人 有 權 獲 得 最 高 為 十 萬 元 的 賠 償 。

金 管 局 繼 續 加 強 其 監 管 架 構 , 為 香 港 網 上 銀 行 的 發 展 提 供 更 安 全 和 穩 定 的 環 境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, 香 港 銀 行 業 的 網 上 銀 行 服 務 日 趨 普 及 。 年 內 , 個 人 網 上 銀 行 戶 口 和 工 商 企 業 網 上 銀 行 戶 口 分 別 增 至 約 380 萬 個 和 234 000 個 , 增 幅 分 別 為 15 % 和 44 % 。 為 確 保 網 上 銀 行 的 運 作 環 境 安 全 , 香 港 是 先 進 金 融 市 場 中 率 先 規 定 經 網 上 銀 行 進 行 的 高 風 險 交 易 須 雙 重 認 證 的 地 區 之 一 。 自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推 出 雙 重 認 證 以 來 , 已 有 30 家 認 可 機 構 採 用 這 功 能 , 並 有 約 140 萬 名 客 戶 ( 較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增 加 49 % ) 登 記 使 用 這 類 服 務 。 在 國 際 合 作 方 面 , 金 管 局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主 辦 國 際 資 訊 科 技 監 管 會 議 , 讓 來 自 15 個 主 要 金 融 市 場 的 銀 行 監 管 機 構 分 享 他 們 在 網 上 銀 行 監 管 及 科 技 風 險 管 理 方 面 的 經 驗 。

自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一 月 起 , 金 管 局 一 直 與 銀 行 業 合 作 , 確 保 為 香 港 可 能 爆 發 疫 症 作 高 度 準 備 。 金 管 局 成 立 了 一 支 涉 及 八 家 主 要 銀 行 的 業 界 專 責 小 組 , 以 監 察 禽 流 感 在 本 港 及 全 球 的 最 新 發 展 , 並 檢 討 持 續 業 務 運 作 規 劃 的 做 法 。 年 內 , 金 管 局 亦 就 主 要 認 可 機 構 為 可 能 爆 發 疫 症 作 出 的 持 續 業 務 規 劃 是 否 準 備 就 緒 進 行 專 題 考 核 , 並 向 這 些 機 構 發 出 進 一 步 指 引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, 金 管 局 在 其 季 報 刊 登 一 篇 有 關 爆 發 疫 症 的 文 章 , 討 論 金 管 局 在 爆 發 疫 症 時 可 能 會 作 出 監 管 回 應 , 而 不 會 加 強 規 管 。 金 管 局 繼 續 與 其 他 主 要 金 融 市 場 的 銀 行 監 管 機 構 合 作 改 善 該 架 構 , 以 提 高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跨 境 溝 通 的 效 率 。

金 管 局 的 職 能 之 一 , 是 促 進 和 鼓 勵 認 可 機 構 維 持 正 當 操 守 標 準 , 並 實 行 良 好 穩 妥 的 業 務 常 規 , 而 這 主 要 是 藉 《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》 執 行 。 《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》 是 由 業 界 組 織 發 出 , 並 獲 金 管 局 認 可 。 守 則 列 出 認 可 機 構 與 個 人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時 必 須 遵 守 的 最 低 標 準 , 由 業 界 組 織 成 立 的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委 員 會 會 不 時 予 以 檢 討 。

註 四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由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11 家 中 央 銀 行 及 金 融 管 理 局 組 成 : 澳 洲 儲 備 銀 行 、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、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、 印 尼 中 央 銀 行 、 日 本 中 央 銀 行 、 韓 國 中 央 銀 行 、 馬 來 西 亞 中 央 銀 行 、 新 西 蘭 儲 備 銀 行 、 菲 律 賓 中 央 銀 行 、 新 加 坡 金 融 管 理 局 , 以 及 泰 國 中 央 銀 行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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