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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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1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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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長官的職責
政府體制─行政會議
政府體制─立法會
政府體制─地方行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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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區政府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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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工作關係
香港特區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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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 舉 制 度

立 法 會 選 舉 制 度

《 基 本 法 》 規 定 了 首 三 屆 立 法 會 的 組 成 方 式 , 詳 情 如 下 :


  產 生 辦 法 第 一 屆
(1998-2000)
第 二 屆
(2000-2004)
第 三 屆
(2004-2008)
( 一 )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20 24 30
( 二 ) 功 能 界 別 選 舉 30 30 30
( 三 )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10 6
   
    60 60 60

地 方 選 區

地 方 選 區 選 舉 以 普 選 方 式 進 行 。 凡 年 滿 18 歲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, 均 有 權 登 記 為 選 民 並 在 選 舉 中 投 票 。 目 前 , 登 記 選 民 約 有 300 萬 人 。

在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,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分 為 五 個 地 方 選 區 , 每 個 選 區 有 四 至 八 個 議 席 。 選 舉 採 用 名 單 投 票 制 , 並 以 最 大 餘 額 方 法 計 算 選 舉 結 果 。 這 個 制 度 是 一 種 比 例 代 表 制 , 候 選 人 以 名 單 形 式 參 選 , 每 份 名 單 的 候 選 人 人 數 最 多 可 達 有 關 選 區 所 設 的 議 席 數 目 。 每 名 選 民 可 在 他 的 登 記 選 區 投 一 票 , 支 持 一 份 參 選 名 單 。 議 席 按 照 各 份 名 單 獲 得 的 票 數 分 配 。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, 只 要 年 滿 21 歲 , 在 外 國 無 居 留 權 , 過 去 三 年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, 並 且 是 名 列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的 登 記 選 民 , 便 可 在 任 何 一 個 地 方 選 區 參 選 。

功 能 界 別

每 個 功 能 界 別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一 個 重 要 的 經 濟 、 社 會 或 專 業 界 別 。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的 功 能 界 別 分 別 是 : ( 1 ) 鄉 議 局 ; ( 2 ) 漁 農 界 ; ( 3 ) 保 險 界 ; ( 4 ) 航 運 交 通 界 ; ( 5 ) 教 育 界 ; ( 6 ) 法 律 界 ; ( 7 ) 會 計 界 ; ( 8 ) 醫 學 界 ; ( 9 ) 衞 生 服 務 界 ; ( 10 ) 工 程 界 ; ( 11 ) 建 築 、 測 量 及 都 市 規 劃 界 ; ( 12 ) 勞 工 界 ; ( 13 ) 社 會 福 利 界 ; ( 14 ) 地 產 及 建 造 界 ; ( 15 ) 旅 遊 界 ; ( 16 ) 商 界 ( 第 一 ) ; ( 17 ) 商 界 ( 第 二 ) ; ( 18 ) 工 業 界 ( 第 一 ) ; ( 19 ) 工 業 界 ( 第 二 ) ; ( 20 ) 金 融 界 ; ( 21 ) 金 融 服 務 界 ; ( 22 ) 體 育 、 演 藝 、 文 化 及 出 版 界 ; ( 23 ) 進 出 口 界 ; ( 24 ) 紡 織 及 製 衣 界 ; ( 25 ) 批 發 及 零 售 界 ; ( 26 ) 資 訊 科 技 界 ; ( 27 ) 飲 食 界 ; 以 及 ( 28 ) 區 議 會 。 勞 工 界 功 能 界 別 選 出 三 名 立 法 會 議 員 , 餘 下 27 個 界 別 各 選 出 一 名 議 員 。

代 表 專 業 組 別 的 功 能 界 別 , 選 民 一 般 由 具 備 認 可 資 格 ( 包 括 法 定 資 格 ) 的 專 業 人 士 組 成 , 每 名 選 民 可 投 一 票 。 代 表 經 濟 或 社 會 組 別 的 功 能 界 別 , 選 民 一 般 為 界 別 內 主 要 組 織 的 團 體 成 員 。 每 個 團 體 成 員 授 權 一 名 代 表 在 選 舉 中 代 為 投 票 。

功 能 界 別 選 舉 候 選 人 , 除 要 符 合 適 用 於 地 方 選 區 選 舉 有 關 年 齡 和 居 港 年 期 的 規 定 外 , 還 須 是 名 列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的 登 記 選 民 , 並 已 登 記 為 有 關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或 與 該 界 別 有 密 切 聯 繫 。 鑑 於 外 國 國 民 在 香 港 貢 獻 良 多 , 而 香 港 又 是 國 際 城 市 , 加 上 需 要 符 合 《 基 本 法 》 有 關 條 文 的 規 定 ,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, 即 使 擁 有 外 國 國 籍 或 外 國 居 留 權 , 也 可 在 指 定 的 12 個 功 能 界 別 中 參 選 ( 即 上 文 編 號 3 、 6 、 7 、 10 、 11 、 14 、 15 、 16 、 18 、 20 、 21 、 23 的 功 能 界 別 ) 。

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制 度

根 據 《 基 本 法 》 , 行 政 長 官 由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出 。 選 舉 委 員 會 由 四 個 界 別 的 38 個 界 別 分 組 共 800 名 委 員 組 成 , 包 括 :

  • 35 個 界 別 分 組 的 664 名 委 員 , 由 選 舉 產 生 ;
  •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界 別 分 組 和 立 法 會 界 別 分 組 的 96 名 當 然 委 員 ( 即 香 港 地 區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及 立 法 會 議 員 ) ; 以 及
  • 宗 教 界 界 別 分 組 的 40 名 委 員 , 由 六 個 指 定 團 體 提 名 代 表 產 生 。

二 零 零 六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已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舉 行 , 新 一 屆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任 期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月 一 日 開 始 。 該 委 員 會 將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選 出 第 三 屆 行 政 長 官 , 任 期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開 始 。

實 行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普 選

《 基 本 法 》 規 定 ,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最 終 須 達 至 由 一 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後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, 以 及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須 最 終 達 至 全 部 立 法 會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亦 規 定 , 必 須 根 據 香 港 特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達 至 有 關 目 標 。

政 府 一 直 堅 決 按 照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規 定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。 行 政 長 官 親 自 領 導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, 研 究 如 何 制 訂 普 選 路 線 圖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五 月 , 成 員 來 自 社 會 各 階 層 ( 包 括 不 同 政 治 背 景 人 士 ) 的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完 成 了 有 關 普 選 原 則 和 概 念 的 討 論 , 結 論 是 落 實 普 選 時 須 符 合 以 下 四 個 原 則 :

( 一 )兼 顧 社 會 各 階 層 利 益 ;
( 二 )有 利 於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發 展 ;
( 三 ) 符 合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; 以 及
( 四 ) 適 合 香 港 特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。

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已 進 入 新 的 階 段 。 自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起 , 策 發 會 一 直 就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普 選 的 可 能 模 式 進 行 實 質 討 論 , 包 括 如 何 根 據 《 基 本 法 》 組 成 提 名 委 員 會 , 以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參 加 普 選 ; 以 及 如 何 處 理 現 有 的 30 個 功 能 界 別 議 席 , 讓 立 法 會 全 部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。

區 議 會 選 舉 制 度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了 18 個 區 議 會 , 負 責 就 地 區 事 務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, 並 在 區 內 推 動 文 娛 活 動 和 環 境 改 善 工 作 。 區 議 會 由 民 選 議 員 和 委 任 議 員 組 成 ; 在 新 界 區 , 鄉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是 區 議 會 當 然 議 員 。 區 議 會 選 舉 採 用 簡 單 多 數 選 舉 制 。 在 第 二 屆 區 議 會 ( 二 零 零 四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) , 香 港 特 區 分 為 400 個 選 區 , 每 個 選 區 選 出 一 名 區 議 員 。

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

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是 獨 立 的 法 定 組 織 , 負 責 確 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選 舉 以 公 開 、 公 正 、 公 平 和 符 合 本 港 法 律 的 方 式 進 行 。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三 名 成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, 他 們 都 是 政 治 中 立 的 人 士 。 委 員 會 由 一 名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出 任 主 席 , 負 責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地 方 選 區 和 區 議 會 選 區 的 分 界 建 議 , 就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、 立 法 會 選 舉 、 區 議 會 選 舉 和 村 代 表 選 舉 的 實 務 安 排 訂 立 規 定 , 並 處 理 與 這 些 選 舉 有 關 的 投 訴 。 選 舉 事 務 處 是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, 由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掌 管 , 按 照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指 示 工 作 , 並 執 行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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