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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6:就业*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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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 来 劳 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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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 港 就 业 的 一 般 政 策

入 境 事 务 处 负 责 处 理 外 地 人 士 来 港 工 作 的 入 境 事 宜 。 外 地 人 士 如 具 备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别 技 能 、 知 识 或 经 验 , 并 获 与 市 值 薪 金 大 致 相 若 的 条 件 聘 用 , 或 能 够 对 本 港 经 济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, 可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或 投 资 。

政 府 欢 迎 真 正 的 商 人 和 企 业 家 来 港 开 展 事 业 , 带 来 资 金 和 技 术 知 识 。 符 合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士 、 技 术 人 员 、 行 政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, 只 须 办 妥 最 基 本 的 入 境 手 续 , 便 可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。 年 内 , 逾 100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共 21 119 名 具 备 技 术 知 识 、 行 政 或 管 理 技 能 的 专 业 人 员 ,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。

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

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推 出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, 取 代 原 有 的 输 入 优 秀 人 才 计 划 和 输 入 内 地 专 业 人 才 计 划 。 这 项 计 划 使 内 地 居 民 和 外 地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的 条 件 一 致 , 目 的 是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和 专 业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, 以 满 足 本 港 对 人 才 的 需 求 , 提 高 香 港 在 全 球 化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。 ( 计 划 的 详 情 载 于 第 二 十 章 。 )

聘 用 本 港 大 学 学 位 课 程 的 内 地 毕 业 生

于 一 九 九 零 年 或 以 后 在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的 院 校 毕 业 的 内 地 学 生 , 如 具 备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别 技 能 或 知 识 , 并 获 与 市 值 薪 金 大 致 相 若 的 条 件 聘 用 , 可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。 自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起 , 当 局 已 把 这 项 政 策 扩 展 至 在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学 年 或 以 后 入 读 非 教 资 会 资 助 院 校 , 并 取 得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内 地 学 生 。 这 项 安 排 的 目 的 , 是 吸 引 在 港 修 毕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的 杰 出 内 地 学 生 来 港 工 作 。

补 充 劳 工 计 划

根 据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, 雇 主 可 申 请 输 入 劳 工 填 补 技 术 员 或 以 下 水 平 的 空 缺 。 政 府 的 输 入 劳 工 政 策 有 下 列 两 项 主 要 原 则 :

  如 就 业 市 场 有 职 位 空 缺 , 雇 主 必 须 优 先 雇 用 本 地 工 人 ; 以 及
  雇 主 如 确 实 无 法 在 本 地 聘 得 合 适 工 人 填 补 职 位 空 缺 , 应 获 准 输 入 劳 工 。

在 计 划 下 , 所 有 申 请 均 会 获 当 局 按 个 别 情 况 考 虑 。 为 确 保 本 地 工 人 可 获 优 先 聘 用 , 雇 主 提 出 的 输 入 劳 工 申 请 必 须 符 合 三 项 条 件 , 才 获 提 交 劳 工 顾 问 委 员 会 考 虑 , 然 后 交 由 政 府 批 核 。 这 些 条 件 包 括 : 雇 主 已 在 报 章 刊 登 招 聘 广 告 ; 已 由 劳 工 处 安 排 为 期 四 星 期 的 就 业 选 配 ; 在 适 用 的 情 况 下 , 已 为 本 地 工 人 提 供 特 别 设 计 的 再 培 训 课 程 。

二 零 零 五 年 , 政 府 共 批 出 839 个 签 证 / 入 境 许 可 证 。 年 底 时 , 批 出 签 证 / 入 境 许 可 证 的 累 积 总 数 为 11 876 个 。

外 籍 家 庭 佣 工

外 籍 家 庭 佣 工 如 符 合 一 定 的 条 件 , 可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。 这 些 条 件 包 括 : 佣 工 本 身 必 须 具 备 有 关 工 作 经 验 ; 佣 工 的 雇 主 必 须 是 香 港 居 民 , 并 为 佣 工 提 供 合 理 的 聘 用 条 件 , 包 括 合 适 的 住 宿 安 排 和 不 低 于 政 府 所 定 最 低 水 平 的 薪 金 ; 雇 主 愿 意 负 担 佣 工 在 港 的 生 活 费 及 返 回 原 籍 国 的 费 用 。 此 外 , 雇 主 须 符 合 有 关 入 息 和 资 产 的 规 定 。 二 零 零 五 年 , 劳 工 处 与 入 境 事 务 处 合 办 了 两 个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资 讯 博 览 会 , 提 高 外 佣 对 其 权 益 的 认 识 。

一 般 来 说 , 香 港 在 过 去 30 年 对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需 求 不 断 增 加 。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, 本 港 有 外 佣 223 200 名 , 较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218 430 名 增 加 2.2%。 这 些 外 佣 当 中 , 约 有 52.9% 来 自 菲 律 宾 , 43.4% 来 自 印 度 尼 西 亚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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