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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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 次 1:政 制 和 行 政*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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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 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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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 港 回 归 祖 国 八 年 , “ 一 国 两 制 ” 、
“ 高 度 自 治 ” 和 “ 港 人 治 港 ” 等 原 则 都 已 贯 彻
执 行 。 政 府 决 意 确 保 这 情 况 得 以 持 续 , 并 会
一 如 既 往 , 致 力 全 面 切 实 推 行 《 基 本 法 》 。

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, 香 港 成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特 别 行 政 区 ,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《 基 本 法 》 也 于 同 日 生 效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订 明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施 的 各 项 制 度 。

根 据 《 基 本 法 》 , 除 防 务 、 外 交 , 以 及 其 他 在 香 港 自 治 范 围 以 外 的 事 务 外 ,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行 高 度 自 治 , 享 有 行 政 管 理 权 、 立 法 权 、 独 立 的 司 法 权 和 终 审 权 。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立 法 机 关 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组 成 。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保 持 自 由 港 、 单 独 的 关 税 地 区 和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, 并 可 在 经 济 、 贸 易 、 金 融 、 航 运 、 通 讯 、 旅 游 、 文 化 、 体 育 等 领 域 以 “ 中 国 香 港 ” 的 名 义 单 独 与 世 界 各 国 、 各 地 区 及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保 持 和 发 展 关 系 , 签 订 和 履 行 有 关 协 议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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