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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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2:法律制度*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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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 言
列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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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李 国 能 在 法 律 年 度 开 啓
典 礼 上 说 : “ 法 官 的 宪 法 职 能 是
公 平 公 正 、 不 偏 不 倚 地 裁 决
市 民 相 互 之 间 或 市 民 与 政 府 之 间 的 纠 纷 。
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,
不 论 是 市 民 或 是 政 府 、
是 强 是 弱 、 是 富 是 贫 , 在 法 庭 上
都 是 平 等 的 。 ”

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, 建 立 在 法 治 和 司 法 独 立 的 基 础 上 。 根 据 “ 一 国 两 制 ” 的 原 则 , 香 港 特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以 普 通 法 为 根 基 , 与 内 地 的 法 制 有 别 。

一 九 八 四 年 十 二 月 签 订 的 《 中 英 联 合 声 明 》 , 为 香 港 特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国 际 层 面 订 下 宪 制 框 架 。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》 第 三 十 一 条 通 过 的 《 基 本 法 》 , 则 在 本 地 层 面 为 特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订 立 宪 法 依 据 。 《 中 英 联 合 声 明 》 和 《 基 本 法 》 均 保 证 ,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中 国 恢 复 对 香 港 行 使 主 权 之 前 香 港 沿 用 的 法 律 制 度 得 以 延 续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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