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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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6:就业*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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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 员 权 益 和 福 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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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雇 佣 条 例 》 订 明 与 雇 佣 有 关 的 各 种 雇 员 福 利 和 权 益 。 除 了 遵 守 法 例 订 明 的 各 种 规 定 外 , 劳 资 双 方 可 自 由 议 定 其 他 雇 用 条 款 和 条 件 。

由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起 , 所 有 雇 主 必 须 按 照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的 法 例 , 为 雇 员 登 记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 强 积 金 计 划 由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管 理 局 规 管 。 年 底 时 , 有 关 雇 主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比 率 达 98.2%。

工 作 条 件

根 据 法 例 , 雇 主 一 般 不 得 雇 用 15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工 作 。 在 符 合 严 格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, 13 及 14 岁 的 儿 童 可 受 雇 于 非 工 业 机 构 工 作 。 在 符 合 有 关 雇 佣 规 例 的 情 况 下 , 15 至 17 岁 的 青 少 年 可 在 工 业 场 所 工 作 。 劳 工 法 例 有 特 定 条 文 , 保 障 他 们 的 安 全 、 健 康 和 福 利 。

劳 工 督 察 负 责 巡 查 工 作 场 所 , 严 格 监 察 雇 主 有 否 遵 守 各 项 劳 工 法 例 , 以 保 障 本 地 和 外 来 工 人 的 法 定 权 益 , 并 确 保 雇 主 持 有 有 效 保 单 , 以 承 担 雇 员 的 工 伤 补 偿 。 劳 工 督 察 在 巡 查 工 作 场 所 时 , 也 会 查 核 雇 员 的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, 并 会 根 据 情 报 与 警 方 及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人 员 采 取 联 合 行 动 , 打 击 非 法 雇 用 劳 工 活 动 。 二 零 零 五 年 进 行 的 联 合 行 动 共 176 次 , 较 二 零 零 四 年 增 加 69%, 而 行 动 中 拘 捕 的 非 法 劳 工 及 涉 嫌 雇 用 非 法 劳 工 的 雇 主 则 分 别 有 538 名 及 237 名 。 劳 工 处 亦 广 泛 宣 传 该 处 的 投 诉 热 线 (2815 2200), 鼓 励 市 民 举 报 非 法 雇 用 劳 工 事 件 。

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, 劳 工 处 推 出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, 供 雇 用 大 量 非 技 术 工 人 的 政 府 服 务 承 办 商 与 其 雇 用 的 非 技 术 雇 员 签 订 。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清 楚 列 明 雇 佣 条 件 , 有 助 保 障 非 技 术 雇 员 的 权 益 。

加 强 对 违 例 欠 薪 的 执 法 行 动

劳 工 处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建 议 修 订 《 雇 佣 条 例 》 , 提 高 欠 薪 的 最 高 刑 罚 至 罚 款 35 万 元 及 监 禁 三 年 , 新 刑 罚 将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起 生 效 。 年 内 , 劳 工 处 聘 用 了 资 深 的 前 警 务 人 员 , 以 加 强 有 关 欠 薪 个 案 的 调 查 及 情 报 搜 集 工 作 。

二 零 零 五 年 , 劳 工 处 就 违 例 欠 薪 发 出 并 已 成 功 检 控 的 传 票 达 587 张 , 为 历 来 最 高 的 数 字 , 较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504 张 增 加 16.5%。 年 内 , 一 名 公 司 董 事 及 另 外 两 名 雇 主 因 为 拖 欠 工 资 而 被 判 监 禁 , 创 董 事 及 雇 主 因 欠 薪 而 被 判 入 狱 的 先 例 。 劳 工 处 亦 通 过 巡 查 特 定 的 工 作 地 点 , 迅 速 侦 查 欠 薪 罪 行 。 该 处 同 时 加 强 教 育 和 宣 传 工 作 , 提 醒 雇 主 履 行 依 时 支 付 工 资 的 法 定 责 任 , 并 使 雇 员 认 识 申 索 的 权 利 和 担 任 控 方 证 人 的 重 要 性 。

雇 员 补 偿

香 港 的 雇 员 补 偿 制 度 采 用 不 论 过 失 的 补 偿 原 则 。 根 据 这 项 原 则 , 雇 员 受 伤 、 患 上 职 业 病 或 死 亡 的 个 案 不 论 是 否 因 雇 员 的 过 失 引 致 , 雇 主 均 须 支 付 补 偿 。 《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》 涵 盖 雇 员 在 受 雇 工 作 期 间 因 工 遭 遇 意 外 而 引 致 的 受 伤 和 死 亡 个 案 , 同 时 也 涵 盖 由 指 明 的 职 业 病 引 致 的 受 伤 和 死 亡 情 况 。 雇 主 必 须 持 有 有 效 保 单 , 以 承 担 在 该 条 例 和 普 通 法 下 的 法 律 责 任 。

劳 工 处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开 始 检 讨 香 港 的 雇 员 补 偿 保 险 制 度 , 并 于 二 零 零 五 年 就 如 何 改 善 有 关 制 度 征 询 了 劳 工 顾 问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。 基 于 这 项 检 讨 及 谘 询 , 保 险 业 承 诺 推 行 多 项 改 善 措 施 , 包 括 : 于 二 零 零 六 年 设 立 剩 余 市 场 计 划 , 为 未 能 在 市 场 上 购 买 雇 员 补 偿 保 险 的 雇 主 作 出 承 保 ; 推 动 工 伤 雇 员 的 复 康 服 务 ; 以 及 协 助 推 广 职 业 安 全 与 健 康 。

劳 工 处 雇 员 补 偿 科 负 责 执 行 《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》 , 协 助 受 伤 雇 员 和 已 故 雇 员 的 家 人 向 雇 主 索 偿 。 该 科 并 管 理 免 息 贷 款 计 划 , 为 需 要 经 济 援 助 的 因 工 受 伤 雇 员 及 因 工 死 亡 雇 员 的 家 人 提 供 贷 款 。 年 内 , 共 有 17 名 受 伤 雇 员 及 五 名 因 工 死 亡 雇 员 的 家 人 获 提 供 总 额 达 33 万 元 的 贷 款 。

遇 有 雇 主 拖 欠 工 伤 补 偿 , 受 伤 雇 员 或 已 故 雇 员 的 家 人 可 根 据 雇 员 补 偿 援 助 计 划 获 得 援 助 。 计 划 的 经 费 , 来 自 雇 主 购 买 雇 员 补 偿 保 险 时 所 缴 付 的 征 款 。

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, 劳 工 处 共 收 到 415 宗 ( 包 括 九 宗 死 亡 个 案 ) 由 雇 主 根 据 《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》 呈 报 有 关 严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统 综 合 症 的 雇 员 补 偿 申 索 。 由 于 感 染 综 合 症 的 雇 员 可 能 有 后 遗 症 , 因 此 须 待 其 病 情 稳 定 后 , 方 适 宜 接 受 雇 员 补 偿 评 估 委 员 会 的 判 伤 评 估 。 截 至 年 底 , 劳 工 处 已 安 排 356 名 感 染 综 合 症 的 雇 员 接 受 呼 吸 系 统 方 面 的 判 伤 评 估 。 由 于 部 分 雇 员 有 其 他 后 遗 症 , 并 曾 接 受 骨 科 、 内 分 泌 科 及 其 他 专 科 的 治 疗 , 劳 工 处 亦 安 排 各 有 关 的 专 科 评 估 。 在 劳 工 处 的 跟 进 下 , 分 别 有 七 宗 死 亡 个 案 及 201 宗 受 伤 个 案 的 法 定 补 偿 申 索 , 经 该 处 签 发 评 定 补 偿 金 额 的 证 明 书 而 获 得 解 决 。

患 上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的 人 士 , 可 根 据 《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( 补 偿 ) 条 例 》 向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补 偿 基 金 委 员 会 申 索 补 偿 。 至 于 在 一 九 八 一 年 法 例 生 效 前 经 诊 断 患 上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的 人 士 , 则 可 根 据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特 惠 金 计 划 获 政 府 发 放 特 惠 款 项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, 共 有 2 185 名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患 者 根 据 条 例 或 特 惠 金 计 划 按 月 / 季 获 发 放 款 项 。 另 有 92 名 因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引 致 死 亡 人 士 的 家 属 获 发 补 偿 金 。

从 事 指 定 高 噪 音 工 作 而 失 聪 的 雇 员 , 可 根 据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计 划 获 得 补 偿 。 该 计 划 由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管 理 局 管 理 。 年 内 , 管 理 局 共 批 准 了 60 宗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申 请 , 发 放 补 偿 款 项 达 565 万 元 。 此 外 , 管 理 局 亦 批 准 了 210 宗 购 买 听 力 辅 助 器 具 的 申 请 , 共 支 付 了 55 万 元 。

小 额 薪 酬 索 偿 仲 裁 处

小 额 薪 酬 索 偿 仲 裁 处 仲 裁 根 据 《 雇 佣 条 例 》 及 个 别 雇 佣 合 约 而 提 出 的 申 索 。 仲 裁 处 聆 讯 和 判 决 的 雇 佣 申 索 , 涉 及 的 申 索 人 不 得 多 于 十 名 , 而 每 名 申 索 人 的 申 索 款 额 则 不 超 过 8,000 元 。 年 内 , 仲 裁 处 共 审 结 2 539 宗 个 案 , 判 定 的 补 偿 总 额 为 590 万 元 。

劳 资 审 裁 处

劳 资 审 裁 处 隶 属 司 法 机 构 , 以 快 捷 、 低 廉 、 有 别 于 法 院 方 式 的 方 法 , 仲 裁 雇 主 与 雇 员 之 间 不 属 于 小 额 薪 酬 索 偿 仲 裁 处 专 责 审 裁 范 围 的 纠 纷 。

二 零 零 五 年 , 送 交 劳 资 审 裁 处 处 理 的 申 索 个 案 共 有 6 900 宗 , 其 中 6 841 宗 由 雇 员 提 出 , 59 宗 由 雇 主 提 出 。 在 这 些 个 案 中 , 有 85.4% 经 劳 工 处 劳 资 关 系 科 调 解 未 果 , 交 由 审 裁 处 接 办 。 年 内 , 审 裁 处 共 处 理 6 570 宗 个 案 , 判 定 补 偿 总 额 逾 3.35 亿 元 , 较 二 零 零 四 年 分 别 减 少 2 052 宗 个 案 及 1.53 亿 元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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