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 去
章次 8:
衞生
前言
組織架構
基層醫療服務
第二層、第三層及
特別醫療服務
促進健康
吸煙與健康
疾病預防和控制
醫療規管工作
醫護人員的培訓
化驗服務
醫療輔助隊
網頁
English 簡體中文
*
目錄 政制和行政 法律制度 經濟 金融財務 工商業 就業 教育 衞生 食物安全、環境衞生和漁農業 社會福利 房屋  土地、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運輸 環境 旅遊和旅遊業 公共秩序 通訊、傳媒和資訊科技 宗教和風俗 康體藝術 人口和入境事務 歷史 附錄 列印
醫 療 規 管 工 作

醫 護 專 業 人 員

根 據 現 行 法 例 , 共 有 12 類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須 向 有 關 的 管 理 局 或 委 員 會 註 冊 , 才 可 在 香 港 執 業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共 有 11 739 名 醫 生 、 1 976 名 牙 醫 、 5 336 名 中 醫 、 36 444 名 護 士 ( 包 括 註 冊 及 登 記 護 士 ) 、 4 648 名 助 產 士 、 1 649 名 藥 劑 師 、 90 名 脊 醫 、 2 034 名 物 理 治 療 師 、 1 225 名 職 業 治 療 師 、 2 584 名 醫 務 化 驗 師 、 1 925 名 視 光 師 及 1 605 名 放 射 技 師 已 向 本 身 所 屬 的 管 理 局 或 委 員 會 註 冊 。

任 何 人 要 成 為 合 資 格 在 香 港 執 業 的 註 冊 中 醫 , 必 須 圓 滿 完 成 有 關 中 醫 藥 培 訓 的 認 可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,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, 並 須 通 過 執 業 資 格 試 。 作 為 中 醫 註 冊 的 過 渡 安 排 ,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三 日 在 香 港 執 業 的 中 醫 , 均 具 資 格 成 為 表 列 中 醫 。 表 列 中 醫 可 按 本 身 的 執 業 經 驗 及 學 歷 , 分 別 通 過 直 接 註 冊 、 接 受 註 冊 審 核 或 報 考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方 式 , 成 為 註 冊 中 醫 。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分 別 於 六 月 及 八 月 , 舉 辦 了 二 零 零 六 年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第 一 及 第 二 部 分 考 試 。 截 至 年 底 , 向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註 冊 的 中 醫 有 5 336 名 ( 包 括 68 名 獲 有 限 度 註 冊 的 中 醫 ) , 表 列 中 醫 則 有 2 897 名 。

西 藥

香 港 的 西 藥 受 《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》 規 管 。 衞 生 署 按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管 理 局 的 權 限 , 為 西 藥 註 冊 和 審 批 其 銷 售 申 請 , 向 藥 物 製 造 商 、 進 口 商 、 批 發 商 及 零 售 商 簽 發 牌 照 , 並 與 警 方 合 力 打 擊 受 管 制 藥 物 的 非 法 銷 售 活 動 。 該 署 亦 執 行 與 毒 藥 、 抗 生 素 及 危 險 藥 物 有 關 的 法 例 管 制 。

年 內 , 獲 批 的 藥 劑 製 品 註 冊 申 請 共 有 3 873 宗 。 截 至 年 底 , 在 香 港 註 冊 的 藥 劑 製 品 共 有 19 940 項 。

中 醫 藥

立 法 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通 過 有 關 中 醫 藥 的 附 屬 法 例 。 此 後 , 任 何 從 事 中 草 藥 零 售 或 批 發 , 以 及 中 成 藥 製 造 或 批 發 的 人 士 , 均 須 領 有 牌 照 ; 而 所 有 中 成 藥 亦 必 須 註 冊 , 才 可 在 香 港 銷 售 、 進 口 或 管 有 。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是 現 時 負 責 制 訂 和 推 行 中 醫 藥 規 管 措 施 的 機 構 。 該 委 員 會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開 始 接 受 中 藥 商 牌 照 和 中 成 藥 註 冊 的 申 請 ,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, 分 別 接 獲 8 554 及 16 143 宗 申 請 。

器 官 移 植

移 植 人 體 器 官 和 進 口 供 作 移 植 用 途 的 器 官 , 均 受 《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》 規 管 。 該 條 例 禁 止 任 何 涉 及 人 體 器 官 擬 作 移 植 用 途 的 商 業 交 易 。 無 血 親 關 係 或 婚 姻 關 係 少 於 三 年 的 人 士 之 間 的 器 官 移 植 , 須 獲 法 定 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委 員 會 批 准 。 該 委 員 會 亦 會 利 用 指 定 的 法 定 表 格 , 收 集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的 資 料 。

二 零 零 六 年 , 委 員 會 共 接 獲 25 宗 無 親 屬 或 婚 姻 關 係 人 士 之 間 的 活 人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申 請 , 而 本 港 並 無 進 口 供 作 移 植 用 途 的 人 體 器 官 。

人 類 生 殖 科 技

規 管 人 類 生 殖 科 技 活 動 , 是 為 了 確 保 有 關 程 序 的 安 全 , 以 及 保 障 藉 生 殖 科 技 而 誕 生 的 孩 子 的 福 祉 。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通 過 的 《 人 類 生 殖 科 技 條 例 》 註 三 規 定 ,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只 可 提 供 予 不 育 的 夫 婦 。 條 例 亦 規 管 代 母 安 排 , 管 制 使 用 胚 胎 及 配 子 作 研 究 及 其 他 用 途 , 禁 制 胚 胎 或 配 子 的 商 業 交 易 , 並 禁 制 就 代 母 安 排 使 用 捐 贈 的 配 子 。 在 獲 准 許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生 殖 科 技 , 須 受 根 據 該 條 例 設 立 的 人 類 生 殖 科 技 管 理 局 所 執 行 的 發 牌 制 度 規 管 。 管 理 局 在 規 管 人 類 生 殖 科 技 活 動 時 , 會 參 考 國 際 間 的 做 法 , 並 諮 詢 本 港 從 事 生 殖 科 技 專 業 的 人 士 、 社 會 工 作 者 、 律 師 、 學 者 和 道 德 團 體 的 意 見 , 以 制 訂 一 份 實 務 守 則 , 為 胚 胎 研 究 人 員 及 從 事 生 殖 科 技 活 動 的 人 員 訂 定 相 關 的 要 求 、 標 準 及 最 佳 做 法 。

港 口 衞 生

衞 生 署 的 港 口 衞 生 處 根 據 《 國 際 衞 生 規 例 》 和 《 檢 疫 及 防 疫 條 例 》 執 行 衞 生 檢 疫 措 施 , 防 止 疫 症 和 其 他 嚴 重 傳 染 病 經 海 、 陸 、 空 口 岸 傳 入 香 港 。

現 時 , 經 各 口 岸 抵 港 的 旅 客 均 須 接 受 體 温 檢 測 , 以 減 低 禽 流 感 在 港 傳 播 的 風 險 。 港 口 衞 生 處 亦 為 旅 客 提 供 醫 療 諮 詢 、 疫 苗 接 種 、 預 防 藥 物 等 預 防 疾 病 服 務 , 以 及 旅 遊 相 關 風 險 的 建 議 。 該 處 亦 與 旅 遊 業 緊 密 合 作 , 並 通 過 專 題 網 站 ( www.travelhealth.gov.hk ) 發 放 旅 遊 健 康 資 訊 。

放 射 衞 生

幅 射 管 理 局 根 據 《 幅 射 條 例 》 成 立 , 負 責 管 制 放 射 性 物 質 和 幅 照 儀 器 的 進 口 、 出 口 、 管 有 和 使 用 。 另 一 方 面 , 衞 生 署 放 射 衞 生 部 就 放 射 場 對 人 體 健 康 的 影 響 、 核 事 故 , 以 及 放 射 性 物 質 和 廢 料 的 管 理 等 範 疇 ,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。 放 射 衞 生 部 通 過 發 牌 管 制 和 巡 查 存 有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輻 照 儀 器 的 場 所 , 保 障 市 民 免 受 電 離 輻 射 影 響 。 此 外 , 該 部 也 為 職 業 上 受 輻 照 影 響 的 人 士 進 行 輻 射 監 測 量 度 , 並 就 環 境 輻 射 和 職 業 防 護 輻 射 水 平 的 輻 射 劑 量 計 量 , 設 定 本 港 的 計 量 標 準 和 提 供 有 關 的 劑 量 計 量 校 準 服 務 。

由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十 日 起 , 放 射 衞 生 部 從 工 業 貿 易 署 接 辦 放 射 性 物 質 及 輻 照 儀 器 的 進 口 簽 證 服 務 。 這 項 改 善 措 施 可 為 放 射 性 物 質 商 人 及 使 用 者 提 供 “ 一 站 式 ” 服 務 , 並 由 一 個 中 央 辦 事 處 全 權 管 理 放 射 性 物 質 由 最 初 產 生 至 最 終 處 置 的 事 宜 。

二 零 零 六 年 , 放 射 衞 生 部 根 據 《 幅 射 條 例 》 及 《 進 口 ( 幅 射 ) ( 禁 止 ) 規 例 》 分 別 審 批 了 9 540 個 及 1 874 個 牌 照 / 許 可 證 , 並 為 8 978 名 在 職 業 上 受 輻 照 影 響 的 人 士 提 供 監 測 服 務 。 這 些 人 士 的 平 均 輻 照 量 為 0.08 毫 希 沃 特 ( mSv ) , 低 於 20 毫 希 沃 特 的 法 定 輻 照 年 劑 量 限 值 。

註 三條 例 內 有 關 禁 制 、 發 牌 及 執 法 的 條 文 , 仍 未 實 施 , 預 計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連 同 訂 明 發 牌 程 序 的 相 關 附 屬 法 例 一 併 生 效 。
*
2005 I 2004 I 2003 I 2002 I 2001 I 2000 I 1999 I 1998 I 199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