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报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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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4:
金融财务
前言
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
银行业
证券及期货业
保险业
强制性公积金计划
和职业退休计划
香港与内地的金融联系
增强香港作为
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
公司注册处
放债人
破产、个人自愿安排
及强制清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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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 险 业

主 要 特 色

年 底 时 , 香 港 共 有 181 名 获 授 权 保 险 人 , 其 中 91 名 在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, 其 余 90 名 则 在 内 地 及 21 个 海 外 国 家 注 册 成 立 , 当 中 以 在 美 国 注 册 成 立 的 为 数 最 多 。

保 险 业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毛 保 费 总 额 达 1 , 370 亿 元 , 较 二 零 零 四 年 增 长 13.2 % 。 然 而 , 一 般 保 险 业 的 毛 保 费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微 跌 1.4 % 至 225 亿 元 , 其 中 一 般 法 律 责 任 保 险 业 务 因 雇 员 补 偿 保 险 业 务 竞 争 激 烈 , 继 续 录 得 双 位 数 字 的 跌 幅 。 整 体 而 言 , 承 保 表 现 方 面 有 所 改 善 , 盈 利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22.2 亿 元 增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25 亿 元 。

长 期 保 险 业 务 在 一 九 九 一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持 续 取 得 双 位 数 字 年 增 长 , 保 单 保 费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上 升 了 16.6 % 至 1 , 148 亿 元 。 有 效 个 人 人 寿 业 务 保 持 强 劲 , 保 单 保 费 高 达 982 亿 元 , 占 保 单 保 费 总 额 85.6 % 。 有 效 个 人 人 寿 保 单 数 目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也 增 加 了 8.9 % , 增 至 660 万 份 。

年 底 时 , 香 港 共 有 30 201 名 保 险 中 介 人 , 包 括 29 715 名 保 险 代 理 ( 其 中 1 815 名 为 保 险 代 理 商 ) 及 486 名 保 险 经 纪 。

保 险 业 监 督

保 险 业 监 理 专 员 获 行 政 长 官 委 任 为 保 险 业 监 督 。 根 据 《 保 险 公 司 条 例 》 , 保 险 业 监 督 的 主 要 职 能 是 规 管 和 监 管 保 险 业 , 以 促 进 保 险 业 的 整 体 稳 定 , 并 保 护 现 有 和 潜 在 的 保 单 持 有 人 。

《 保 险 公 司 条 例 》 制 定 了 一 套 综 合 监 管 制 度 , 规 管 各 类 保 险 业 务 。 条 例 的 两 大 宗 旨 是 确 保 本 港 所 有 获 授 权 的 保 险 人 财 政 稳 健 , 以 及 保 险 人 的 管 理 阶 层 由 适 当 人 选 担 任 。 为 达 到 这 两 个 目 标 , 条 例 订 明 多 项 准 则 , 包 括 设 定 资 本 及 偿 付 准 备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, 以 及 规 定 只 有 适 当 人 选 才 可 担 任 保 险 人 的 董 事 和 控 权 人 。

经 营 一 般 业 务 的 保 险 人 还 须 在 本 港 持 有 资 产 , 以 应 付 本 港 保 单 持 有 人 的 索 偿 。 至 于 寿 险 业 务 , 有 关 方 面 推 行 了 一 套 精 算 师 委 任 制 度 , 确 保 保 险 人 能 够 履 行 本 身 的 责 任 。

保 险 业 监 督 主 要 藉 着 审 核 保 险 人 呈 交 的 财 务 报 告 、 精 算 师 报 告 、 其 他 报 表 和 定 期 实 地 审 查 , 审 慎 监 察 保 险 人 。 根 据 《 保 险 公 司 条 例 》 , 保 险 业 监 督 可 对 保 险 人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, 以 保 障 保 单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。 这 些 行 动 包 括 限 制 保 费 收 入 、 由 保 险 业 监 督 代 为 保 管 资 产 、 由 保 险 业 监 督 委 任 的 经 理 人 接 管 保 险 人 , 或 申 请 把 保 险 人 清 盘 。

保 险 中 介 人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起 受 《 保 险 公 司 条 例 》 规 管 。 保 险 代 理 人 必 须 由 保 险 人 正 式 委 任 , 而 保 险 人 则 须 遵 守 《 保 险 代 理 管 理 守 则 》 中 有 关 委 任 和 监 控 代 理 人 的 规 定 。 此 外 , 保 险 经 纪 在 取 得 资 格 获 授 权 前 , 必 须 符 合 若 干 最 低 规 定 。

保 险 业 本 身 也 实 行 自 我 监 管 措 施 , 以 巩 固 保 险 业 的 运 作 规 律 。 保 险 业 在 征 询 保 险 业 监 督 的 意 见 后 , 制 订 这 些 自 我 监 管 措 施 , 其 中 包 括 采 纳 《 承 保 商 专 业 守 则 》 , 规 定 保 险 合 约 的 拟 订 方 法 , 以 及 寿 险 保 单 推 出 销 售 时 保 险 利 益 的 说 明 标 准 。

作 为 国 际 保 险 监 督 联 会 的 会 员 , 香 港 致 力 遵 行 现 行 的 监 管 原 则 及 标 准 , 务 使 香 港 的 监 管 制 度 与 国 际 看 齐 。 由 业 界 代 表 组 成 的 保 险 业 谘 询 委 员 会 亦 已 根 据 《 保 险 公 司 条 例 》 成 立 。

近 期 发 展

保 险 业 监 督 按 市 场 发 展 及 国 际 趋 势 , 不 时 检 讨 保 险 业 的 规 管 架 构 。 过 程 中 也 会 与 业 界 团 体 及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紧 密 联 系 。 保 险 业 监 督 根 据 实 际 运 作 经 验 , 以 及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管 理 局 委 托 顾 问 进 行 的 相 关 研 究 ,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发 出 第 二 版 的 实 施 指 引 七 : 《 长 期 保 险 业 务 类 别 G 储 备 金 的 指 引 》 , 以 加 强 和 提 高 类 别 G 业 务 提 供 储 备 金 所 须 符 合 的 标 准 。

保 险 业 监 督 负 责 监 督 保 险 中 介 人 的 自 我 规 管 制 度 , 并 定 期 检 讨 该 制 度 的 成 效 。 有 关 自 律 团 体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加 强 了 对 保 险 中 介 人 的 实 地 审 查 , 并 进 一 步 修 订 了 《 寿 险 转 保 守 则 》 , 更 清 楚 地 向 寿 险 保 单 持 有 人 解 释 转 保 的 后 果 。 保 险 业 监 督 会 继 续 与 有 关 方 面 保 持 联 系 , 并 进 一 步 保 障 投 保 大 众 的 利 益 。

为 方 便 市 民 购 买 旅 游 保 险 , 保 险 业 监 督 就 旅 行 代 理 商 及 其 职 员 引 入 了 新 的 规 管 制 度 。 在 新 制 度 下 , 旅 行 代 理 商 及 其 职 员 在 向 其 客 户 销 售 旅 游 保 险 前 , 必 须 在 保 险 代 理 登 记 委 员 会 登 记 成 为 “ 旅 游 保 险 代 理 人 ” 。 他 们 亦 须 通 过 在 保 险 中 介 人 素 质 保 证 计 划 下 新 设 的 “ 旅 游 保 险 代 理 人 考 试 ” , 并 持 续 接 受 专 业 培 训 。

为 符 合 国 际 监 管 的 原 则 和 配 合 保 险 业 迅 速 的 发 展 步 伐 , 政 府 正 就 保 险 业 监 督 转 为 独 立 监 管 机 构 一 事 拟 备 建 议 书 , 以 征 询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。

保 险 业 监 督 已 委 托 顾 问 就 在 香 港 设 立 保 单 持 有 人 保 障 基 金 的 需 要 及 可 行 性 进 行 研 究 。 首 阶 段 工 作 包 括 检 讨 现 行 的 规 管 架 构 , 以 及 研 究 在 香 港 设 立 保 单 持 有 人 保 障 基 金 的 可 行 性 。 获 委 托 的 顾 问 公 司 现 正 拟 备 综 合 报 告 , 指 出 不 同 方 案 的 特 点 , 以 及 各 有 关 方 面 的 主 要 关 注 事 项 。 政 府 会 在 考 虑 有 关 的 调 查 结 果 和 建 议 后 , 决 定 未 来 的 路 向 。

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, 保 险 业 监 督 另 外 委 托 顾 问 , 研 究 长 期 业 务 保 险 公 司 的 资 产 监 管 制 度 。 研 究 集 中 于 资 产 估 值 的 适 当 架 构 , 以 及 探 讨 是 否 有 需 要 设 立 一 个 更 健 全 的 机 制 , 以 便 在 长 期 业 务 保 险 公 司 倒 闭 时 保 障 本 港 保 单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。 首 阶 段 工 作 包 括 检 讨 现 行 的 监 管 制 度 和 研 究 国 际 惯 例 。 政 府 会 在 审 阅 研 究 结 果 及 最 新 的 国 际 规 管 发 展 趋 势 后 , 决 定 是 否 进 一 步 作 出 研 究 。

为 促 进 相 互 支 援 和 信 息 交 换 , 保 险 业 监 督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分 别 与 加 拿 大 金 融 机 构 监 理 处 及 美 国 全 国 保 险 监 督 协 会 签 订 了 谅 解 备 忘 录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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