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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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20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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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 姻 登 記

婚 姻 登 記 受 《 婚 姻 條 例 》 規 限 。 根 據 該 條 例 締 結 的 婚 姻 , 是 一 男 一 女 自 願 的 終 身 結 合 , 不 容 他 人 介 入 。 登 記 結 婚 人 士 無 須 符 合 任 何 居 留 或 國 籍 規 定 , 但 雙 方 的 年 齡 不 得 少 於 16 歲 。

一 般 來 說 , 有 意 結 婚 者 須 在 婚 禮 舉 行 日 至 少 15 天 前 通 知 婚 姻 登 記 官 。 婚 禮 須 在 發 出 通 知 後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。 在 婚 姻 監 禮 人 計 劃 實 施 之 前 , 婚 禮 只 可 在 五 個 婚 姻 登 記 處 或 257 個 領 有 舉 行 婚 禮 許 可 證 的 公 眾 禮 拜 場 所 中 任 何 一 處 舉 行 。 年 內 , 有 38 603 對 男 女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舉 行 婚 禮 , 在 特 許 公 眾 禮 拜 場 所 舉 行 婚 禮 的 則 有 2 865 對 。

擬 結 婚 人 士 可 利 用 互 聯 網 的 公 共 服 務 電 子 化 計 劃 網 頁 或 互 動 話 音 系 統 , 向 婚 姻 登 記 官 預 約 時 間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。 年 內 , 在 通 知 書 遞 交 期 首 天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的 準 新 人 當 中 , 超 過 98 % 利 用 這 系 統 辦 理 預 約 手 續 。

婚 姻 登 記 官 也 負 責 簽 發 無 婚 姻 記 錄 證 明 書 。 年 內 , 登 記 官 簽 發 了 18 740 份 這 類 證 明 書 。

《 婚 姻 ( 設 立 婚 姻 監 禮 人 制 度 及 一 般 修 訂 ) 條 例 》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起 實 施 , 讓 準 新 人 可 聘 用 婚 姻 監 禮 人 於 任 何 時 間 ,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或 特 許 公 眾 禮 拜 場 所 以 外 的 本 港 任 何 地 方 , 為 他 們 主 持 婚 禮 。 年 內 , 獲 委 任 的 婚 姻 監 禮 人 有 1 097 名 , 由 他 們 證 婚 的 新 人 共 8 824 對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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