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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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20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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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 境 事 務 處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是 獨 立 的 旅 遊 地 區 , 擁 有 制 定 入 境 政 策 的 自 主 權 。 根 據 《 基 本 法 》 ,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可 對 世 界 各 國 及 地 區 人 士 的 入 境 、 逗 留 和 離 境 事 宜 實 施 出 入 境 管 制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亦 訂 有 條 文 , 規 管 由 內 地 進 入 香 港 特 區 的 人 士 。

除 了 負 責 出 入 境 管 制 外 , 入 境 事 務 處 還 為 本 港 居 民 提 供 多 項 服 務 , 包 括 簽 發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、 其 他 旅 行 證 件 、 簽 證 和 身 分 證 , 處 理 國 籍 和 居 民 權 事 宜 , 以 及 辦 理 生 、 死 和 婚 姻 登 記 手 續 。 為 加 強 這 些 服 務 , 入 境 事 務 處 由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年 度 起 採 用 先 進 資 訊 科 技 , 以 更 快 捷 有 效 的 方 法 , 向 更 多 市 民 發 放 資 訊 , 使 該 處 能 以 較 低 成 本 , 更 迅 速 回 應 市 民 對 優 質 公 共 服 務 日 益 殷 切 的 需 求 。 香 港 社 會 瞬 息 萬 變 , 發 展 迅 速 。 為 了 應 付 這 方 面 帶 來 的 需 要 , 入 境 事 務 處 已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, 盡 量 以 電 子 方 式 處 理 有 關 事 務 。 此 外 , 入 境 事 務 處 負 責 控 制 移 居 本 港 的 人 數 在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, 並 使 專 業 人 士 、 投 資 者 和 優 秀 人 才 等 對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大 有 貢 獻 的 人 士 易 於 來 港 。

出 入 境 管 制

香 港 特 區 歡 迎 旅 客 到 訪 , 並 奉 行 寬 鬆 的 簽 證 政 策 。 目 前 , 約 有 170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人 士 可 免 簽 證 來 港 旅 遊 7 至 180 天 不 等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, 本 港 的 出 入 境 旅 客 人 次 逾 2.02 億 , 較 二 零 零 五 年 增 加 了 5.6 % 。 經 陸 路 出 入 境 的 旅 客 則 錄 得 接 近 1.51 億 人 次 , 他 們 大 部 分 來 自 內 地 。

合 法 移 民

移 居 本 港 的 人 士 大 部 分 來 自 內 地 。 年 內 , 約 有 54 000 名 內 地 居 民 根 據 每 日 150 個 配 額 的 單 程 通 行 證 計 劃 來 港 定 居 , 與 家 人 團 聚 。

居 留 權

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,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, 不 論 國 籍 , 均 在 香 港 特 區 享 有 居 留 權 , 並 有 資 格 取 得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。

居 留 權 證 明 書 計 劃

根 據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( 三 ) 項 ,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,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。 《 入 境 條 例 》 規 定 , 凡 聲 稱 根 據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( 三 ) 項 享 有 居 留 權 資 格 者 , 在 出 生 時 其 親 生 父 親 或 母 親 必 須 是 享 有 居 留 權 的 中 國 公 民 。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十 日 開 始 實 施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計 劃 , 規 定 有 關 人 士 必 須 持 有 附 貼 有 效 居 權 證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( 即 單 程 通 行 證 ) , 才 可 確 立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( 三 ) 項 所 指 的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。 這 項 安 排 使 當 局 可 以 有 系 統 地 核 實 聲 稱 享 有 居 留 權 人 士 的 身 分 , 確 保 他 們 有 秩 序 地 來 港 。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, 約 有 168 900 名 居 權 證 持 有 人 從 內 地 來 港 。

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

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推 出 , 目 的 是 吸 引 內 地 及 海 外 優 秀 人 才 來 港 定 居 。 這 項 計 劃 設 有 配 額 , 初 步 所 訂 的 每 年 配 額 為 1 000 人 。 這 項 計 劃 還 設 有 兩 套 計 分 制 , 即 “ 綜 合 計 分 制 ” 和 “ 成 就 計 分 制 ” 。 申 請 人 須 選 擇 其 中 一 套 計 分 制 來 接 受 評 核 , 與 其 他 申 請 人 競 爭 配 額 。 甄 選 程 序 會 定 期 進 行 , 藉 此 把 配 額 批 予 最 優 秀 的 申 請 人 。 申 請 獲 批 准 的 人 士 , 無 須 在 來 港 定 居 前 先 獲 得 本 地 僱 主 聘 任 。 政 府 已 設 立 諮 詢 委 員 會 ,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官 方 及 非 官 方 委 員 組 成 , 負 責 就 如 何 以 最 佳 方 法 分 配 名 額 ,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提 供 建 議 。

二 零 零 六 年 , 當 局 共 收 到 587 宗 申 請 , 其 中 122 宗 經 初 步 篩 選 後 已 送 交 諮 詢 委 員 會 評 核 。 在 這 122 宗 申 請 中 , 有 83 宗 獲 分 配 名 額 ( 按 “ 綜 合 計 分 制 ” 及 “ 成 就 計 分 制 ” 獲 分 配 名 額 的 申 請 分 別 有 73 宗 及 十 宗 )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, 有 25 名 獲 分 配 名 額 的 申 請 人 已 獲 發 入 境 簽 證 或 入 境 許 可 證 來 港 定 居 。

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

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推 出 , 目 的 是 讓 那 些 把 資 金 帶 來 香 港 投 資 , 但 不 會 在 計 劃 範 疇 內 在 港 參 與 經 營 任 何 業 務 的 人 士 來 港 居 留 。 這 些 投 資 者 所 引 入 的 新 資 金 , 將 有 助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。 計 劃 一 般 適 用 於 外 國 國 民 、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、 中 國 籍 而 已 取 得 外 國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的 人 士 、 無 國 籍 但 已 在 外 國 取 得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並 持 有 確 實 可 以 重 新 進 入 該 國 所 需 文 件 的 人 士 , 以 及 台 灣 居 民 。 申 請 獲 批 准 的 人 士 須 在 香 港 把 不 少 於 650 萬 元 投 資 於 房 地 產 或 獲 許 的 金 融 資 產 ( 例 如 股 票 、 債 券 、 存 款 證 、 後 償 債 項 和 其 他 合 資 格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)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, 入 境 事 務 處 共 收 到 1 910 宗 申 請 , 其 中 978 宗 獲 正 式 批 准 , 205 宗 獲 原 則 上 批 准 。 獲 原 則 上 批 准 的 申 請 人 , 只 須 按 照 計 劃 所 訂 明 的 方 式 作 出 投 資 , 便 會 獲 得 正 式 批 准 。 978 名 獲 正 式 批 准 的 申 請 人 的 總 投 資 額 達 69.9 億 元 。

來 港 就 業

本 港 一 向 實 行 寬 鬆 靈 活 的 來 港 就 業 政 策 。 內 地 以 外 的 外 來 人 士 只 要 具 備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別 技 能 、 知 識 或 經 驗 , 或 能 對 本 港 經 濟 作 出 重 大 貢 獻 , 均 歡 迎 來 港 工 作 。 他 們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以 上 , 並 已 選 擇 香 港 為 永 久 居 住 地 後 , 可 依 法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。 年 內 , 逾 100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共 21 958 名 專 業 人 士 和 技 術 、 行 政 或 管 理 專 才 , 獲 准 來 港 就 業 。

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

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推 出 , 目 的 是 吸 引 內 地 優 秀 人 才 和 專 業 人 才 來 港 工 作 , 以 滿 足 本 港 對 人 才 的 需 求 , 從 而 促 進 香 港 在 經 濟 和 其 他 領 域 上 的 發 展 , 並 提 高 香 港 在 全 球 化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。

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不 限 行 業 , 亦 不 設 限 額 。 計 劃 的 審 批 準 則 與 一 般 來 港 就 業 政 策 的 審 批 準 則 一 致 。 除 了 商 界 和 金 融 界 的 專 才 外 , 計 劃 也 適 用 於 輸 入 藝 術 、 文 化 、 體 育 , 以 至 飲 食 界 的 人 才 。

在 計 劃 下 來 港 人 士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以 上 後 , 可 依 法 申 請 居 留 權 。 自 計 劃 實 施 以 來 , 當 局 批 准 了 14 155 宗 入 境 申 請 。

修 畢 本 港 大 學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內 地 學 生 在 港 就 業

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,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或 以 後 在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的 院 校 畢 業 的 內 地 學 生 , 如 具 備 本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別 技 能 或 知 識 , 可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。 這 項 政 策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起 擴 大 至 包 括 在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學 年 或 以 後 入 讀 非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, 並 最 終 修 畢 經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評 審 的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課 程 的 內 地 學 生 。 這 項 安 排 的 目 的 , 是 吸 引 在 港 修 畢 經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評 審 的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課 程 的 傑 出 內 地 學 生 來 港 工 作 。 年 內 , 共 有 405 名 內 地 學 生 獲 准 循 這 途 徑 來 港 工 作 。

受 養 人 來 港 居 留

根 據 現 行 政 策 ,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不 受 逗 留 期 限 約 束 的 香 港 居 民 的 配 偶 、 18 歲 以 下 未 婚 受 養 子 女 及 60 歲 或 以 上 的 受 供 養 父 母 , 可 申 請 以 受 養 人 身 分 來 港 居 留 。 按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或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來 港 的 人 士 , 或 在 本 地 頒 授 學 位 的 院 校 修 讀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研 究 院 課 程 的 人 士 , 他 們 的 配 偶 和 18 歲 以 下 未 婚 受 養 子 女 , 可 申 請 以 受 養 人 身 分 來 港 居 留 。

非 法 入 境

香 港 特 區 時 刻 保 持 戒 備 , 堵 截 非 法 入 境 者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, 在 本 港 被 捕 的 內 地 非 法 入 境 者 平 均 每 日 約 有 九 人 , 較 二 零 零 五 年 上 升 了 50 %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, 在 本 港 被 捕 的 越 南 非 法 入 境 者 共 598 人 。

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及 海 外 政 府 就 人 口 流 動 和 偷 運 人 蛇 問 題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。 年 內 , 香 港 特 區 的 執 法 部 門 代 表 出 席 了 一 月 在 新 加 坡 舉 行 的 “ 峇 里 進 程 ── 善 用 出 入 境 情 報 ” 會 議 、 二 月 在 香 港 特 區 舉 行 的 “ 中 國 及 東 南 亞 地 區 航 空 公 司 聯 絡 網 絡 會 議 ” , 以 及 九 月 在 大 連 舉 行 的 “ 亞 太 區 難 民 、 流 離 失 所 者 和 移 民 問 題 政 府 間 磋 商 論 壇 ” 。 十 一 月 , 香 港 執 法 部 門 代 表 出 席 了 在 本 港 舉 行 的 “ 第 十 二 屆 環 太 平 洋 出 入 境 情 報 會 議 ” 、 在 印 尼 峇 里 舉 行 的 “ 峇 里 進 程 ── 販 賣 人 口 ︰ 對 受 害 者 的 支 援 工 作 坊 ” 、 在 廈 門 舉 行 的 “ 第 十 一 屆 亞 太 地 區 難 民 、 流 離 失 所 者 和 移 民 問 題 政 府 間 磋 商 年 會 ” , 以 及 在 日 本 東 京 舉 行 的 “ 第 三 屆 亞 洲 護 照 政 策 研 討 會 ” 。 十 二 月 , 他 們 還 參 加 了 在 澳 門 特 區 舉 行 的 “ 打 擊 非 法 移 民 跨 國 警 務 合 作 ” 會 議 。

移 居 外 地

據 估 計 , 二 零 零 六 年 本 港 居 民 移 居 外 地 的 人 數 約 為 10 300 人 , 大 部 分 移 居 美 國 ( 3 500 人 ) 、 澳 洲 ( 2 700 人 ) 和 加 拿 大 ( 1 600 人 )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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