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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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17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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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 播

政 府 廣 播 政 策 的 目 標 , 是 促 進 競 爭 以 增 加 節 目 的 選 擇 和 種 類 , 協 助 業 界 推 出 新 穎 和 創 新 的 廣 播 服 務 , 並 且 提 升 香 港 作 為 區 內 廣 播 樞 紐 的 地 位 。

香 港 採 用 科 技 中 立 的 規 管 制 度 , 分 開 規 管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和 網 絡 傳 輸 服 務 。 由 於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以 選 擇 租 用 任 何 傳 輸 網 絡 傳 送 服 務 , 而 無 須 對 建 設 網 絡 作 出 巨 大 投 資 , 這 種 規 管 模 式 可 降 低 進 入 市 場 的 門 檻 和 鼓 勵 競 爭 。

《 廣 播 條 例 》 對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按 照 特 性 和 普 及 程 度 而 非 傳 送 方 式 作 出 規 管 , 並 把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分 為 四 類 , 分 別 是 本 地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、 本 地 收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、 非 本 地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( 主 要 是 供 亞 太 地 區 接 收 的 衞 星 電 視 服 務 ) , 以 及 其 他 須 領 牌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( 主 要 是 供 酒 店 房 間 接 收 的 電 視 服 務 ) 。

政 府 採 用 自 由 、 寬 鬆 和 有 利 競 爭 的 規 管 模 式 , 令 香 港 的 廣 播 業 蓬 勃 發 展 , 市 民 可 通 過 眾 多 電 視 和 電 台 頻 道 , 收 看 多 元 化 的 節 目 。 這 些 頻 道 包 括 : 四 條 地 面 免 費 電 視 頻 道 、 約 240 條 收 費 電 視 頻 道 、 逾 200 條 免 費 衞 星 電 視 頻 道 , 以 及 13 條 電 台 頻 道 。

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

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是 獨 立 的 廣 播 業 法 定 規 管 機 構 , 由 九 名 來 自 社 會 各 界 的 非 官 方 人 士 及 三 名 公 職 人 員 組 成 。 廣 管 局 是 非 本 地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牌 照 和 其 他 須 領 牌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牌 照 的 發 牌 機 構 , 並 負 責 就 聲 音 廣 播 牌 照 , 以 及 本 地 免 費 和 收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牌 照 的 申 請 和 續 牌 事 宜 , 向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提 交 建 議 。

廣 管 局 的 主 要 職 責 , 是 確 保 電 視 和 電 台 的 節 目 和 廣 告 內 容 , 以 及 技 術 方 面 的 服 務 表 現 , 均 達 適 當 標 準 。 廣 管 局 發 出 有 關 節 目 、 廣 告 和 技 術 表 現 的 業 務 守 則 , 規 定 持 牌 機 構 必 須 遵 守 。 廣 管 局 也 負 責 執 行 《 廣 播 條 例 》 中 有 關 競 爭 的 條 文 , 以 維 持 本 港 電 視 市 場 的 公 平 競 爭 環 境 。

因 應 媒 體 匯 流 和 科 技 匯 流 , 廣 管 局 不 時 檢 討 並 更 新 規 管 模 式 和 業 務 守 則 , 以 確 保 廣 播 服 務 符 合 公 眾 期 望 , 並 同 時 給 予 營 辦 商 充 裕 彈 性 以 妥 善 經 營 廣 播 業 務 。 廣 管 局 邀 請 市 民 參 與 電 視 及 電 台 諮 詢 計 劃 和 焦 點 小 組 討 論 , 以 蒐 集 市 民 意 見 。

香 港 電 台

香 港 電 台 屬 政 府 部 門 , 是 享 有 編 輯 自 主 的 公 營 廣 播 機 構 , 為 香 港 市 民 提 供 高 質 素 的 電 台 及 電 視 節 目 。

港 台 目 前 營 運 七 條 電 台 頻 道 , 每 星 期 製 作 逾 970 小 時 節 目 , 以 粵 語 、 英 語 及 普 通 話 廣 播 。 港 台 在 發 放 重 要 的 公 眾 資 訊 方 面 , 發 揮 了 重 要 作 用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, 港 台 電 台 部 致 力 提 高 公 眾 對 環 境 保 護 、 健 康 生 活 及 和 諧 社 會 的 意 識 。

二 零 零 六 年 , 港 台 也 製 作 了 大 約 560 小 時 電 視 節 目 ( 不 包 括 為 學 校 製 作 的 教 育 電 視 節 目 ) , 在 免 費 電 視 和 收 費 電 視 平 台 上 播 放 。 在 港 台 與 商 營 電 視 台 合 辦 的 電 視 節 目 欣 賞 指 數 調 查 中 , 港 台 的 節 目 經 常 取 得 最 高 平 均 分 數 。 年 內 , 港 台 的 節 目 在 本 地 和 國 際 的 電 視 節 上 一 共 贏 得 35 個 獎 項 。 此 外 , 港 台 也 製 作 學 校 教 育 電 視 節 目 和 學 前 教 育 節 目 , 以 支 持 政 府 的 教 育 政 策 。

港 台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起 踏 入 數 碼 年 代 , 開 始 在 互 聯 網 上 廣 播 。 目 前 港 台 網 站 每 日 平 均 點 擊 次 數 達 2 600 萬 次 。 在 科 技 匯 流 的 年 代 , 港 台 繼 續 探 索 在 不 同 的 新 媒 體 平 台 上 發 展 多 媒 體 業 務 的 機 會 , 例 如 授 權 流 動 通 訊 服 務 營 辦 商 發 放 網 上 節 目 內 容 , 以 及 提 供 播 客 服 務 。

最 新 發 展

廣 播 、 電 訊 及 資 訊 科 技 的 界 線 漸 趨 模 糊 。 數 碼 科 技 的 發 展 讓 通 訊 公 司 可 通 過 同 一 電 訊 網 絡 提 供 廣 播 、 話 音 通 訊 和 互 聯 網 服 務 。 政 府 已 着 手 檢 討 規 管 制 度 , 以 確 保 有 關 制 度 繼 續 有 利 新 科 技 和 商 業 的 發 展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, 政 府 建 議 把 廣 管 局 和 電 訊 管 理 局 合 併 為 規 管 整 個 電 子 通 訊 業 的 單 一 機 構 , 並 就 此 諮 詢 公 眾 。 這 種 體 制 安 排 是 現 時 的 國 際 趨 勢 。 單 一 規 管 機 構 具 備 廣 闊 的 視 野 和 權 限 , 可 迎 接 匯 流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。 鑑 於 公 眾 普 遍 支 持 這 項 合 併 建 議 , 政 府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, 為 落 實 合 併 建 議 做 好 準 備 。

政 府 鼓 勵 本 港 業 界 採 用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廣 播 技 術 , 以 便 更 有 效 率 地 使 用 頻 譜 , 並 提 供 嶄 新 服 務 ( 例 如 高 清 電 視 廣 播 ) 。 根 據 政 府 公 布 推 行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廣 播 的 政 策 框 架 , 兩 家 現 有 地 面 電 視 廣 播 機 構 , 即 亞 洲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和 電 視 廣 播 有 限 公 司 , 必 須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或 之 前 推 行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廣 播 , 包 括 廣 播 高 清 電 視 節 目 , 並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或 之 前 把 數 碼 廣 播 的 覆 蓋 範 圍 擴 大 至 全 港 75 % 的 地 方 。 推 行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廣 播 的 工 作 進 展 良 好 。 視 乎 進 一 步 的 市 場 及 技 術 研 究 結 果 , 政 府 計 劃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或 之 前 終 止 模 擬 地 面 電 視 廣 播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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