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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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 毒 處

保 安 局 轄 下 的 禁 毒 處 專 責 統 籌 禁 毒 政 策 及 措 施 , 打 擊 濫 用 藥 物 、 清 洗 黑 錢 和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。

整 體 策 略 和 統 籌 工 作

政 府 多 管 齊 下 , 從 立 法 和 執 法 、 預 防 教 育 和 宣 傳 、 治 療 和 康 復 服 務 、 研 究 , 以 及 國 際 合 作 這 五 方 面 入 手 , 對 抗 濫 藥 問 題 。

禁 毒 常 務 委 員 會 就 制 定 禁 毒 策 略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。 委 員 會 是 一 個 非 法 定 組 織 , 由 來 自 醫 療 、 青 少 年 服 務 、 教 育 及 禁 毒 界 別 的 專 業 人 士 組 成 。 除 主 席 外 ,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包 括 16 名 非 官 方 委 員 及 兩 名 政 府 人 員 ( 即 禁 毒 專 員 及 一 名 衞 生 署 代 表 ) 。 此 外 , 在 新 加 坡 和 香 港 政 府 一 項 互 相 委 任 諮 詢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安 排 下 , 新 加 坡 中 央 肅 毒 局 局 長 亦 以 委 員 身 分 參 與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。

立 法 工 作

為 應 付 日 新 月 異 的 毒 品 問 題 , 當 局 定 期 進 行 檢 討 , 以 確 定 是 否 須 修 訂 現 行 條 例 。

治 療 和 康 復 服 務

香 港 有 多 種 戒 毒 治 療 和 康 復 服 務 , 以 協 助 不 同 背 景 的 濫 用 藥 物 者 戒 除 毒 癮 。

主 要 的 戒 毒 治 療 和 康 復 服 務 包 括 懲 教 署 推 行 的 強 迫 戒 毒 計 劃 、 衞 生 署 的 美 沙 酮 自 願 門 診 治 療 計 劃 , 以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的 自 願 住 院 戒 毒 計 劃 。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五 家 物 質 誤 用 診 所 , 為 濫 用 精 神 藥 物 者 提 供 醫 療 和 精 神 科 治 療 服 務 。 此 外 , 社 會 福 利 署 也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開 辦 了 五 所 濫 用 精 神 藥 物 者 輔 導 中 心 , 為 濫 用 精 神 藥 物 者 提 供 以 社 區 為 本 的 治 療 服 務 。

根 據 《 藥 物 倚 賴 者 治 療 康 復 中 心 ( 發 牌 ) 條 例 》 , 為 四 名 或 以 上 藥 物 倚 賴 者 提 供 自 願 住 院 治 療 或 康 復 服 務 的 治 療 中 心 , 均 須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申 領 牌 照 , 以 確 保 這 些 治 療 中 心 符 合 目 前 的 安 全 和 管 理 要 求 。 截 至 年 底 , 社 會 福 利 署 發 出 了 28 份 豁 免 證 明 書 予 條 例 生 效 前 已 運 作 的 治 療 中 心 , 另 有 11 個 治 療 中 心 亦 已 取 得 有 效 牌 照 經 營 。

禁 毒 處 根 據 香 港 戒 毒 治 療 和 康 復 服 務 第 三 個 三 年 計 劃 ( 二 零 零 三 至 零 五 年 ) 所 提 的 一 項 建 議 , 委 託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持 續 教 育 學 院 , 為 從 事 禁 毒 工 作 的 社 工 及 朋 輩 輔 導 員 開 辦 首 個 有 系 統 的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。 課 程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月 至 七 月 期 間 舉 辦 , 共 有 68 名 學 員 在 修 畢 課 程 後 獲 頒 證 書 。 該 處 又 在 七 月 推 行 試 驗 性 質 的 服 務 資 料 系 統 , 為 訂 定 本 地 戒 毒 機 構 日 後 可 作 參 照 的 服 務 標 準 , 收 集 所 需 資 料 。 這 也 是 二 零 零 三 至 零 五 年 計 劃 的 其 中 一 項 建 議 。

香 港 戒 毒 治 療 和 康 復 服 務 第 四 個 三 年 計 劃 (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八 年 ) 已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公 布 。 主 要 建 議 措 施 包 括 推 動 已 戒 除 毒 癮 者 重 投 社 會 , 以 及 加 強 醫 生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之 間 的 合 作 , 以 應 付 濫 用 藥 物 者 的 醫 療 需 要 , 並 擴 大 及 早 介 入 的 工 作 網 絡 。

預 防 教 育 和 宣 傳

二 零 零 六 年 , 禁 毒 處 為 79 800 名 小 四 、 小 五 、 小 六 、 中 學 、 英 基 學 校 協 會 轄 下 學 校 和 國 際 學 校 的 學 生 , 舉 辦 了 585 個 學 校 禁 毒 講 座 。 禁 毒 講 座 的 服 務 對 象 於 年 內 推 展 至 小 四 學 生 。 此 外 , 禁 毒 處 亦 為 教 師 及 學 校 社 工 舉 辦 了 四 個 工 作 坊 。 由 於 家 長 在 推 動 禁 毒 教 育 工 作 上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, 禁 毒 處 亦 首 次 於 四 月 及 九 月 在 沙 田 大 會 堂 及 元 朗 劇 院 舉 辦 兩 個 家 長 研 討 會 , 出 席 人 數 約 830 人 。 該 處 又 與 香 港 商 業 廣 播 有 限 公 司 攜 手 合 作 ,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期 間 播 放 兩 個 電 台 節 目 , 向 家 長 灌 輸 藥 物 知 識 , 以 及 改 善 他 們 與 子 女 溝 通 的 技 巧 。

禁 毒 處 與 香 港 電 台 聯 合 製 作 的 電 視 實 況 劇 集 “ 禁 毒 檔 案 ADF ” 於 七 月 播 出 , 以 提 高 市 民 對 多 個 藥 物 問 題 的 關 注 和 認 識 , 其 中 包 括 跨 境 濫 藥 問 題 。 至 於 該 處 推 出 的 “ 跨 境 不 濫 藥 ” 活 動 資 助 計 劃 , 則 為 18 項 非 政 府 機 構 舉 辦 的 活 動 提 供 了 資 助 。

香 港 賽 馬 會 藥 物 資 訊 天 地 繼 續 發 揮 其 作 為 宣 揚 禁 毒 信 息 平 台 的 功 用 。 年 內 , 共 有 28 200 人 到 訪 資 訊 天 地 , 當 中 包 括 15 900 名 學 生 , 3 200 名 青 年 中 心 、 社 區 組 織 和 康 復 中 心 的 成 員 , 300 名 校 長 、 教 師 和 學 校 社 工 , 1 000 名 團 體 訪 客 , 以 及 7 800 名 未 經 預 約 的 訪 客 。

禁 毒 處 在 聖 誕 及 新 年 期 間 , 推 出 兩 套 全 新 的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和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, 提 醒 青 少 年 濫 用 氯 胺 酮 和 搖 頭 丸 的 禍 害 。 氯 胺 酮 和 搖 頭 丸 是 兩 種 最 常 為 年 輕 人 濫 用 的 精 神 藥 物 。 此 外 , 該 處 除 張 貼 以 “ K 仔 E 仔 食 壞 腦 ” 為 題 的 宣 傳 海 報 及 巴 士 車 身 廣 告 外 , 還 利 用 手 機 短 訊 系 統 , 向 年 輕 手 機 用 戶 發 放 短 訊 , 並 在 九 廣 鐵 路 列 車 、 巴 士 及 禁 毒 處 的 網 頁 ( www.nd.gov.hk ) 播 放 禁 毒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, 令 禁 毒 信 息 得 以 廣 泛 傳 揚 。

濫 用 藥 物 、 統 計 數 字 及 趨 勢

有 關 濫 用 藥 物 趨 勢 的 統 計 數 字 , 是 根 據 藥 物 濫 用 資 料 中 央 檔 案 室 的 資 料 編 製 。 檔 案 室 通 過 呈 報 機 構 蒐 集 有 關 濫 用 藥 物 者 的 資 料 , 然 後 加 以 整 理 。 這 些 呈 報 機 構 遍 布 不 同 界 別 , 包 括 執 法 部 門 、 戒 毒 治 療 和 福 利 機 構 、 醫 院 和 診 所 。

二 零 零 六 年 , 被 呈 報 的 濫 用 藥 物 者 有 13 204 人 , 其 中 首 次 向 檔 案 室 呈 報 的 佔 26 % , 21 歲 以 下 佔 19 % , 男 性 佔 81 % 。 海 洛 英 仍 然 是 本 港 最 多 人 濫 用 的 藥 物 , 被 呈 報 人 士 中 濫 用 海 洛 英 的 有 62 % 。 多 年 來 , 濫 用 藥 物 者 濫 用 精 神 藥 物 的 比 例 顯 著 增 加 ,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達 56 % 。 常 被 濫 用 的 精 神 藥 物 包 括 氯 胺 酮 ( 23 % ) 、 三 唑 侖 / 咪 達 唑 侖 / 佐 匹 克 隆 ( 17 % ) 和 “ 搖 頭 丸 ” ( 12 % ) 。 此 外 , 約 有 32 % 的 被 呈 報 人 士 濫 用 超 過 一 種 藥 物 。 年 內 , 曾 在 中 國 內 地 ( 主 要 是 深 圳 ) 濫 用 藥 物 的 人 士 約 佔 11 % 。 在 被 呈 報 的 濫 用 藥 物 者 中 , 38 % 只 曾 在 自 己 或 朋 友 的 家 濫 用 藥 物 , 32 % 曾 在 自 己 的 家 、 朋 友 的 家 和 其 他 地 點 ( 例 如 休 憩 地 方 / 公 園 / 公 廁 和 的 士 高 / 卡 拉 OK 等 ) 濫 用 藥 物 , 其 餘 30 % 則 只 曾 在 其 他 地 點 濫 用 藥 物 。 在 濫 用 藥 物 的 青 少 年 中 , 約 64 % 曾 在 的 士 高 和 卡 拉 OK 濫 用 藥 物 。

研 究 工 作

與 藥 物 有 關 的 研 究 結 果 提 供 有 用 的 參 考 資 料 , 協 助 政 府 制 定 禁 毒 策 略 和 計 劃 。 三 項 在 較 早 前 展 開 的 研 究 已 於 年 內 完 成 , 分 別 是 研 究 濫 用 咳 藥 對 身 體 造 成 的 損 害 、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濫 用 藥 物 情 況 和 發 展 濫 用 藥 物 輔 助 監 察 系 統 的 工 作 。

該 項 關 於 咳 藥 的 調 查 證 實 , 濫 用 咳 藥 與 葉 酸 缺 乏 存 在 肯 定 的 關 係 , 而 缺 乏 葉 酸 會 導 致 腦 部 及 神 經 系 統 嚴 重 受 損 , 甚 至 永 久 嚴 重 傷 殘 。 懷 孕 婦 女 若 肆 意 濫 用 咳 藥 , 更 會 對 胎 兒 腦 部 造 成 極 大 損 害 。

在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濫 藥 情 況 研 究 中 , 接 受 調 查 的 少 數 族 裔 濫 藥 者 最 常 濫 用 海 洛 英 , 其 次 是 大 麻 和 咳 藥 水 。 濫 藥 者 會 遇 到 種 種 問 題 , 如 難 以 與 家 人 相 處 和 難 以 覓 得 工 作 等 。 語 言 訓 練 是 少 數 族 裔 濫 藥 者 最 渴 望 得 到 的 服 務 , 其 次 是 門 診 、 社 區 融 合 和 就 業 服 務 。

輔 助 系 統 收 集 與 藥 物 有 關 的 統 計 數 字 , 該 等 數 字 現 時 由 本 港 多 個 不 同 部 門 及 機 構 匯 編 和 保 存 。 引 進 新 的 輔 助 系 統 , 決 策 者 可 更 迅 速 地 找 出 藥 物 問 題 的 癥 結 所 在 , 從 而 制 定 相 應 的 計 劃 和 措 施 ,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。

此 外 , 一 項 在 上 一 年 展 開 的 有 關 針 刺 療 法 治 療 海 洛 英 依 賴 整 合 性 分 析 的 研 究 仍 繼 續 進 行 , 另 一 項 動 員 父 母 參 與 禁 毒 工 作 的 研 究 則 剛 剛 展 開 。

國 際 及 區 域 合 作

政 府 繼 續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間 打 擊 濫 用 藥 物 、 販 毒 和 清 洗 黑 錢 的 論 壇 。 除 了 履 行 有 關 麻 醉 品 和 精 神 藥 物 的 三 條 主 要 聯 合 國 公 約 所 訂 明 的 責 任 外 , 政 府 也 與 聯 合 國 、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、 國 際 刑 警 組 織 和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, 確 保 本 港 的 禁 毒 和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工 作 均 能 符 合 現 行 的 國 際 標 準 和 規 定 。 政 府 一 直 與 各 司 法 管 轄 區 保 持 聯 繫 , 以 分 享 香 港 的 經 驗 , 並 建 立 更 緊 密 的 工 作 關 係 。 警 務 處 和 香 港 海 關 亦 與 內 地 和 海 外 的 對 口 單 位 在 交 換 情 報 、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和 分 享 經 驗 方 面 , 建 立 了 合 作 機 制 。

三 月 , 禁 毒 處 代 表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身 分 , 出 席 了 在 維 也 納 舉 行 的 第 四 十 九 屆 聯 合 國 麻 醉 品 委 員 會 會 議 。

為 促 進 粵 港 澳 三 地 的 溝 通 和 合 作 , 以 打 擊 濫 用 藥 物 和 販 毒 問 題 , 過 往 曾 舉 辦 多 項 會 議 及 專 題 工 作 坊 形 式 的 三 地 活 動 。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的 三 地 活 動 由 香 港 籌 辦 , 包 括 交 流 體 驗 計 劃 和 分 享 會 暨 座 談 。 粵 港 澳 三 地 分 別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期 間 為 交 流 體 驗 計 劃 的 參 加 者 安 排 為 期 五 天 的 活 動 , 讓 他 們 與 各 地 政 府 部 門 或 戒 毒 中 心 的 禁 毒 工 作 人 員 會 面 和 交 流 經 驗 , 從 而 加 深 認 識 有 關 部 門 / 中 心 的 日 常 運 作 及 背 後 的 理 念 。 至 於 分 享 會 暨 座 談 , 則 訂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夏 季 在 香 港 舉 行 。

禁 毒 基 金

一 九 九 六 年 , 政 府 撥 出 3.5 億 元 資 本 成 立 禁 毒 基 金 , 鼓 勵 社 會 各 界 合 力 打 擊 濫 藥 問 題 。 年 內 , 禁 毒 基 金 共 撥 款 980 萬 元 , 資 助 18 項 不 同 的 計 劃 , 包 括 一 項 旨 在 訓 練 家 長 以 講 故 事 形 式 向 年 幼 子 女 傳 遞 禁 毒 信 息 的 計 劃 , 以 及 一 項 協 助 南 亞 裔 濫 用 精 神 藥 物 者 尋 求 治 療 的 計 劃 。

義 工 計 劃

二 零 零 六 年 , 禁 毒 義 工 團 有 106 名 個 人 義 工 , 另 有 91 個 團 體 登 記 為 機 構 義 工 。 義 工 曾 參 與 20 項 與 禁 毒 有 關 的 社 區 和 宣 傳 活 動 , 包 括 地 區 嘉 年 華 會 、 治 療 和 康 復 中 心 探 訪 活 動 、 展 覽 及 研 討 會 等 。 年 內 , 義 工 亦 曾 參 與 由 香 港 童 軍 總 會 舉 辦 的 “ 童 軍 大 露 營 ” , 通 過 這 項 有 4 000 名 本 地 及 海 外 童 軍 參 加 的 活 動 , 推 廣 禁 毒 信 息 。 此 外 , 義 工 團 亦 在 十 二 月 舉 辦 足 球 比 賽 , 推 廣 健 康 生 活 和 禁 毒 信 息 。

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和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

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, 香 港 必 須 維 持 一 套 有 效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和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的 制 度 。 政 府 採 取 五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和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, 包 括 立 法 、 執 法 、 由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作 出 規 管 、 宣 傳 和 教 育 , 以 及 國 際 合 作 。

為 履 行 《 1988 年 聯 合 國 禁 止 非 法 販 運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》 訂 明 的 國 際 責 任 , 香 港 分 別 在 一 九 八 九 年 和 一 九 九 四 年 制 定 了 《 販 毒 ( 追 討 得 益 ) 條 例 》 和 《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》 , 就 販 毒 和 其 他 嚴 重 罪 行 得 益 的 追 查 、 凍 結 、 沒 收 和 追 討 , 作 出 規 定 。 為 落 實 聯 合 國 安 全 理 事 會 第 1373 號 決 議 和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的 部 分 特 別 建 議 , 當 局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通 過 《 聯 合 國 (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) ( 修 訂 ) 條 例 》 。 該 條 例 作 出 多 項 修 訂 , 其 中 一 項 訂 明 凍 結 恐 怖 分 子 和 恐 怖 組 織 的 非 資 金 財 產 的 權 力 。 此 外 , 為 落 實 特 別 組 織 另 一 項 特 別 建 議 ,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在 憲 報 刊 登 修 訂 公 告 , 修 訂 《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》 第 24C ( 1 ) 條 及 附 表 6 , 規 定 匯 款 代 理 人 及 貨 幣 兌 換 商 須 就 8 , 000 元 或 以 上 的 交 易 , 核 實 客 戶 身 分 和 備 存 記 錄 。 原 先 的 金 額 下 限 為 二 萬 元 或 以 上 。

自 制 定 《 販 毒 ( 追 討 得 益 ) 條 例 》 和 《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》 以 來 , 政 府 沒 收 的 資 產 總 值 達 4.35 億 元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根 據 這 兩 條 法 例 被 勒 令 沒 收 並 有 待 追 討 的 資 產 達 6 , 700 萬 元 , 另 有 14.1 億 元 資 產 被 凍 結 以 待 進 行 沒 收 程 序 。

在 教 育 方 面 , 禁 毒 處 與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合 作 ,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為 地 產 代 理 舉 辦 了 兩 個 講 座 , 並 於 九 月 為 銀 行 、 保 險 、 證 券 、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提 供 者 、 放 債 、 匯 款 及 貨 幣 兌 換 、 貴 重 金 屬 / 寶 石 交 易 、 地 產 代 理 等 界 別 , 舉 辦 一 系 列 講 座 。 禁 毒 處 就 其 中 四 個 界 別 成 立 了 焦 點 小 組 , 討 論 實 施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建 議 的 有 關 事 宜 。 此 外 , 該 處 亦 正 製 作 互 動 培 訓 資 料 套 , 以 協 助 業 界 人 士 識 別 可 疑 交 易 。 對 於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等 跨 國 犯 罪 活 動 , 國 際 合 作 起 着 關 鍵 作 用 。

香 港 一 直 積 極 參 與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和 亞 洲 / 太 平 洋 反 清 洗 黑 錢 組 織 ( 與 特 別 組 織 性 質 相 若 的 跨 政 府 區 域 組 織 ) 的 工 作 。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一 月 至 十 二 月 期 間 , 律 政 司 曾 派 遣 一 名 法 律 專 家 , 參 加 特 別 組 織 就 英 國 進 行 的 相 互 評 核 工 作 。 十 月 , 一 名 海 關 人 員 參 加 了 特 別 組 織 轄 下 一 個 類 型 學 工 作 小 組 , 專 責 研 究 “ 清 洗 潛 匿 經 銷 商 的 跨 國 退 稅 行 騙 得 益 ” 問 題 。 此 外 , 警 務 處 和 海 關 派 出 了 代 表 , 參 與 十 一 月 在 上 海 舉 行 的 特 別 組 織 / 歐 亞 小 組 聯 合 類 型 學 會 議 。 至 於 亞 洲 / 太 平 洋 反 清 洗 黑 錢 組 織 方 面 , 警 務 處 和 海 關 曾 在 十 一 月 派 員 前 往 印 尼 , 參 加 該 組 織 的 周 年 類 型 學 工 作 坊 。 警 務 處 及 律 政 司 人 員 分 別 參 與 了 該 組 織 就 斯 里 蘭 卡 ( 三 月 ) 及 蒙 古 ( 十 二 月 ) 進 行 的 相 互 評 核 。 此 外 , 各 政 府 部 門 繼 續 以 雙 邊 協 定 為 基 礎 , 促 進 與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。 截 至 年 底 , 香 港 共 簽 訂 了 21 份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協 定 和 16 份 移 交 逃 犯 協 定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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