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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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6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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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 來 勞 工

來 港 就 業 的 一 般 政 策

入 境 事 務 處 負 責 處 理 外 地 人 士 來 港 工 作 的 入 境 事 宜 。 外 地 人 士 如 具 備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別 技 能 、 知 識 或 經 驗 , 並 獲 與 市 值 薪 金 大 致 相 若 的 條 件 聘 用 , 或 能 夠 對 本 港 經 濟 作 出 重 大 貢 獻 , 可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或 投 資 。

政 府 歡 迎 真 正 的 商 人 和 企 業 家 來 港 開 展 事 業 , 帶 來 資 金 和 技 術 知 識 。 符 合 資 格 的 專 業 人 士 、 技 術 人 員 、 行 政 人 員 和 管 理 人 員 , 只 須 辦 妥 最 基 本 的 入 境 手 續 , 便 可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。 年 內 , 逾 100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共 21 958 名 具 備 技 術 知 識 、 行 政 或 管 理 技 能 的 專 業 人 員 , 獲 准 來 港 就 業 。

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

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推 出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, 目 的 是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和 專 業 人 才 來 港 工 作 , 以 滿 足 本 港 對 人 才 的 需 求 , 提 高 香 港 在 全 球 化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。 ( 計 劃 的 詳 情 載 於 第 二 十 章 。 )

聘 用 本 港 大 學 學 位 課 程 的 內 地 畢 業 生

於 一 九 九 零 年 或 以 後 在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的 院 校 畢 業 的 內 地 學 生 , 如 具 備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別 技 能 或 知 識 , 並 獲 與 市 值 薪 金 大 致 相 若 的 條 件 聘 用 , 可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。 自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起 , 當 局 已 把 這 項 政 策 擴 展 至 在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學 年 或 以 後 於 本 地 非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就 讀 全 日 制 課 程 , 並 取 得 有 關 院 校 的 經 評 審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資 格 的 內 地 學 生 。 這 項 安 排 的 目 的 , 是 吸 引 在 港 修 畢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課 程 的 傑 出 內 地 學 生 來 港 工 作 。

補 充 勞 工 計 劃

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, 僱 主 可 申 請 輸 入 勞 工 填 補 技 術 員 或 以 下 水 平 的 空 缺 。 政 府 的 輸 入 勞 工 政 策 有 下 列 兩 項 主 要 原 則 :

  • 如 就 業 市 場 有 職 位 空 缺 , 僱 主 必 須 優 先 僱 用 本 地 工 人 ; 以 及
  • 僱 主 如 確 實 無 法 在 本 地 聘 得 合 適 工 人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, 應 獲 准 輸 入 勞 工 。

在 計 劃 下 , 所 有 申 請 均 會 獲 當 局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。 為 確 保 本 地 工 人 可 獲 優 先 聘 用 , 僱 主 提 出 的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必 須 符 合 三 項 條 件 , 才 獲 提 交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考 慮 , 然 後 交 由 政 府 批 核 。 這 些 條 件 包 括 : 僱 主 已 在 報 章 刊 登 招 聘 廣 告 ; 已 由 勞 工 處 安 排 為 期 四 星 期 的 就 業 選 配 ; 在 適 用 的 情 況 下 , 已 與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協 辦 專 為 本 地 工 人 而 設 的 再 培 訓 課 程 。

政 府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初 以 試 點 形 式 ,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為 紡 織 及 製 衣 業 引 入 一 系 列 措 施 , 讓 業 界 更 彈 性 地 輸 入 本 港 缺 乏 的 技 術 工 人 。

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, 在 港 工 作 的 輸 入 勞 工 共 有 1 144 名 。

外 籍 家 庭 傭 工

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如 符 合 一 定 的 條 件 , 可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。 這 些 條 件 包 括 : 傭 工 本 身 必 須 具 備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; 傭 工 的 僱 主 必 須 是 香 港 居 民 , 並 為 傭 工 提 供 合 理 的 聘 用 條 件 , 包 括 合 適 的 住 宿 安 排 和 不 低 於 政 府 所 定 最 低 水 平 的 薪 金 ; 僱 主 願 意 負 擔 傭 工 在 港 的 生 活 費 及 返 回 原 籍 國 的 費 用 。 此 外 , 僱 主 須 符 合 有 關 入 息 和 資 產 的 規 定 。

一 般 來 說 , 香 港 在 過 去 30 年 對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需 求 不 斷 增 加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, 本 港 有 外 傭 232 780 名 , 較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223 200 名 增 加 4.3 % 。 這 些 外 傭 當 中 , 約 有 51.9 % 來 自 菲 律 賓 , 44.7 % 來 自 印 尼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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