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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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6:
就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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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 工 行 政 管 理 和 服 務

勞 工 處 由 兼 任 勞 工 處 處 長 的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( 勞 工 ) 掌 管 , 負 責 制 定 和 推 行 勞 工 政 策 , 執 行 勞 工 法 例 , 為 僱 主 和 求 職 者 免 費 提 供 僱 傭 和 就 業 服 務 , 促 進 和 諧 的 勞 資 關 係 和 負 責 任 的 職 工 會 制 度 , 並 保 障 僱 員 的 權 益 、 職 業 安 全 、 健 康 及 福 利 。

勞 工 法 例

勞 工 處 負 責 執 行 香 港 的 勞 工 法 例 。 香 港 制 定 了 勞 工 法 例 , 並 輔 以 行 政 措 施 , 使 勞 工 的 待 遇 達 到 國 際 接 納 的 水 平 。

二 零 零 六 年 , 政 府 修 訂 了 《 僱 傭 條 例 》 , 除 提 高 有 關 欠 薪 的 最 高 刑 罰 , 以 加 強 阻 嚇 作 用 外 , 還 對 註 冊 中 醫 所 進 行 的 醫 治 、 身 體 檢 查 和 所 發 出 的 核 證 , 給 予 承 認 , 以 提 升 僱 員 在 條 例 下 享 有 的 權 益 。 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( 一 般 ) 規 例 》 和 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( 豁 免 ) 規 例 》 也 就 註 冊 中 醫 事 宜 , 作 出 了 相 關 修 訂 。

年 內 , 勞 工 處 針 對 違 反 勞 工 條 例 及 規 例 而 提 出 的 檢 控 個 案 , 共 有 5 193 宗 , 罰 款 總 額 達 19 , 818 , 900 元 。

國 際 勞 工 事 務

目 前 共 有 41 條 由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制 定 的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適 用 於 香 港 。 這 些 公 約 就 各 類 勞 工 事 務 訂 定 國 際 標 準 , 對 香 港 勞 工 法 例 的 制 定 有 重 大 影 響 。

二 零 零 六 年 , 香 港 繼 續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的 各 項 活 動 , 包 括 研 討 會 和 工 作 坊 , 以 了 解 國 際 勞 工 事 務 的 最 新 發 展 。 六 月 , 香 港 派 出 一 個 由 政 府 、 僱 主 及 僱 員 代 表 組 成 的 三 方 代 表 團 ,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的 身 分 , 參 加 第 九 十 五 屆 國 際 勞 工 大 會 。 此 外 , 香 港 在 八 月 亦 派 出 三 方 代 表 團 , 參 加 在 大 韓 民 國 釜 山 舉 行 的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第 十 四 屆 亞 洲 區 域 會 議 。

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

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是 一 個 由 僱 員 、 僱 主 及 政 府 組 成 、 具 全 面 代 表 性 的 高 層 次 三 方 諮 詢 組 織 , 負 責 就 有 關 勞 工 的 事 宜 , 包 括 法 例 、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的 公 約 和 建 議 等 事 宜 , 向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( 勞 工 ) 提 供 意 見 。 委 員 會 有 12 名 委 員 , 其 中 六 名 代 表 僱 主 , 另 外 六 名 代 表 僱 員 , 由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( 勞 工 ) 出 任 當 然 主 席 。

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轄 下 設 有 五 個 委 員 會 及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, 分 別 處 理 僱 員 補 償 、 就 業 服 務 、 職 業 安 全 與 健 康 、 勞 資 關 係 、 國 際 勞 工 標 準 的 實 施 , 以 及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提 出 的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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