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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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 外 貿 易 關 係

香 港 參 與 世 界 貿 易 組 織

香 港 特 區 是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創 始 成 員 。 這 個 單 獨 締 約 成 員 的 地 位 , 反 映 香 港 在 處 理 對 外 貿 易 關 係 方 面 擁 有 高 度 自 主 權 , 《 基 本 法 》 對 此 已 作 出 保 證 。

世 貿 組 織 設 立 了 一 個 公 平 、 可 靠 並 以 規 則 為 基 礎 的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, 涵 蓋 範 圍 包 括 貨 物 貿 易 、 服 務 貿 易 及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。 世 貿 組 織 促 進 貿 易 自 由 化 , 各 成 員 均 可 通 過 該 組 織 進 行 多 邊 貿 易 談 判 和 解 決 貿 易 糾 紛 。 積 極 參 與 世 貿 組 織 的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, 是 香 港 特 區 對 外 貿 易 政 策 的 基 石 。

作 為 細 小 兼 且 完 全 對 外 開 放 的 經 濟 體 系 , 香 港 特 區 參 與 世 貿 組 織 的 目 標 有 二 。 第 一 , 是 保 持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動 力 , 特 別 是 在 香 港 關 注 的 範 疇 , 例 如 關 稅 和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。 第 二 , 是 鞏 固 以 規 則 為 本 的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, 使 這 個 制 度 能 夠 繼 續 有 效 地 促 進 貿 易 發 展 和 自 由 化 , 並 保 障 香 港 特 區 免 受 貿 易 伙 伴 的 不 合 理 和 歧 視 行 動 所 影 響 。

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, 世 貿 組 織 於 卡 塔 爾 多 哈 舉 行 第 四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, 會 上 通 過 展 開 新 一 輪 多 邊 貿 易 談 判 。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正 積 極 參 與 談 判 工 作 , 致 力 為 本 港 的 服 務 業 及 工 業 貨 品 尋 求 更 大 的 拓 展 市 場 空 間 。 為 進 一 步 展 示 香 港 是 一 個 具 建 設 性 和 負 責 任 的 世 貿 組 織 成 員 , 特 區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主 辦 了 世 貿 組 織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, 會 議 圓 滿 結 束 , 並 制 訂 了 確 實 的 時 間 表 和 更 為 認 真 的 諸 邊 部 門 磋 商 模 式 , 成 功 推 動 多 邊 貿 易 談 判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進 入 最 後 階 段 。 然 而 , 由 於 各 主 要 成 員 堅 持 不 同 立 場 , 談 判 一 直 未 有 進 展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, 世 貿 組 織 成 員 決 定 暫 停 談 判 。 在 談 判 暫 停 期 間 ,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積 極 推 動 重 開 談 判 。 經 過 四 個 多 月 的 低 調 外 交 , 世 貿 組 織 成 員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一 月 恢 復 技 術 層 面 的 磋 商 。

區 域 經 濟 合 作 組 織

作 為 亞 洲 太 平 洋 經 濟 體 系 的 主 要 一 員 , 以 及 區 內 重 要 的 服 務 業 、 金 融 和 貿 易 中 心 , 香 港 繼 續 積 極 推 動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, 香 港 與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其 他 20 個 成 員 的 貿 易 , 約 佔 本 港 外 貿 總 值 的 84 % 。 香 港 以 “ 中 國 香 港 ” 的 名 義 和 單 獨 締 約 成 員 的 身 分 , 參 與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和 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議 會 的 事 務 。

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屬 地 區 論 壇 , 讓 各 成 員 政 府 就 經 貿 事 宜 展 開 高 層 次 對 話 和 合 作 。 行 政 長 官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一 月 代 表 香 港 出 席 在 越 南 河 內 舉 行 的 第 十 四 屆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經 濟 領 導 人 會 議 , 而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則 代 表 香 港 出 席 在 該 會 議 前 舉 行 的 第 十 八 屆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部 長 級 會 議 。

亞 太 經 合 組 織 的 目 標 , 是 工 業 成 員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達 到 貿 易 及 投 資 自 由 開 放 的 目 標 , 而 發 展 中 成 員 則 在 二 零 二 零 年 達 到 這 目 標 。 為 此 , 該 組 織 定 下 了 三 大 工 作 範 疇 , 即 貿 易 投 資 自 由 化 、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和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。 香 港 在 這 三 方 面 均 積 極 參 與 , 並 自 一 九 九 六 年 起 出 任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轄 下 貿 易 及 投 資 委 員 會 的 副 主 席 , 以 及 自 二 零 零 一 年 起 出 任 經 濟 委 員 會 的 副 主 席 。

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議 會 屬 非 政 府 地 區 論 壇 , 參 與 的 人 士 包 括 政 府 官 員 、 商 界 領 袖 和 學 者 。 他 們 均 以 個 人 身 分 研 究 和 討 論 實 際 的 政 策 事 宜 , 以 推 動 太 平 洋 地 區 的 貿 易 投 資 活 動 和 經 濟 發 展 。 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香 港 委 員 會 負 責 就 特 區 政 府 參 與 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議 會 的 活 動 提 供 意 見 , 並 統 籌 有 關 工 作 。 年 內 , 香 港 委 員 會 繼 續 積 極 參 與 該 議 會 的 各 項 活 動 。

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

香 港 是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( 以 巴 黎 為 基 地 ) 屬 下 貿 易 委 員 會 和 金 融 市 場 委 員 會 的 觀 察 員 。 這 兩 個 委 員 會 是 探 討 貿 易 及 金 融 服 務 政 策 事 務 的 重 要 渠 道 ,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意 見 往 往 會 由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( 例 如 世 貿 組 織 ) 跟 進 , 最 終 可 能 演 變 成 具 約 束 力 的 多 邊 協 議 或 守 則 。

區 域 貿 易 協 定

政 府 支 持 以 世 貿 組 織 的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為 本 。 儘 管 如 此 , 政 府 因 應 世 界 貿 易 變 化 的 新 趨 勢 , 會 爭 取 與 貿 易 伙 伴 達 成 更 多 經 貿 安 排 , 但 有 關 協 定 須 對 香 港 有 利 、 符 合 世 貿 組 織 規 例 、 有 助 多 邊 貿 易 自 由 化 , 以 及 能 讓 香 港 的 貨 物 和 服 務 以 更 有 利 的 條 件 進 入 海 外 市 場 。

《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》

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特 區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簽 訂 《 安 排 》 補 充 協 議 三 。

在 貨 物 貿 易 方 面 , 內 地 自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, 已 對 所 有 經 本 地 生 產 商 申 請 並 符 合 《 安 排 》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香 港 產 品 , 實 施 進 口 零 關 稅 優 惠 。 隨 着 雙 方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就 更 多 產 品 的 《 安 排 》 原 產 地 規 則 達 成 了 協 議 , 累 計 有 超 過 1 400 項 產 品 可 自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起 享 受 《 安 排 》 下 的 零 關 稅 優 惠 。 在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, 《 安 排 》 補 充 協 議 三 在 向 27 個 服 務 領 域 註 二 的 “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” 提 供 優 惠 的 市 場 准 入 待 遇 的 基 礎 下 , 就 其 中 十 個 服 務 領 域 註 三 加 入 15 項 新 的 開 放 措 施 。 這 些 新 措 施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, 讓 “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” 能 夠 較 其 他 世 貿 組 織 的 成 員 , 以 更 優 惠 的 待 遇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。 《 安 排 》 下 的 逐 步 開 放 貿 易 投 資 措 施 , 繼 續 為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及 兩 地 經 貿 融 合 提 供 動 力 。

與 內 地 的 聯 繫

內 地 經 濟 貿 易 的 迅 速 發 展 , 帶 動 了 香 港 對 外 貿 易 及 中 介 服 務 的 增 長 。 此 外 , 《 安 排 》 為 香 港 商 界 在 內 地 市 場 提 供 的 各 項 優 惠 待 遇 , 也 增 加 了 香 港 對 外 地 投 資 者 的 吸 引 力 。

政 府 致 力 協 助 港 商 把 握 《 安 排 》 帶 來 的 機 遇 , 並 在 港 商 開 拓 內 地 市 場 的 過 程 中 , 提 供 支 援 。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官 方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。 各 決 策 局 、 部 門 、 特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、 各 個 駐 內 地 的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, 以 及 如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等 半 官 方 機 構 , 經 常 在 不 同 層 面 與 內 地 的 相 關 部 門 保 持 聯 絡 。 通 過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和 《 安 排 》 聯 合 指 導 委 員 會 等 機 制 , 雙 方 高 層 經 常 保 持 溝 通 。

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的 雙 邊 協 定

香 港 與 15 個 經 濟 體 系 ── 澳 洲 、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/ 盧 森 堡 、 丹 麥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意 大 利 、 日 本 、 大 韓 民 國 、 荷 蘭 、 新 西 蘭 、 瑞 典 、 瑞 士 、 泰 國 和 英 國 , 簽 訂 了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的 雙 邊 協 定 , 有 助 確 保 海 外 投 資 者 對 香 港 擁 有 穩 定 投 資 環 境 的 信 心 。

紡 織 品 的 貿 易

全 球 紡 織 品 配 額 自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全 部 撤 銷 後 , 締 造 了 一 個 更 為 有 利 的 營 商 環 境 , 使 香 港 可 以 繼 續 發 揮 本 身 的 專 長 和 巨 大 潛 力 , 進 一 步 發 展 成 為 世 界 級 的 紡 織 品 貿 易 物 流 和 採 購 樞 紐 , 香 港 的 紡 織 品 進 出 口 貿 易 因 而 受 惠 。 同 時 , 香 港 亦 持 續 推 行 一 套 高 效 率 的 產 地 來 源 管 制 措 施 , 防 止 違 規 情 況 , 以 保 障 香 港 紡 織 品 貿 易 的 利 益 。

在 國 際 層 面 , 香 港 聯 同 其 他 世 貿 組 織 成 員 和 國 際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局 ( 香 港 為 該 局 的 成 員 ) ,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全 球 紡 織 品 貿 易 的 情 況 , 確 保 紡 織 品 貿 易 真 正 全 面 開 放 , 並 如 其 他 商 品 貿 易 一 樣 , 受 到 世 貿 組 織 同 一 套 多 邊 貿 易 準 則 的 規 管 。

香 港 也 與 有 關 貿 易 伙 伴 合 作 , 致 力 打 擊 紡 織 品 的 非 法 轉 運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, 香 港 海 關 和 美 國 海 關 人 員 進 行 了 一 次 聯 合 觀 察 訪 廠 活 動 , 以 增 進 美 國 方 面 對 香 港 各 項 打 擊 非 法 轉 運 措 施 的 了 解 。 聯 合 觀 察 訪 廠 並 非 執 法 行 動 。

為 打 擊 虛 報 產 地 來 源 和 貨 物 價 值 , 以 及 非 法 轉 運 紡 織 品 的 活 動 , 海 關 年 內 視 察 工 廠 和 檢 查 貨 物 共 74 845 次 , 調 查 了 922 宗 個 案 , 並 在 各 個 進 出 口 管 制 站 執 行 了 1 022 次 突 擊 檢 查 紡 織 品 行 動 , 結 果 有 560 家 違 法 的 公 司 及 個 別 人 士 被 檢 控 , 判 處 的 罰 款 共 達 1 , 200 萬 元 。 海 關 還 推 行 了 獎 金 獎 賞 計 劃 , 鼓 勵 市 民 提 供 有 關 紡 織 品 產 地 來 源 欺 詐 活 動 的 資 料 。

戰 略 物 品 的 貿 易

工 業 貿 易 署 實 施 一 套 全 面 的 進 出 口 管 制 許 可 證 制 度 , 以 監 控 進 出 香 港 的 戰 略 物 品 。 這 可 確 保 香 港 能 夠 繼 續 獲 取 有 助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的 先 進 產 品 及 技 術 , 並 確 保 香 港 不 會 成 為 戰 略 物 品 非 法 擴 散 的 中 轉 地 。 此 外 , 工 業 貿 易 署 為 落 實 執 行 《 化 學 武 器 公 約 》 , 亦 實 施 一 套 許 可 證 制 度 , 以 監 察 涉 及 敏 感 化 學 品 的 活 動 。 香 港 與 貿 易 伙 伴 保 持 緊 密 合 作 , 以 取 得 國 際 間 有 關 戰 略 物 品 管 制 事 宜 最 新 發 展 的 消 息 , 並 使 香 港 的 管 制 安 排 與 貿 易 伙 伴 的 管 制 制 度 互 相 配 合 。

年 內 , 海 關 調 查 了 225 宗 未 領 許 可 證 而 進 口 或 出 口 戰 略 物 品 的 案 件 , 檢 控 了 52 名 違 法 者 , 判 處 的 罰 款 共 達 180 萬 元 , 充 公 的 戰 略 物 品 共 值 690 萬 元 。

海 關 合 作

香 港 海 關 一 向 積 極 參 與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和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海 關 程 序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活 動 。 前 者 旨 在 協 調 和 統 一 成 員 之 間 的 海 關 程 序 , 從 而 提 高 各 地 海 關 的 工 作 成 效 和 效 率 , 並 促 進 貿 易 發 展 ; 後 者 則 致 力 簡 化 和 協 調 亞 太 區 各 地 的 海 關 程 序 , 以 便 利 區 內 跨 境 貿 易 。

香 港 海 關 一 向 與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亞 太 區 情 報 聯 絡 中 心 北 京 辦 事 處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, 並 已 借 調 一 名 人 員 到 北 京 辦 事 處 , 加 強 區 內 的 情 報 網 絡 。

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, 香 港 海 關 進 行 了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一 項 視 察 分 析 任 務 , 旨 在 對 香 港 改 革 海 關 服 務 及 提 供 現 代 化 海 關 服 務 的 能 力 進 行 策 略 性 評 估 , 以 及 就 推 行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保 障 及 便 利 國 際 貿 易 標 準 框 架 的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。

香 港 海 關 與 內 地 及 其 他 地 區 的 海 關 當 局 達 成 一 系 列 雙 邊 《 互 助 合 作 安 排 》 , 並 與 各 駐 港 領 事 館 的 海 關 專 員 及 執 法 機 關 代 表 維 持 良 好 工 作 關 係 ,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。 香 港 海 關 亦 定 期 舉 行 雙 邊 會 議 , 促 進 與 各 地 海 關 當 局 之 間 的 合 作 , 建 立 緊 密 的 網 絡 , 交 換 有 關 違 反 海 關 法 規 的 跨 國 犯 罪 活 動 的 情 報 。

註 二這 些 服 務 領 域 包 括 : 管 理 諮 詢 、 會 議 及 展 覽 、 廣 告 、 會 計 、 房 地 產 及 建 築 、 醫 療 及 牙 醫 、 分 銷 、 物 流 、 貨 物 運 輸 代 理 、 倉 儲 、 運 輸 、 旅 遊 、 視 聽 、 法 律 、 銀 行 、 證 券 及 期 貨 、 保 險 、 電 訊 、 航 空 運 輸 、 信 息 技 術 、 專 利 代 理 、 商 標 代 理 、 職 業 介 紹 、 文 娛 、 人 才 中 介 、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及 個 體 工 商 戶 。
註 三這 些 服 務 領 域 包 括 : 法 律 、 建 築 、 信 息 技 術 、 會 議 及 展 覽 、 視 聽 、 分 銷 、 旅 遊 、 航 空 運 輸 、 道 路 運 輸 及 個 體 工 商 戶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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