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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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5:
工商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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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 政 架 構

工 商 科
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轄 下 的 工 商 科 , 負 責 制 定 和 協 調 有 關 香 港 對 外 貿 易 關 係 、 促 進 外 來 投 資 和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的 政 策 和 策 略 。 工 商 科 也 負 責 統 籌 有 關 工 業 與 貿 易 ( 包 括 中 小 型 企 業 ) 和 推 廣 服 務 業 的 政 策 和 項 目 。 工 商 科 的 工 作 由 數 個 部 門 支 援 和 協 助 , 包 括 工 業 貿 易 署 、 投 資 推 廣 署 、 香 港 海 關 、 知 識 產 權 署 , 以 及 多 個 駐 外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

工 業 貿 易 署 負 責 處 理 香 港 特 區 的 對 外 貿 易 關 係 , 執 行 各 項 貿 易 政 策 及 協 議 ( 包 括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、 出 入 口 貨 品 簽 證 和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明 書 ) , 並 為 本 港 工 業 和 中 小 型 企 業 提 供 一 般 支 援 服 務 。

投 資 推 廣 署

投 資 推 廣 署 專 責 促 進 外 來 投 資 。 該 署 在 香 港 的 總 辦 事 處 與 香 港 駐 外 的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及 海 外 受 僱 的 顧 問 緊 密 合 作 , 提 供 解 決 方 案 為 本 的 投 資 推 廣 、 促 進 及 後 續 服 務 , 確 保 外 國 公 司 獲 得 所 需 支 援 , 在 香 港 特 區 或 經 香 港 在 內 地 及 亞 太 區 開 拓 或 擴 展 業 務 。 該 署 亦 為 投 資 者 在 香 港 設 立 地 區 總 部 和 地 區 辦 事 處 提 供 資 料 , 協 助 他 們 作 出 明 智 的 投 資 決 定 。

年 內 , 投 資 推 廣 署 協 助 了 246 家 海 外 、 內 地 及 台 灣 公 司 開 設 或 擴 充 在 港 業 務 。 這 數 字 破 了 歷 年 記 錄 , 較 二 零 零 五 年 穩 健 增 長 6 % 。 這 些 公 司 的 投 資 總 額 逾 102.4 億 元 , 在 年 內 為 香 港 創 造 了 3 092 個 職 位 , 並 預 期 在 未 來 兩 年 再 開 創 4 743 個 職 位 。

投 資 推 廣 活 動 包 括 支 持 和 參 與 重 要 的 國 際 會 議 和 商 業 活 動 , 藉 此 向 主 要 目 標 市 場 推 廣 香 港 , 並 為 香 港 物 色 具 潛 力 的 新 投 資 者 。 年 內 , 投 資 推 廣 署 支 持 和 參 與 的 盛 事 包 括 亞 太 債 券 研 討 會 、 亞 洲 國 際 房 地 產 投 資 展 覽 會 、 亞 洲 有 線 與 衞 星 電 視 廣 播 協 會 年 會 、 CNBC 亞 洲 商 業 領 袖 獎 , 以 及 世 界 3G 論 壇 及 流 動 會 議 。

二 零 零 六 年 , 投 資 推 廣 署 與 內 地 主 要 省 市 , 包 括 廣 東 、 福 建 、 東 莞 、 廣 州 、 深 圳 、 珠 海 、 江 門 及 佛 山 , 聯 合 舉 辦 了 八 項 投 資 推 廣 活 動 , 向 巴 黎 、 費 城 、 哥 本 哈 根 、 斯 德 哥 爾 摩 、 首 爾 、 佛 羅 倫 斯 、 聖 地 牙 哥 和 杜 塞 爾 多 夫 的 準 投 資 者 作 推 廣 。 這 些 研 討 會 均 獲 得 熱 烈 反 應 。

投 資 推 廣 署 繼 續 積 極 向 內 地 企 業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拓 展 海 外 業 務 跳 板 的 獨 特 優 勢 。 年 內 , 該 署 在 內 地 13 個 城 市 舉 辦 了 17 場 研 討 會 , 並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以 加 強 內 地 市 場 的 投 資 推 廣 工 作 , 除 在 香 港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、 新 成 立 的 香 港 駐 成 都 和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設 立 投 資 推 廣 隊 伍 外 , 亦 增 加 了 該 署 在 香 港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的 員 工 數 目 。

香 港 海 關

香 港 海 關 負 責 執 行 各 種 維 護 和 利 便 貿 易 的 貿 易 管 制 制 度 , 包 括 產 地 來 源 證 簽 發 制 度 、 紡 織 品 進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、 戰 略 物 品 管 制 制 度 及 進 出 口 報 關 制 度 。 海 關 又 負 責 執 行 保 護 版 權 和 商 標 的 刑 事 法 例 , 並 執 行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法 例 , 範 圍 包 括 一 系 列 商 品 的 安 全 、 度 量 衡 方 面 的 準 則 , 以 及 貴 重 金 屬 的 標 誌 。 此 外 , 海 關 會 監 察 本 地 食 米 的 存 量 , 以 確 保 這 種 主 要 糧 食 價 格 穩 定 , 而 且 香 港 居 民 獲 得 充 足 的 供 應 。 海 關 也 負 責 執 行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發 證 計 劃 。 該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遏 止 “ 衝 突 鑽 石 ” 貿 易 助 長 武 裝 衝 突 、 叛 亂 活 動 和 武 器 非 法 擴 散 。 自 《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簽 訂 後 , 海 關 亦 負 責 執 行 有 關 的 管 制 制 度 , 以 確 保 根 據 《 安 排 》 出 口 的 貨 物 符 合 所 需 的 規 定 。

知 識 產 權 署

知 識 產 權 署 下 設 有 商 標 註 冊 處 、 專 利 註 冊 處 、 外 觀 設 計 註 冊 處 和 版 權 特 許 機 構 註 冊 處 。 該 署 負 責 就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的 政 策 和 法 例 提 出 建 議 , 並 向 政 府 提 供 知 識 產 權 方 面 的 民 事 法 律 意 見 。 此 外 , 該 署 又 致 力 加 強 公 眾 對 知 識 產 權 的 認 識 和 尊 重 。

香 港 駐 海 外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

香 港 駐 海 外 的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與 當 地 具 影 響 力 的 人 士 和 團 體 保 持 聯 繫 , 增 加 他 們 對 香 港 的 認 識 。 除 了 密 切 留 意 當 地 可 能 影 響 香 港 經 貿 利 益 的 政 策 及 法 案 外 , 這 些 經 貿 辦 事 處 還 與 工 商 界 、 政 界 、 智 囊 團 和 傳 播 媒 介 密 切 聯 繫 。 經 貿 辦 事 處 又 定 期 舉 辦 活 動 , 提 高 香 港 的 形 象 。 此 外 , 這 些 辦 事 處 大 多 會 協 助 吸 引 外 商 來 港 投 資 , 例 如 推 廣 香 港 在 《 安 排 》 下 的 營 商 優 勢 。

香 港 駐 海 外 經 貿 辦 事 處 分 別 設 於 布 魯 塞 爾 、 日 內 瓦 、 倫 敦 、 紐 約 、 三 藩 市 、 新 加 坡 、 悉 尼 、 東 京 、 多 倫 多 和 華 盛 頓 。

駐 布 魯 塞 爾 和 駐 倫 敦 辦 事 處 負 責 促 進 香 港 與 歐 洲 各 國 的 雙 邊 經 貿 關 係 。 駐 布 魯 賽 爾 辦 事 處 代 表 香 港 向 歐 洲 聯 盟 爭 取 經 濟 貿 易 利 益 , 並 監 察 和 促 進 香 港 與 歐 盟 及 17 個 歐 洲 國 家 之 間 的 雙 邊 關 係 。 駐 倫 敦 辦 事 處 則 在 英 國 和 其 他 14 個 歐 洲 國 家 , 促 進 香 港 的 經 貿 利 益 。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的 香 港 代 表 辦 事 處 亦 設 於 倫 敦 辦 事 處 內 。

駐 日 內 瓦 經 貿 辦 事 處 代 表 中 國 香 港 , 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成 員 身 分 參 與 世 貿 活 動 , 也 代 表 香 港 以 觀 察 員 身 分 參 與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的 貿 易 委 員 會 。

駐 悉 尼 、 東 京 和 多 倫 多 的 辦 事 處 , 負 責 促 進 香 港 與 所 在 國 家 的 雙 邊 經 貿 關 係 。 駐 悉 尼 和 東 京 辦 事 處 亦 分 別 負 責 促 進 香 港 在 新 西 蘭 和 韓 國 的 經 貿 利 益 。 駐 新 加 坡 辦 事 處 負 責 維 繫 香 港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成 員 國 的 經 貿 關 係 。

駐 華 盛 頓 辦 事 處 專 注 監 察 可 能 影 響 香 港 貿 易 的 政 策 及 法 案 , 遊 說 美 國 政 府 、 國 會 和 智 囊 團 , 以 保 障 香 港 的 利 益 。 駐 紐 約 及 三 藩 市 的 辦 事 處 則 負 責 推 廣 香 港 與 美 國 各 州 的 經 貿 關 係 , 並 協 助 吸 引 外 商 來 港 直 接 投 資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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