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2004 - 教 育
香 港 20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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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 校 和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管 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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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 本 管 理

校 本 管 理 让 学 校 在 行 政 上 享 有 较 大 灵 活 性,但 学 校 要 在 工 作 表 现 和 运 用 公 帑 上 提 高 透 明 度 和 加 强 问 责。经 修 订 的 《 教 育 条 例 》,规 定 学 校 的 决 策 过 程 须 让 与 学 校 教 育 事 务 有 关 的 主 要 人 士 参 与,并 订 明 校 董 会 成 立 为 法 团 的 事 宜。

校 本 管 理 计 划 自 推 行 以 来,校 内 自 我 评 估 程 序 日 渐 受 到 重 视。教 育 统 筹 局 进 行 的 质 素 保 证 视 学 正 逐 渐 转 为 校 外 评 核 这 个 新 模 式,以 便 认 证 学 校 的 自 评 结 果,并 为 学 校 提 供 订 立 改 善 工 作 优 次 的 外 来 推 动 力。教 育 统 筹 局 已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前,在 99 所 学 校 推 行 校 外 评 核。预 料 该 局 可 在 预 算 的 四 年 之 内 为 所 有 学 校 进 行 校 外 评 核,核 实 这 些 学 校 的 自 评 结 果。

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管 理 组 织

每 所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均 按 所 属 条 例 规 定 而 设 有 本 身 的 管 治 架 构。各 院 校 通 常 设 有 管 理 组 织 ( 称 为 “ 校 董 会 ” ) 和 规 管 学 术 事 务 的 组 织 ( 称 为 “ 教 务 委 员 会 ” )。

有 关 条 例 授 权 香 港 特 区 行 政 长 官 以 大 学 监 督 的 身 分,委 任 校 董 会 主 席 和 指 定 数 目 的 成 员,从 而 确 保 校 董 会 的 工 商 界 和 学 术 界 成 员 组 合 均 衡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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