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2004 - 教 育
香 港 2004
教 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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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 管 及 管 治 架 构
列 印

政 府 的 角 色 及 组 织 结 构

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主 管 政 府 总 部 的 教 育 统 筹 局,负 责 制 定 和 检 讨 教 育 政 策,从 政 府 的 财 政 预 算 中 取 得 经 费,并 监 察 教 育 计 划 的 有 效 推 行。教 育 统 筹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在 教 育 统 筹 局 的 支 援 下,协 助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制 定、协 调 和 推 行 教 育 政 策。

《 教 育 条 例 》

《 教 育 条 例 》 规 管 学 校 教 育 服 务。办 学 者 必 须 遵 守 《 教 育 条 例 》 及 附 属 法 例 中 有 关 学 校 注 册、教 师 注 册、校 董 注 册、健 康 及 安 全、收 费 及 师 资 等 方 面 的 规 定。

《 2004 年 教 育 ( 杂 项 修 订 ) 条 例 》 已 修 订 相 关 法 例,以 简 化 日、夜 校 的 注 册 程 序、改 善 上 诉 委 员 团 的 运 作、提 高 教 师 的 专 业 水 平,以 及 准 许 学 校 和 专 上 院 校 于 公 众 假 期 授 课。

《 教 育 条 例 》 中 根 据 《 2004 年 教 育 ( 修 订 ) 条 例 》 所 作 的 修 订,将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实 施。有 关 修 订 旨 在 为 资 助 学 校 建 立 校 本 管 理 管 治 架 构,并 规 定 资 助 学 校 须 成 立 法 团 校 董 会,负 责 管 理 学 校。

为 鼓 励 提 供 非 正 规 课 程 的 私 立 学 校 自 我 规 管,由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起,这 些 学 校 如 能 符 合 《 教 育 ( 豁 免 ) ( 提 供 非 正 规 课 程 的 私 立 学 校 ) 令 》 指 明 的 条 件,可 获 豁 免 受 到 《 教 育 条 例 》 和 《 教 育 规 例 》 内 某 些 与 费 用、雇 用 教 员、教 员 资 格、校 长、假 期 及 授 课 时 间 有 关 的 条 文 规 管。

《 职 业 训 练 局 条 例 》

《 职 业 训 练 局 条 例 》 就 职 业 训 练 局 的 成 立、职 能 和 管 理 作 出 规 定。该 局 是 负 责 职 业 教 育 及 技 能 训 练 的 主 要 机 构,成 员 由 工 商 界、服 务 业 和 雇 员 的 代 表,以 及 政 府 官 员 组 成。

《 专 上 学 院 条 例 》

《 专 上 学 院 条 例 》 规 管 开 办 专 上 课 程 的 院 校。香 港 现 有 三 所 学 院 根 据 该 条 例 注 册,分 别 是 香 港 树 仁 学 院、明 爱 徐 诚 斌 学 院,以 及 珠 海 学 院。

《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专 业 教 育 ( 规 管 ) 条 例 》

《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专 业 教 育 ( 规 管 ) 条 例 》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生 效,目 的 是 防 止 有 不 合 标 准 的 非 本 地 课 程 在 本 港 开 办,从 而 保 障 消 费 者 的 权 益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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