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 - 人口和入境事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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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口和入境事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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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 港 就 业

本 港 一 向 实 行 宽 松 灵 活 的 来 港 就 业 政 策 。 外 籍 人 士 只 要 具 备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别 技 能 、 知 识 或 经 验 , 或 能 对 本 港 经 济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, 均 欢 迎 来 港 工 作 。 因 应 本 港 及 其 他 地 区 的 社 会 及 经 济 发 展 , 有 关 政 策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起 已 有 所 放 宽 , 容 许 更 多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国 民 或 居 民 来 港 就 业 。 他 们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以 上 , 并 已 选 择 香 港 为 永 久 居 住 地 后 , 可 依 法 申 请 成 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。 年 内 , 逾 100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共 15 774 名 专 业 人 士 和 技 术 、 行 政 或 管 理 专 才 ,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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