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 - 人口和入境事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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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口和入境事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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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 留 权

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,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特 区 享 有 居 留 权 , 并 有 资 格 依 照 香 港 特 区 法 律 取 得 载 明 其 居 留 权 的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证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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