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与污染管制


 本港主要有6条管制污染的法例 ,即《废物处
置条例》、《水污染管制条例》、《空气污染管制
条例》、《噪音管制条例》、《保护臭氧层条例》
及《海上倾倒物料条例》。这些法例大多设有附属
规例及其他法定条文,例如技术备忘录,以便实施
主体法例。

    政府采用环境质素指标制度,作为执行污染管
制法例的一般原则,并以保障保护目标为准则,例
如保障市民健康或保护自然生态系统。这个制度通
常以最低成本,便能提供所需的环境效益,因为制
度对污染排放物的限制,是为达至保护目标的最低
要求,并非特别严格或昂贵。这制度也尽量安全利
用环境本身的吸收及循环能力来减低污染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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