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口的废物

   府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开始 , 根据《废物处置条
例》( 第354章 )推行一项许可证管制计划 ,以管制废物的
进出口。该管制计划提供一个法律架构,用以管制危险废物
的越境转移 , 并完全符合《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
置的巴塞尔公约》的条文和精神。

    《巴塞尔公约》所订立的监管机制,主要是实施一个预
报制度,由进出口和转口国的有关主管当局在危险废物或不
可循环再造的废物付运之前,先行发出通知及给予同意。根
据《废物处置条例》,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输入危险废物
或不可循环再造的废物 , 不论其进口的目的为何,均属违
法。初犯的最高罚款是 20 万元及监禁 6个月,再犯的最高
刑罚是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两年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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