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业活动
港工商业发展迅速,导致环境质素下降,生态环境转
坏,间接对社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,同时大大危害市民健
康。
政府的污染控制策略,以不损害工商业为原则,透过与
工商机构通力合作,使各方面都能因环境改善而得益。对环
境有利的活动 , 例如循环利用及在制造过程中采用环保技
术,往往可以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。这些方法比在废料成为
潜在污染物之后,才采用的污染控制技术更为优胜。
政府希望工商界能体会减少废物和防止污染的好处,但
立法管制却是无可避免。《水污染管制条例》随着一九八七
年宣布设立首个水质管制区而生效 , 其后适用范围逐步扩
大,以至包罗全港水域。现时所有污水排放已受到管制。
年内,环保署的督察巡视产生污水的楼宇 24 700 次,
共采集逾 6 400个污水样本,并进行22 800 项化验 ,向违
反规定的排放者发出约 1 830封警告书 ,完成289宗检控。
上述数字主要涉及主要的排放点和优先处理的排放点;环保
署视察这两类排放点的次数分别为每年最少 4 次 和最少 8
次。
上述管制措施合共减少每日6 200公斤有机污染物 。工
商业及机构楼宇将污水排入雨水渠的问题亦已纾缓。现时,
每日共有 20 900立方米污水改道流入污水收集系统 ,相当
于逾7万人口所产生的污染量。
一九九三年五月,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启用,加上《废物
处置 (化学废物) (一般) 规例》 全面实施,化学废物的处
理和处置受到全面管制。本港现已禁止过往普遍把化学废物
弃置于去水渠的不良做法。化学废物产生者把化学废物送交
适当的处理设施处置前,须妥为包装、标识和储存。现行适
用于废物产生者、持牌废物收集商和持牌废物处置设施的运
载纪录制度,可以追查化学废物由产生至最后弃置的过程。
很多工厂和商业活动排放废气。环保署根据《空气污染
管制条例》及其附属规例,管制空气污染,并且对火炉、烟
囱、黑烟排放、燃料质素、露天焚烧和某些工业工序等加以
特别管制。当局已于一九九七年六月通过并实施规例,管制
建筑工程散逸的尘屑。
空气污染引起公众关注 , 尤以工厂接近民居的情况为
然 。年内 ,环保署调查了3 683宗投诉,并发出了240封法
定通知书,指令违例者消减空气污染。上述数字较去年的为
高,尤其是消减通知书的数目,更较去年增加了68%。
某些大型工业设施和生产程序 导 致特别大量的空气污
染。《空气污染管制条例》规定,进行这些工序必须领有牌
照,牌照会订明个别工序必须采取的措施,以便将空气污染
减至最低。政府正逐步实施这些管制,以期至一九九八时对
大部分指定工序实施牌照管制。截至一九九七年底为止,已
发出约78%的牌照,达到环保署执法方面的服务目标。
环保署透过消减噪音通知书,管制工商业活动的噪音。
任何处所如发出过量噪音,该署可向处所拥有人发出消减噪
音通知书,着令在限期内消减噪音。年内,环保署调查的投
诉约有2 700宗 ,发出消减噪音通知书约220份 ,定罪个案
约70宗 。鉴于全港受管制的处所数目超过35万 ,所以数字
不算偏高,但比去年稍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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