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
目錄:
ENGLISH
法律制度
搜尋 去
圖片
附錄 大事紀要 香港便覽 照片廊 地圖 製作人員
主頁   列印此頁
     

個 人 權 利

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三 十 九 條 規 定 , 《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》 和 《 經 濟 、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》 中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條 文 繼 續 有 效 。 此 外 , 香 港 特 區 繼 續 遵 行 各 條 主 要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, 包 括 《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》 、 《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殘 忍 、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處 罰 公 約 》 、 《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》 和 《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》 。

香 港 特 區 根 據 《 經 濟 、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》 擬 備 的 第 二 份 報 告 , 已 收 納 在 中 國 的 第 一 份 報 告 內 , 並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提 交 聯 合 國 。 香 港 特 區 根 據 《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》 擬 備 的 首 份 報 告 , 已 收 納 在 中 國 的 第 二 份 報 告 內 , 也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提 交 聯 合 國 。

一 九 九 一 年 制 定 的 《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》 繼 續 有 效 。 該 條 例 使 《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》 的 條 文 得 以 在 本 港 法 律 中 實 施 。

二 零 零 三 年 , 政 府 原 則 上 決 定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, 以 立 法 禁 止 在 某 些 範 疇 出 現 種 族 歧 視 的 行 為 。 當 局 將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發 表 公 眾 諮 詢 文 件 , 就 立 法 建 議 徵 詢 市 民 的 意 見 。 如 一 切 進 展 順 利 , 當 局 會 在 二 零 零 四 至 零 五 年 度 的 立 法 會 會 期 內 ,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。

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, 民 政 事 務 局 設 立 種 族 關 係 組 , 以 改 善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的 服 務 。 該 組 的 工 作 包 括 設 計 和 製 備 以 少 數 族 裔 語 文 編 寫 的 宣 傳 資 料 註 一 、 設 立 查 詢 和 投 訴 熱 線 、 向 學 校 開 展 宣 傳 , 以 及 為 促 進 種 族 和 諧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服 務 。 該 委 員 會 屬 諮 詢 組 織 , 成 員 為 關 注 種 族 事 宜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人 士 , 以 及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代 表 , 職 權 範 圍 包 括 就 種 族 事 宜 的 公 眾 教 育 和 宣 傳 工 作 向 政 府 提 出 建 議 , 以 及 審 批 向 有 關 資 助 計 劃 提 出 的 申 請 。

二 零 零 三 年 , 政 府 成 立 了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聯 席 會 議 及 人 權 事 務 聯 席 會 議 , 以 加 強 與 有 關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聯 繫 。

政 府 已 成 立 一 個 由 政 府 高 層 人 員 組 成 的 新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服 務 政 策 督 導 委 員 會 , 負 責 監 督 為 不 同 族 裔 的 新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提 供 的 服 務 , 確 保 有 關 服 務 能 夠 切 合 所 需 。 督 導 委 員 會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擔 任 主 席 , 成 員 包 括 負 責 提 供 主 要 服 務 的 政 府 部 門 及 一 個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代 表 。


註 一

種 族 關 係 組 出 版 了 《 給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服 務 指 南 》 。 該 指 南 以 八 種 語 文 編 印 , 分 別 為 英 文 、 印 尼 文 、 菲 律 賓 文 、 泰 文 、 斯 里 蘭 卡 文 、 印 度 文 、 尼 泊 爾 文 及 巴 基 斯 坦 文 , 旨 在 幫 助 居 港 多 年 或 新 來 港 的 少 數 族 裔 社 羣 適 應 香 港 的 生 活 。

     
港年報: 2002 | 2001 | 2000 | 1999 | 1998 | 1997
回到頁首
到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