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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援 引 《 基 本 法 》 向 法 院 提 出 質 疑

自 《 基 本 法 》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生 效 之 後 , 香 港 首 次 擁 有 一 套 詳 盡 的 成 文 憲 法 。 訴 訟 人 可 以 援 引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條 文 作 為 論 據 , 對 他 們 認 為 牴 觸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行 為 提 出 質 疑 。

多 類 案 件 的 訴 訟 人 均 曾 根 據 《 基 本 法 》 提 出 司 法 質 疑 , 其 中 一 類 意 義 重 大 的 案 件 主 要 涉 及 各 類 人 士 的 香 港 居 留 權 , 例 如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、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內 地 所 生 或 領 養 的 子 女 , 以 及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以 上 的 外 國 人 的 居 留 權 問 題 。 訴 訟 人 根 據 憲 制 提 出 質 疑 的 其 他 案 件 則 涉 及 公 務 員 的 僱 用 條 件 、 新 界 村 代 表 選 舉 、 移 交 被 判 刑 人 士 、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註 冊 制 度 、 評 估 地 租 、 解 散 臨 時 市 政 局 和 臨 時 區 域 市 政 局 、 在 法 庭 使 用 中 文 的 權 利 、 旅 行 和 入 境 自 由 、 由 行 政 長 官 對 被 判 無 限 期 監 禁 的 人 設 定 最 低 刑 期 、 公 職 人 員 行 為 不 當 的 罪 行 , 以 及 保 護 私 人 財 產 權 利 等 事 宜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法 理 體 系 的 逐 步 發 展 , 令 《 基 本 法 》 能 夠 更 有 效 地 界 定 香 港 市 民 應 有 的 權 利 、 責 任 、 權 力 和 公 民 權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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