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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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 裁 和 解 決 爭 議

以 仲 裁 方 式 解 決 爭 議 , 在 香 港 特 區 已 經 盛 行 一 段 時 間 。 規 管 仲 裁 事 宜 的 《 仲 裁 條 例 》 有 兩 個 不 同 體 制 , 一 個 是 源 自 英 國 法 律 的 本 地 體 制 , 另 一 個 是 反 映 聯 合 國 國 際 貿 易 法 委 員 會 採 用 的 標 準 法 的 國 際 體 制 。

在 香 港 特 區 作 出 的 仲 裁 裁 決 , 可 在 超 過 135 個 簽 署 了 《 承 認 及 執 行 外 國 仲 裁 裁 決 公 約 》 ( 《 紐 約 公 約 》 )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執 行 。 由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是 《 紐 約 公 約 》 的 締 約 國 , 並 將 公 約 援 引 至 香 港 特 區 實 施 , 香 港 因 此 得 以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後 保 留 公 約 成 員 的 身 分 。 香 港 特 區 與 中 國 內 地 本 着 《 紐 約 公 約 》 的 精 神 相 互 執 行 仲 裁 裁 決 的 機 制 , 已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開 始 運 作 。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, 香 港 更 引 入 以 簡 易 程 序 執 行 其 他 裁 決 ( 例 如 由 台 灣 和 澳 門 作 出 的 裁 決 ) 的 機 制 。

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於 一 九 八 五 年 成 立 , 作 為 香 港 和 亞 太 區 發 展 各 種 解 決 爭 議 方 式 的 獨 立 而 公 正 的 運 作 中 心 , 為 香 港 和 外 地 的 解 決 爭 議 和 仲 裁 事 宜 提 供 資 料 。 該 中 心 設 有 國 際 和 本 地 仲 裁 員 小 組 , 並 備 有 認 可 調 解 員 名 冊 。 仲 裁 中 心 設 於 中 環 交 易 廣 場 , 內 有 十 間 聆 訊 室 暨 會 議 室 和 完 善 的 輔 助 設 施 。 近 年 來 , 仲 裁 中 心 介 入 的 個 案 數 量 大 增 , 而 且 預 料 這 類 個 案 會 繼 續 增 加 。 這 不 單 是 由 於 仲 裁 和 調 解 等 解 決 爭 議 方 法 日 趨 盛 行 , 還 因 為 香 港 已 逐 漸 發 展 成 為 亞 太 區 的 調 解 爭 議 中 心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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