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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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律 專 業

香 港 的 法 律 專 業 分 為 兩 個 不 同 的 職 系 - 律 師 和 大 律 師 。 律 師 只 在 某 些 級 別 的 法 庭 有 發 言 權 , 大 律 師 則 完 全 沒 有 此 限 制 , 有 權 在 所 有 類 別 的 法 庭 發 言 。 在 其 中 一 個 職 系 執 業 的 法 律 執 業 者 , 不 得 同 時 在 另 一 職 系 執 業 。

香 港 現 有 超 過 5 300 名 執 業 律 師 和 650 家 本 地 律 師 行 , 另 有 約 34 家 外 地 律 師 行 、 630 名 外 地 註 冊 律 師 , 以 及 由 香 港 的 外 地 律 師 行 與 本 地 律 師 行 組 成 的 七 個 註 冊 聯 營 團 體 。

香 港 律 師 會 是 本 地 律 師 、 在 香 港 執 業 的 外 地 律 師 及 外 地 律 師 行 的 規 管 組 織 。 香 港 律 師 會 肩 負 廣 泛 責 任 , 包 括 維 持 律 師 專 業 水 平 和 業 內 道 德 標 準 , 以 及 處 理 對 執 業 律 師 的 投 訴 。

香 港 約 有 380 名 律 師 同 時 亦 是 公 證 人 , 他 們 都 是 香 港 國 際 公 證 人 協 會 的 會 員 , 為 社 會 各 行 各 業 提 供 公 證 服 務 。

香 港 目 前 有 超 過 840 名 執 業 大 律 師 , 他 們 由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管 理 。 大 律 師 的 操 守 和 業 內 成 規 , 受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專 業 守 則 約 束 。

二 零 零 三 年 ,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參 與 了 許 多 在 法 律 上 對 公 眾 很 重 要 的 事 件 。 其 中 最 值 得 一 提 的 , 當 為 關 於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討 論 。 除 了 參 與 由 其 他 團 體 組 織 籌 劃 的 論 壇 和 訪 問 外 , 亦 與 香 港 大 學 和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聯 合 舉 辦 了 一 個 為 期 兩 日 的 “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三 條 論 壇 ” , 各 方 人 士 踴 躍 出 席 。 該 論 壇 更 通 過 互 聯 網 向 全 球 廣 播 。

一 如 以 往 ,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通 過 參 與 香 港 大 學 和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的 各 個 委 員 會 , 繼 續 積 極 投 入 香 港 法 律 教 育 的 改 革 。 該 會 亦 通 過 免 費 法 律 服 務 計 劃 , 在 年 內 繼 續 向 市 民 提 供 免 費 的 法 律 服 務 , 並 取 得 滿 意 的 成 果 。

在 與 國 際 法 律 團 體 維 持 友 好 關 係 的 同 時 ,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亦 加 強 了 與 內 地 律 師 組 織 的 聯 繫 。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簽 署 的 《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》 亦 提 供 了 動 力 , 使 該 會 與 內 地 的 關 係 更 形 密 切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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