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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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制和行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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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 言

香 港 回 歸 祖 國 已 六 年 , “ 一 國 兩 制 ” 、 “ 高 度 自 治 ” 和 “ 港 人 治 港 ” 等 原 則 都 已 貫 徹 執 行 。 政 府 決 意 確 保 這 情 況 得 以 持 續 , 並 會 一 如 既 往 , 致 力 全 面 切 實 推 行 《 基 本 法 》 。

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, 香 港 成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特 別 行 政 區 ,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《 基 本 法 》 也 於 同 日 生 效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訂 明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施 的 各 項 制 度 。

根 據 《 基 本 法 》 , 除 防 務 、 外 交 , 以 及 其 他 在 香 港 自 治 範 圍 以 外 的 事 務 外 ,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, 享 有 行 政 管 理 權 、 立 法 權 、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。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行 政 機 關 和 立 法 機 關 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組 成 。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保 持 自 由 港 、 單 獨 的 關 稅 地 區 和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, 並 可 在 經 濟 、 貿 易 、 金 融 、 航 運 、 通 訊 、 旅 遊 、 文 化 、 體 育 等 領 域 以 “ 中 國 香 港 ” 的 名 義 單 獨 與 世 界 各 國 、 各 地 區 及 有 關 國 際 組 織 保 持 和 發 展 關 係 , 簽 訂 和 履 行 有 關 協 議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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