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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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15:
旅遊和旅遊業
前言
旅遊基建、設施和產品
加強旅遊吸引力
香港旅遊發展局
對旅客的保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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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 旅 客 的 保 障

本 港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提 供 外 遊 服 務 和 為 訪 港 旅 客 提 供 到 港 旅 遊 服 務 均 受 《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》 規 管 。 該 條 例 旨 在 盡 量 減 少 詐 騙 事 件 發 生 , 減 輕 旅 客 因 外 遊 旅 行 代 理 商 不 履 行 責 任 而 蒙 受 的 損 失 , 並 提 高 到 港 旅 行 代 理 商 的 服 務 水 平 , 以 保 障 訪 港 旅 客 的 利 益 。 政 府 的 發 牌 制 度 和 業 界 規 管 機 制 , 是 規 管 架 構 的 兩 個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。

發 牌 職 能 由 政 府 委 任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執 行 。 《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》 規 定 , 所 有 提 供 外 遊 或 到 港 旅 遊 服 務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必 須 領 有 經 營 牌 照 。 年 底 時 , 持 牌 旅 行 代 理 商 共 有 1 433 家 。

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是 業 界 的 規 管 組 織 , 也 是 《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》 指 明 的 認 可 機 構 。 旅 行 代 理 商 必 須 是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的 會 員 , 才 可 獲 發 和 持 有 牌 照 。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制 定 並 執 行 業 務 守 則 , 發 出 指 引 確 保 營 運 手 法 恰 當 , 還 負 責 處 理 市 民 的 投 訴 。 會 員 旅 行 社 如 違 反 議 會 的 規 定 , 會 遭 受 紀 律 處 分 。

當 局 已 根 據 《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》 的 規 定 , 設 立 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。 假 如 外 遊 旅 行 代 理 商 沒 有 履 行 責 任 , 基 金 可 為 參 加 外 遊 旅 行 團 的 人 士 , 提 供 最 高 相 當 於 所 付 團 費 九 成 的 特 惠 賠 償 。 年 內 , 三 家 旅 行 代 理 商 沒 有 履 行 責 任 , 受 影 響 的 旅 客 約 444 人 , 涉 及 的 特 惠 賠 償 共 約 85 萬 元 。

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又 為 參 加 香 港 旅 行 代 理 商 舉 辦 或 安 排 的 外 遊 活 動 時 遭 逢 意 外 傷 亡 的 人 士 , 提 供 緊 急 經 濟 援 助 。 年 內 , 本 港 接 獲 七 宗 外 遊 旅 行 團 意 外 的 報 告 , 支 付 的 援 助 金 共 約 11 萬 元 。

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,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設 立 了 一 套 培 訓 及 核 證 制 度 , 確 保 導 遊 的 服 務 質 素 良 好 。 自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開 始 , 所 有 由 旅 行 代 理 商 指 派 接 待 到 港 旅 客 的 導 遊 , 必 須 持 有 導 遊 證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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