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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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10:
社會福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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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 會 福 利 工 作 綱 領

家 庭 及 兒 童 福 利

社 署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合 力 提 供 各 類 家 庭 及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, 以 維 繫 和 加 強 家 庭 凝 聚 力 , 並 促 進 家 庭 和 諧 。

家 庭 服 務

社 署 採 取 三 管 齊 下 方 式 , 提 供 一 系 列 服 務 以 支 援 有 經 濟 或 其 他 問 題 的 家 庭 。

第 一 層 架 構 是 預 防 問 題 , 預 防 方 法 包 括 及 早 識 別 問 題 家 庭 , 並 舉 辦 教 育 、 宣 傳 和 自 強 活 動 。 年 內 , 社 署 撥 出 資 源 , 在 中 央 及 地 區 層 面 推 行 “ 凝 聚 家 庭 、 齊 抗 暴 力 ” 宣 傳 運 動 。 社 署 亦 設 有 電 話 熱 線 , 為 市 民 提 供 有 關 社 會 福 利 的 資 料 、 輔 導 服 務 和 其 他 類 型 的 援 助 。

第 二 層 架 構 包 括 一 系 列 由 發 展 至 深 入 輔 導 的 支 援 服 務 , 二 零 零 六 年 內 由 遍 布 全 港 的 61 所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。 此 外 , 非 政 府 機 構 營 辦 的 兩 所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, 亦 為 東 涌 特 定 範 圍 和 大 嶼 山 其 他 地 區 的 居 民 提 供 服 務 。

第 三 層 架 構 是 為 家 庭 暴 力 或 家 庭 危 機 個 案 提 供 專 門 服 務 , 並 執 行 危 機 介 入 工 作 。

兒 童 福 利 服 務

社 署 提 供 多 項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, 包 括 為 因 家 庭 、 行 為 或 情 緒 有 問 題 而 需 要 照 顧 或 保 護 的 兒 童 和 青 少 年 提 供 的 兒 童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, 這 項 服 務 的 名 額 增 加 了 24 個 , 使 總 數 增 至 3 424 個 , 其 中 包 括 950 個 寄 養 服 務 名 額 、 879 個 兒 童 之 家 名 額 、 207 個 住 宿 幼 兒 中 心 名 額 , 以 及 1 388 個 兒 童 院 、 男 童 院 、 女 童 院 、 男 童 宿 舍 和 女 童 宿 舍 名 額 。

此 外 , 社 署 亦 安 排 遭 遺 棄 或 父 母 未 能 撫 養 的 兒 童 接 受 領 養 。 《 2004 年 領 養 ( 修 訂 ) 條 例 》 及 有 關 的 附 屬 法 例 , 已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開 始 生 效 。 已 獲 社 署 認 可 安 排 本 港 幼 兒 接 受 海 外 家 庭 領 養 的 “ 獲 認 可 機 構 ” , 包 括 香 港 國 際 社 會 服 務 社 和 母 親 的 抉 擇 。

年 底 時 , 全 港 共 有 13 所 獨 立 營 運 的 資 助 幼 兒 中 心 , 提 供 共 686 個 名 額 。 幼 兒 中 心 和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除 繼 續 提 供 全 日 幼 兒 照 顧 服 務 外 , 亦 提 供 499 個 暫 託 幼 兒 服 務 名 額 和 1 244 個 延 長 時 間 服 務 名 額 , 以 支 援 有 幼 兒 服 務 需 要 的 家 庭 。

社 會 保 障

香 港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以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和 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 為 主 , 輔 以 三 個 意 外 賠 償 計 劃 , 分 別 是 暴 力 及 執 法 傷 亡 賠 償 計 劃 、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和 緊 急 救 濟 計 劃 。 執 行 有 關 計 劃 的 工 作 , 由 設 於 全 港 各 區 的 37 個 社 會 保 障 辦 事 處 和 兩 個 中 央 辦 事 處 負 責 。

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

綜 援 計 劃 為 經 濟 有 困 難 的 人 士 提 供 現 金 援 助 , 以 協 助 他 們 應 付 基 本 的 生 活 需 要 。 申 請 人 無 須 供 款 , 但 須 通 過 經 濟 狀 況 審 查 , 而 且 必 須 符 合 居 港 年 期 的 規 定 。 年 底 時 , 綜 援 個 案 共 有 295 333 宗 , 受 助 人 數 為 521 611 人 ; 而 二 零 零 五 年 則 有 綜 援 個 案 298 011 宗 , 受 助 人 數 為 539 963 人 。 年 內 , 綜 援 金 總 開 支 為 176.2 億 元 , 較 去 年 減 少 0.5 % 。

根 據 綜 援 長 者 自 願 回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, 領 取 綜 援 不 少 於 一 年 的 長 者 如 選 擇 到 廣 東 省 或 福 建 省 養 老 , 可 以 繼 續 領 取 綜 援 。

加 強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措 施

年 內 , 社 署 繼 續 推 行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, 以 協 助 健 全 的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及 社 會 其 他 弱 勢 社 羣 。 社 署 在 十 月 委 託 多 個 非 政 府 機 構 推 行 第 四 批 共 40 項 深 入 就 業 援 助 計 劃 、 走 出 我 天 地 計 劃 和 地 區 就 業 支 援 試 驗 計 劃 , 為 有 能 力 工 作 但 失 業 的 綜 援 受 助 人 提 供 適 切 的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。

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

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 是 以 現 金 津 貼 形 式 , 協 助 嚴 重 殘 疾 人 士 及 長 者 應 付 特 別 的 需 要 , 申 請 人 無 須 供 款 。 這 項 計 劃 包 括 普 通 傷 殘 津 貼 、 高 額 傷 殘 津 貼 、 普 通 高 齡 津 貼 和 高 額 高 齡 津 貼 。 年 底 時 , 共 有 580 840 人 領 取 公 共 福 利 金 , 二 零 零 五 年 則 有 572 771 人 。 年 內 , 公 共 福 利 金 總 開 支 為 54.2 億 元 , 較 去 年 增 加 2.1 % 。

意 外 賠 償 計 劃

暴 力 及 執 法 傷 亡 賠 償 計 劃 為 因 暴 力 罪 行 , 或 因 執 法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而 無 辜 受 傷 的 人 士 , 或 因 上 述 原 因 死 亡 人 士 的 受 養 人 , 提 供 特 惠 補 助 金 , 而 受 助 人 無 須 接 受 經 濟 狀 況 審 查 。 年 內 , 這 項 計 劃 共 發 放 641 萬 元 補 助 金 ,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金 額 則 為 1 , 058 萬 元 。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為 交 通 意 外 受 傷 人 士 , 或 交 通 意 外 死 亡 人 士 的 受 養 人 , 提 供 迅 速 經 濟 援 助 , 而 無 須 調 查 受 助 人 的 經 濟 狀 況 和 考 慮 交 通 意 外 是 因 誰 的 過 失 而 造 成 。 年 內 , 計 劃 共 發 放 1.595 億 元 援 助 金 ,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援 助 金 額 則 為 1.5664 億 元 。

緊 急 救 濟

遇 有 天 災 或 其 他 災 禍 , 社 署 會 為 災 民 提 供 膳 食 ( 或 提 供 現 金 援 助 以 購 買 膳 食 ) 和 其 他 必 需 物 品 , 並 會 從 緊 急 救 援 基 金 撥 出 補 助 金 發 放 予 合 資 格 的 災 民 ( 或 死 者 的 受 養 人 ) 。 年 內 , 社 署 曾 在 17 宗 事 件 中 , 為 495 名 災 民 提 供 緊 急 救 濟 。

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

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審 理 與 綜 援 、 公 共 福 利 金 及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有 關 的 上 訴 個 案 。 年 內 , 委 員 會 共 就 313 宗 上 訴 個 案 作 出 裁 決 。

安 老 服 務

政 府 鼓 勵 並 協 助 長 者 過 積 極 健 康 的 生 活 。 社 署 為 長 者 提 供 一 系 列 家 居 為 本 和 中 心 為 本 的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, 讓 他 們 可 以 繼 續 在 熟 悉 的 家 居 及 社 區 環 境 中 居 住 。 有 長 期 護 理 需 要 但 不 能 在 家 中 獲 得 適 切 照 顧 的 長 者 , 可 申 請 入 住 政 府 資 助 的 安 老 院 舍 。

社 署 繼 續 推 行 “ 老 有 所 為 活 動 計 劃 ” , 資 助 社 區 團 體 籌 辦 長 者 活 動 , 令 長 者 在 家 生 活 得 更 安 康 。 年 內 , 社 署 資 助 了 271 項 活 動 , 總 資 助 額 為 270 萬 元 。

多 年 來 , 根 據 長 者 卡 計 劃 發 出 的 長 者 卡 超 過 100 萬 張 , 參 與 長 者 卡 計 劃 為 長 者 提 供 優 惠 、 折 扣 和 優 先 服 務 的 公 司 、 機 構 和 政 府 部 門 有 8 081 個 ( 共 14 534 個 分 支 單 位 ) 。

社 區 照 顧 及 支 援 服 務

年 底 時 , 全 港 共 有 214 所 長 者 中 心 ( 包 括 長 者 地 區 中 心 、 長 者 鄰 舍 中 心 和 長 者 活 動 中 心 ) 、 120 支 長 者 服 務 隊 ( 包 括 綜 合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隊 、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隊 、 長 者 支 援 服 務 隊 和 家 務 助 理 隊 ) 、 51 所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或 單 位 , 以 及 一 所 長 者 度 假 中 心 。 這 些 中 心 和 服 務 隊 除 為 長 者 服 務 外 , 亦 為 護 老 者 提 供 支 援 。

住 宿 照 顧 服 務

年 底 時 , 全 港 共 有 26 425 個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宿 位 , 當 中 包 括 6 258 個 長 者 宿 舍 宿 位 及 安 老 院 宿 位 、 12 122 個 護 理 安 老 院 宿 位 、 1 864 個 護 養 院 宿 位 , 以 及 6 181 個 從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購 買 的 宿 位 。

為 了 應 付 日 漸 增 加 的 護 理 需 要 , 社 署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分 階 段 把 長 者 宿 舍 宿 位 及 安 老 院 宿 位 轉 型 為 護 理 安 老 院 宿 位 , 為 長 者 提 供 持 續 照 顧 。 年 底 時 , 社 署 通 過 這 項 轉 型 計 劃 共 開 設 了 1 220 個 可 提 供 持 續 照 顧 的 護 理 安 老 院 宿 位 。

政 府 致 力 提 升 安 老 院 舍 的 質 素 。 《 安 老 院 條 例 》 及 附 屬 規 例 , 確 立 了 由 社 署 發 牌 規 管 安 老 院 舍 的 機 制 。 作 為 發 牌 機 關 , 社 署 除 處 理 牌 照 規 管 事 務 外 , 更 負 責 提 升 院 舍 能 力 , 以 及 進 行 監 察 和 執 法 等 工 作 。 為 了 加 強 巡 查 和 監 察 安 老 院 舍 , 社 署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增 加 了 轄 下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保 健 衞 生 督 察 隊 的 人 手 , 並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增 加 社 會 工 作 督 察 隊 的 人 手 。 為 提 升 安 老 院 舍 管 理 藥 物 的 能 力 , 社 署 與 衞 生 署 編 寫 了 安 老 院 舍 藥 物 管 理 及 儲 存 手 冊 。

康 復 服 務

為 協 助 殘 疾 人 士 融 入 社 會 , 盡 展 所 能 , 政 府 部 門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多 種 康 復 服 務 , 以 切 合 殘 疾 人 士 不 同 的 需 要 。 康 復 專 員 會 根 據 康 復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, 統 籌 這 些 康 復 服 務 。

殘 疾 兒 童 服 務

年 底 時 , 非 政 府 機 構 為 學 前 殘 疾 兒 童 提 供 1 860 個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計 劃 名 額 、 1 371 個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名 額 ( 包 括 110 個 住 宿 名 額 ) , 以 及 1 957 個 早 期 教 育 及 訓 練 中 心 名 額 。 此 外 , 非 政 府 機 構 亦 提 供 56 個 兒 童 之 家 名 額 , 為 家 庭 無 法 給 予 適 切 照 顧 的 輕 度 弱 智 兒 童 提 供 服 務 。

殘 疾 成 人 服 務

二 零 零 六 年 , 社 署 共 提 供 1 655 個 輔 助 就 業 服 務 名 額 , 為 那 些 獲 所 需 輔 導 和 支 援 後 可 在 公 開 市 場 就 業 的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援 助 。 除 此 之 外 , “ 殘 疾 人 士 在 職 培 訓 計 劃 ” 提 供 了 432 個 服 務 名 額 , “ 陽 光 路 上 ” 培 訓 計 劃 則 為 殘 疾 或 有 精 神 病 早 期 徵 狀 的 青 少 年 提 供 了 311 個 服 務 名 額 , 為 求 職 殘 疾 人 士 尋 找 工 作 。 至 於 仍 未 準 備 好 在 公 開 市 場 求 職 的 殘 疾 人 士 , 社 署 為 他 們 提 供 了 5 258 個 庇 護 工 場 名 額 。

此 外 , 綜 合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和 綜 合 職 業 康 復 服 務 中 心 分 別 設 有 453 個 和 3 146 個 名 額 , 提 供 一 系 列 連 貫 的 職 業 訓 練 及 康 復 服 務 。 為 協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成 立 小 型 企 業 以 僱 用 殘 疾 人 士 , “ 創 業 展 才 能 ” 計 劃 已 撥 款 予 20 家 非 政 府 機 構 成 立 40 項 業 務 , 創 造 了 約 500 個 為 殘 疾 人 士 , 以 及 難 於 在 公 開 就 業 市 場 競 爭 的 人 士 而 設 的 職 位 。 康 復 服 務 市 場 顧 問 辦 事 處 協 助 職 業 康 復 服 務 單 位 制 訂 市 場 推 廣 及 業 務 營 運 策 略 , 並 協 助 他 們 發 展 就 業 輔 助 服 務 。

二 零 零 六 年 , 社 署 為 弱 智 人 士 提 供 4 319 個 展 能 中 心 名 額 , 協 助 他 們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變 得 較 為 獨 立 ; 另 外 又 為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提 供 230 個 訓 練 及 活 動 中 心 名 額 , 協 助 他 們 重 過 正 常 生 活 。

住 宿 服 務 方 面 , 社 署 設 有 6 269 個 宿 舍 及 院 舍 名 額 和 289 個 輔 助 宿 舍 名 額 , 為 無 法 獨 立 生 活 或 家 人 未 能 提 供 足 夠 照 顧 的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住 宿 服 務 。 至 於 需 要 照 顧 護 理 的 失 明 長 者 , 社 署 為 他 們 提 供 了 825 個 盲 人 護 理 安 老 院 名 額 。 此 外 , 社 署 亦 設 有 1 509 個 中 途 宿 舍 名 額 和 1 407 個 長 期 護 理 院 名 額 , 以 照 顧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和 長 期 病 患 者 。

專 業 輔 助 和 支 援 服 務

提 供 康 復 服 務 的 日 間 中 心 和 宿 舍 均 有 臨 牀 心 理 學 家 、 職 業 治 療 師 和 物 理 治 療 師 ,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專 業 輔 助 服 務 。 社 署 亦 為 於 學 前 康 復 中 心 接 受 服 務 的 殘 疾 兒 童 提 供 語 言 治 療 。 此 外 , 其 他 支 援 服 務 包 括 為 弱 智 人 士 及 肢 體 傷 殘 人 士 提 供 的 家 居 訓 練 及 支 援 服 務 、 社 區 精 神 健 康 照 顧 服 務 、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善 後 輔 導 服 務 , 以 及 為 器 官 殘 障 人 士 和 長 期 病 患 者 而 設 的 社 區 復 康 網 絡 服 務 。 另 外 , 社 署 亦 為 殘 疾 成 人 提 供 短 暫 住 宿 服 務 , 又 為 學 前 殘 疾 兒 童 提 供 暫 託 幼 兒 服 務 , 並 設 立 了 六 所 家 長 資 源 中 心 , 以 照 顧 殘 疾 人 士 家 人 的 特 別 需 要 。 社 署 還 為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設 立 了 五 所 交 誼 會 所 , 並 為 其 他 殘 疾 人 士 設 立 了 17 所 社 交 及 康 樂 中 心 , 鼓 勵 他 們 參 與 社 區 消 閒 活 動 。

醫 務 社 會 服 務

醫 務 社 會 工 作 者 派 駐 各 公 立 醫 院 和 部 分 專 科 診 所 , 為 有 心 理 社 會 問 題 的 病 人 和 病 人 家 屬 提 供 服 務 , 包 括 給 予 輔 導 、 經 濟 和 其 他 援 助 , 以 及 轉 介 社 區 的 康 復 及 支 援 服 務 , 以 協 助 病 人 康 復 和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。 年 內 , 醫 務 社 會 工 作 者 處 理 的 個 案 共 有 167 185 宗 。

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精 神 健 康 社 區 支 援 計 劃 向 居 住 在 社 區 而 有 情 緒 或 精 神 健 康 問 題 ( 例 如 焦 慮 或 抑 鬱 ) 早 期 徵 狀 的 6 至 18 歲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, 提 供 早 期 識 別 和 介 入 服 務 。 計 劃 下 的 五 支 隊 伍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成 立 , 與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精 神 健 康 社 區 支 援 隊 合 力 提 供 心 理 社 會 教 育 活 動 和 諮 詢 服 務 , 與 各 項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建 立 網 絡 , 並 且 提 供 直 接 個 案 介 入 服 務 。

社 署 負 責 管 理 “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信 託 基 金 ” , 向 綜 合 症 患 者 和 受 綜 合 症 影 響 的 家 庭 發 放 特 別 恩 恤 金 或 經 濟 援 助 。 截 至 年 底 , 社 署 共 收 到 1 118 宗 申 請 , 病 故 個 案 及 康 復 / 疑 似 綜 合 症 患 者 個 案 分 別 佔 320 宗 及 798 宗 ; 其 中 共 有 887 宗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, 涉 及 的 援 助 金 額 合 共 1.35 億 元 。 政 府 將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向 基 金 注 入 款 項 , 以 便 繼 續 為 仍 未 康 復 的 綜 合 症 患 者 提 供 援 助 。

違 法 者 服 務

社 署 除 了 執 行 有 關 法 例 所 定 的 法 定 職 責 外 , 亦 為 違 法 者 提 供 社 區 支 援 及 住 宿 服 務 , 協 助 他 們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, 改 過 自 新 , 成 為 奉 公 守 法 的 市 民 。

當 局 年 內 為 2 468 名 違 法 者 提 供 感 化 服 務 。 感 化 主 任 的 工 作 包 括 : 評 估 違 法 者 是 否 適 合 接 受 感 化 督 導 , 並 向 法 庭 提 出 建 議 ; 監 察 受 感 化 人 士 , 確 保 他 們 遵 守 感 化 令 ; 以 及 為 長 期 服 刑 和 申 請 減 刑 的 囚 犯 撰 寫 報 告 , 作 為 應 否 提 早 省 釋 囚 犯 的 參 考 。

年 內 , 法 庭 向 1 673 名 觸 犯 了 可 判 處 監 禁 罪 行 的 年 滿 14 歲 人 士 頒 發 社 會 服 務 令 , 判 令 他 們 做 義 務 工 作 , 並 接 受 社 署 人 員 監 管 。 社 署 現 有 六 所 住 宿 院 舍 , 共 設 有 380 個 宿 位 , 為 青 少 年 罪 犯 和 有 行 為 及 / 或 家 庭 問 題 的 兒 童 和 青 少 年 提 供 教 育 、 職 業 先 修 和 品 格 訓 練 。 當 局 正 把 六 所 住 宿 院 舍 遷 至 同 一 處 所 , 預 計 搬 遷 工 作 會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八 月 完 成 。

由 懲 教 署 和 社 署 聯 合 設 立 的 青 少 年 罪 犯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, 就 14 至 24 歲 青 少 年 罪 犯 的 判 刑 選 擇 , 向 法 庭 提 出 經 協 商 的 專 業 意 見 。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是 社 署 和 懲 教 署 共 同 推 行 的 另 一 項 服 務 , 年 內 協 助 434 名 更 生 人 士 改 過 自 新 ,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。 此 外 , 政 府 資 助 了 一 家 非 政 府 機 構 為 更 生 人 士 提 供 住 宿 及 支 援 服 務 。

青 少 年 服 務

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的 整 體 目 標 , 是 通 過 提 供 一 系 列 預 防 、 支 援 和 補 救 服 務 , 協 助 培 育 6 至 24 歲 的 兒 童 和 青 少 年 , 使 他 們 成 為 成 熟 、 有 責 任 感 和 對 社 會 有 貢 獻 的 好 市 民 。

全 港 共 有 133 所 綜 合 青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, 除 提 供 青 少 年 服 務 、 外 展 社 工 及 學 校 社 工 服 務 外 , 也 在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服 務 , 以 綜 合 和 全 面 的 方 式 照 顧 青 少 年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。 同 時 , 18 所 綜 合 青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亦 提 供 深 宵 外 展 服 務 , 以 照 顧 夜 間 在 外 流 連 的 青 少 年 的 需 要 。

年 底 時 , 全 港 492 所 中 學 均 獲 派 一 名 駐 校 社 工 , 負 責 識 別 在 學 業 、 社 交 和 情 緒 上 有 問 題 的 學 生 , 幫 助 他 們 解 決 問 題 , 使 他 們 善 用 教 育 機 會 和 發 展 潛 能 。 此 外 , 16 支 地 區 青 少 年 外 展 社 會 工 作 隊 則 負 責 照 顧 高 危 青 少 年 的 需 要 和 處 理 童 黨 問 題 。

為 了 促 進 青 少 年 的 全 面 發 展 , 讓 他 們 長 大 後 成 為 負 責 任 的 人 , 社 署 在 完 成 一 年 試 驗 後 , 於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學 年 在 230 所 中 學 全 面 推 行 為 期 四 年 , 由 香 港 賽 馬 會 慈 善 信 託 基 金 資 助 的 “ 共 創 成 長 路 ── 賽 馬 會 青 少 年 培 育 計 劃 ” 。

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計 劃 設 有 六 支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隊 , 旨 在 協 助 觸 犯 法 紀 或 在 歧 路 徘 徊 的 青 少 年 , 為 他 們 提 供 輔 導 。 家 庭 會 議 計 劃 由 社 署 與 香 港 警 務 處 合 作 推 行 , 目 的 是 協 助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下 接 受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。 根 據 這 項 計 劃 , 社 工 、 警 務 人 員 、 教 師 和 接 受 警 誡 青 少 年 的 父 母 會 出 席 家 庭 會 議 , 以 討 論 和 決 定 如 何 糾 正 該 青 少 年 的 行 為 。

在 為 青 少 年 藥 物 濫 用 者 提 供 藥 物 治 療 和 康 復 服 務 方 面 , 社 署 採 取 多 元 化 的 方 法 。 年 底 時 , 社 署 共 資 助 14 所 自 願 戒 毒 治 療 及 康 復 中 心 / 中 途 宿 舍 、 五 所 濫 用 精 神 藥 物 者 輔 導 中 心 , 以 及 兩 所 為 已 戒 毒 者 而 設 的 交 誼 會 所 。 年 內 , 社 署 根 據 《 藥 物 倚 賴 者 治 療 康 復 中 心 ( 發 牌 ) 條 例 》 , 共 向 戒 毒 治 療 及 康 復 中 心 發 出 或 續 發 28 張 豁 免 證 明 書 和 11 個 牌 照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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