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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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2:
法律制度
前言
法律制度的延續
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
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
國際條約及協議
援引《基本法》向法院
提出質疑
仲裁及其他解決爭議的方法
律政司司長
法律改革委員會
法律專業
司法機構
法律援助
知識產權署署長
個人權利
聯合國人權公約
種族關係
兒童權利
平等機會委員會
個人資料私隱專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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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律 專 業

香 港 的 法 律 執 業 者 獲 授 予 律 師 或 大 律 師 的 專 業 資 格 。 律 師 的 出 庭 發 言 權 受 到 限 制 , 而 大 律 師 則 在 所 有 法 院 享 有 不 受 限 制 的 出 庭 發 言 權 。 在 其 中 一 個 法 律 專 業 分 流 執 業 的 法 律 執 業 者 , 不 得 同 時 在 另 一 分 流 執 業 。

香 港 現 有 超 過 5 700 名 執 業 律 師 和 698 家 本 地 律 師 行 , 另 有 48 家 外 地 律 師 行 、 901 名 外 地 註 冊 律 師 , 以 及 由 外 地 律 師 行 與 本 地 律 師 行 組 成 的 11 個 註 冊 聯 營 團 體 。 約 有 380 名 律 師 也 是 公 證 人 , 他 們 都 是 香 港 國 際 公 證 人 協 會 的 會 員 。

香 港 律 師 會 負 責 維 持 本 地 律 師 、 在 本 地 執 業 的 外 地 律 師 及 外 地 律 師 行 的 專 業 水 平 和 職 業 操 守 , 並 處 理 針 對 這 些 法 律 執 業 者 的 投 訴 。

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是 本 港 996 名 大 律 師 的 規 管 組 織 。 大 律 師 的 操 守 和 業 內 成 規 , 受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的 專 業 守 則 約 束 。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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