旅 行 证 件
入 境 事 务 处 严 密 监 管 香
港 特 区 护 照 的 签 发 事 宜 。 根 据 《 香 港 特 别 行
政 区 护 照 条 例 》 , 只 有 属 中 国 公 民 并 持 有 永
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证 的 香 港 居 民 , 才 有 资 格 申 请
香 港 特 区 护 照 。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具 有 先 进 的 防
伪 设 计 。
申 请 书 可 亲 身 或 用 邮 递
方 式 递 交 。 海 外 的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当 地 就 近 的
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, 把 申 请 书 交 予 入 境 事 务
处 。 特 区 护 照 全 部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集 中 在 香 港
制 备 , 在 香 港 或 有 关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领
取 。 年 内 ,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到 479 685 份
申 请 书 , 当 中 包 括 4 484 份 海 外 申 请 书
。
香 港 特 区 护 照 上 诉 委 员
会 负 责 处 理 因 申 请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遭 拒 绝 而 提
出 的 上 诉 。 年 内 , 委 员 会 接 获 31 宗 上 诉 个 案
。
特 区 政 府 与 其 他 国 家 一
样 , 致 力 提 升 旅 行 证 件 的 防 伪 水 平 。 当 局 将
会 依 循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组 织 所 建 议 的 规 格 , 在
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初 推 出 载 有 生 物 特 征 资 料 的 特
区 护 照 。
年 内 , 入 境 事 务 处 继 续
游 说 更 多 国 家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
证 入 境 待 遇 , 同 意 的 国 家 包 括 保 加 利 亚 和 巴
西 。 截 至 年 底 ,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
签 证 入 境 待 遇 或 入 境 时 发 给 签 证 待 遇 的 国 家
和 地 区 已 达 135 个 。
入 境 事 务 处 又 负 责 签 发
签 证 身 分 书 和 回 港 证 等 其 他 旅 行 证 件 。 签 证
身 分 书 是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, 有 效 期 为 七 年 , 不
符 合 资 格 领 取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但 又 无 法 领 取 其
他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护 照 或 旅 行 证 件 的 香 港 居 民
, 均 可 申 领 。 回 港 证 是 香 港 居 民 往 来 内 地 和
澳 门 特 区 的 旅 行 证 件 。 年 内 , 入 境 事 务 处 签
发 了 51 595 本 签 证 身 分 书 及 98 182
本 回 港 证 。
身 分 证
入 境 事 务 处 也 负 责 签 发
香 港 居 民 身 分 证 。 身 分 证 有 两 类 : 发 给 享 有
香 港 居 留 权 人 士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证 ,
以 及 发 给 没 有 居 留 权 人 士 的 香 港 身 分 证 。
除 了 必 须 领 取 居 留 权 证
明 书 的 人 士 外 , 其 他 声 称 拥 有 香 港 特 区 居 留
权 的 人 士 , 必 须 申 请 核 实 资 格 , 方 可 领 取 永
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证 。 年 内 ,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到 67 808
份 申 请 书 , 其 中 54 384 份 获 得 批 准 。
智 能 身 分 证
自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二 十
三 日 开 始 , 入 境 事 务 处 为 香 港 居 民 签 发 新 一
代 身 分 证 。 新 身 分 证 采 用 智 能 卡 的 模 式 , 配
以 最 先 进 的 科 技 , 使 身 分 证 更 安 全 稳 妥 , 难
以 伪 造 。 持 证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, 会 以 激 光 技 术
刻 蚀 于 身 分 证 的 卡 面 上 , 而 持 证 人 的 一 对 拇
指 指 纹 模 板 及 相 片 , 则 经 先 进 的 加 密 技 术 处
理 后 , 储 存 于 身 分 证 的 晶 片 内 。 签 发 智 能 身
分 证 , 可 使 入 境 事 务 处 能 借 助 指 纹 鉴 证 技 术
, 迅 速 核 实 持 证 人 的 身 分 , 并 可 让 持 证 人 享
用 旅 客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和 车 辆 司 机 自 助
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的 便 捷 服 务 。
入 境 事 务 处 由 二 零 零 四
年 年 底 起 分 阶 段 在 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装 设 旅 客
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(e- 道 ), 让 11 岁 或 以
上 持 有 智 能 身 分 证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以 自 助
方 式 办 理 出 入 境 手 续 。 此 外 , 车 辆 司 机 自 助
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(e- 道 ) 亦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四
月 起 分 阶 段 在 各 车 辆 管 制 站 装 设 , 以 方 便 具
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并 持 有 智 能 身 分 证 的 跨
境 司 机 。 全 港 市 民 换 领 智 能 身 分
证 计 划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十 八 日 展 开 以 来 ,
进 展 良 好 , 已 先 后 安 排 一 九 四 三 至 一 九 七 七
年 间 出 生 的 市 民 于 指 明 限 期 内 , 前 往 九 间 智
能 身 分 证 中 心 的 任 何 一 间 申 领 新 身 分 证 。 截
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, 根 据 换 证 计 划 签 发 的 智
能 身 分 证 累 积 总 数 已 达 3 338 401
张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