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是 独 立 的
旅 游 地 区 , 拥 有 制 定 入 境 政 策 的 自 主 权 。 根
据 《 基 本 法 》 ,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可 对 世 界 各 国
及 地 区 人 士 的 入 境 、 逗 留 和 离 境 事 宜 实 施 出
入 境 管 制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亦 有 订 明 机 制 , 规 管
由 中 国 其 他 地 区 进 入 香 港 特 区 的 人 士 。
除 了 负 责 出 入 境 管 制 外
, 入 境 事 务 处 还 为 本 港 居 民 提 供 多 项 服 务 ,
包 括 签 发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、 其 他 旅 行 证 件 、 签
证 和 身 分 证 , 处 理 国 籍 事 宜 , 以 及 办 理 生 、
死 和 婚 姻 登 记 手 续 。 为 加 强 这 些 服 务 , 入 境
事 务 处 于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年 度 起 广 泛 采 用 先
进 科 技 , 推 行 全 新 资 讯 系 统 策 略 , 使 该 处 能
以 较 低 成 本 , 更 迅 速 回 应 市 民 对 更 佳 公 共 服
务 日 益 殷 切 的 需 求 。 入 境 事 务 处 分 别 于 二 零
零 四 年 年 底 和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初 , 推 出 旅 客 自
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和 车 辆 司 机 自 助 出 入 境 检
查 系 统 , 在 管 制 站 的 出 入 境 检 查 程 序 方 面 作
出 重 大 突 破 。 入 境 政 策 的 目 标 , 一 方 面 是 限
制 移 居 本 港 的 人 数 , 使 人 口 增 长 维 持 在 可 接
受 的 水 平 ; 另 一 方 面 是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、 专 业
人 士 和 投 资 者 等 对 香 港 经 济 发 展 大 有 贡 献 的
人 士 来 港 。 本 港 居 民 、 游 客 和 商 人 的 出 入 境
手 续 在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均 已 简 化 。 同 时 , 入 境
事 务 处 也 设 法 防 止 不 受 欢 迎 的 人 物 入 境 , 阻
截 疑 犯 离 境 , 侦 查 和 检 控 违 反 入 境 法 例 的 人
, 并 把 非 法 入 境 者 遣 送 离 境 。
出 入 境 管 制
香 港 特 区 欢 迎 旅 客 到 访
, 并 奉 行 宽 松 的 签 证 政 策 。 目 前 , 约 有 170
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人 士 可 免 签 证 来 港 旅 游 7 至
180 天 不 等 。 随 着 经 济 、 贸 易 和 旅 游 业 稳 步
增 长 , 本 港 旅 客 流 量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大 幅 上 升
, 出 入 境 旅 客 人 次 达 1.913 亿 , 与 二 零 零 四
年 的 1.815 亿 人 次 比 较 , 增 加 了 5.4%。 二 零
零 五 年 录 得 经 陆 路 出 入 境 的 旅 客 和 车 辆 数 目
, 分 别 为 1.438 亿 人 次 和 1 463 万 架 次 , 与
二 零 零 四 年 的 1.359 亿 人 次 和 1 406 万 架 次
比 较 , 分 别 增 加 了 5.8% 和 4.1%。
到 访 香 港 特 区 的 旅 客 人
数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2 181 万 人 次 , 增 加
至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2 336 万 人 次 , 升 幅 为
7.1%。 其 中 来 自 内 地 有 1 254 万 人 次 ,
来 自 台 湾 则 有 213 万 人 次 。
合 法 移 民
移 居 本 港 的 人 士 大 部 分
来 自 内 地 。 年 内 , 约 有 55 100 名 内 地
居 民 根 据 每 日 150 个 配 额 的 单 程 通 行 证 计 划
来 港 定 居 , 与 家 人 团 聚 。
居 留 权
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四 条
规 定 ,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特 区 享 有
居 留 权 , 并 有 资 格 依 照 香 港 特 区 法 律 取 得 载
明 其 居 留 权 的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证 。
居 留 权 证 明 书 计 划
根 据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
四 条 第 二 款 第 ( 三 ) 项 ,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
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所 生 的 中 国 籍 子 女 是 香 港 永 久
性 居 民 ,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。 《 入 境 条 例 》 规
定 , 凡 声 称 根 据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
款 第 ( 三 ) 项 享 有 居 留 权 资 格 者 , 在 出 生 时
其 亲 生 父 亲 或 母 亲 必 须 是 享 有 居 留 权 的 中 国
公 民 。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十 日 开 始 实 施
居 留 权 证 明 书 计 划 , 规 定 有 关 人 士 必 须 持 有
附 贴 有 效 居 权 证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( 即 单 程 通
行 证 ), 才 可 确 立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
款 第 ( 三 ) 项 所 指 的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
分 。 这 项 安 排 使 当 局 可 以 有 系 统 地 核 实 声 称
享 有 居 留 权 人 士 的 身 分 , 确 保 他 们 有 秩 序 地
来 港 。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零 五 年
年 底 , 约 有 163 600 名 居 权 证 持 有 人 从
内 地 来 港 。
来 港 就 业
本 港 一 向 实 行 宽 松 灵 活
的 来 港 就 业 政 策 。 外 籍 人 士 只 要 具 备 香 港 所
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别 技 能 、 知 识 或 经 验 , 或 能
对 本 港 经 济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, 均 欢 迎 来 港 工 作
。 他 们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以 上 , 并 已
选 择 香 港 为 永 久 居 住 地 后 , 可 依 法 申 请 成 为
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。 年 内 , 逾 100 个 国 家 和 地
区 共 21 119 名 专 业 人 士 和 技 术 、 行 政
或 管 理 专 才 ,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。
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
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于 二
零 零 三 年 七 月 实 施 , 以 取 代 输 入 优 秀 人 才 计
划 和 输 入 内 地 专 业 人 才 计 划 。 这 计 划 实 施 后
, 内 地 居 民 与 外 籍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的 条 件 基 本
上 一 致 。 这 计 划 的 目 的 是 吸 引 内 地 优 秀 人 才
和 专 业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, 以 满 足 本 港 对 人 才 的
需 求 , 从 而 促 进 香 港 在 经 济 和 其 他 领 域 上 的
发 展 , 并 提 高 香 港 在 全 球 化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。
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不 限
行 业 , 亦 不 设 限 额 。 这 些 内 地 人 才 必 须 拥 有
本 港 缺 乏 或 渴 求 的 专 业 技 能 或 知 识 。 除 了 商
界 和 金 融 界 的 专 才 外 , 计 划 也 适 用 于 输 入 艺
术 、 文 化 、 体 育 , 以 至 饮 食 界 的 人 才 , 以 巩
固 香 港 作 为 亚 洲 国 际 都 会 的 地 位 。
在 计 划 下 来 港 人 士 在 香
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以 上 后 , 可 依 法 申 请 居
留 权 。 自 计 划 实 施 以 来 , 当 局 批 准 了 9 124
份 入 境 申 请 。
修 毕 本 港 大 学 学 士
学 位 课 程 的 内 地 学 生 在 港 就 业
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起
, 于 一 九 九 零 年 或 以 后 在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
会 资 助 的 院 校 毕 业 的 内 地 学 生 , 如 具 备 本 港
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别 技 能 或 知 识 , 可 获 准 来
港 工 作 。 这 项 政 策 于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起 扩 大
至 包 括 在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学 年 或 以 后 入 读 非
教 资 会 资 助 院 校 , 并 最 终 修 毕 经 香 港 学 术 评
审 局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
的 内 地 学 生 。 这 项 安 排 的 目 的 , 是 吸 引 在 港
修 毕 经 香 港 学 术 评 审 局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学 士 学
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的 杰 出 内 地 学 生 来 港 工 作
。 年 内 , 共 有 236 名 内 地 学 生 获 准 循 这 途 径
来 港 工 作 。
受 养 人 来 港 居 留
根 据 现 行 政 策 , 香 港 永
久 性 居 民 的 配 偶 、 18 岁 以 下 未 婚 受 养 子 女 及
60 岁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可 申 请 以 受 养 人 身 分 来 港
居 留 。 以 资 本 投 资 者 身 分 来 港 、 来 港 工 作 或
在 本 地 颁 授 学 位 的 院 校 修 读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
或 研 究 院 课 程 的 人 士 , 他 们 的 配 偶 和 18 岁 以
下 未 婚 受 养 子 女 可 申 请 以 受 养 人 身 分 来 港 居
留 。
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
划
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于
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推 出 , 目 的 是 让 那 些 把 资 金
带 来 香 港 投 资 , 但 不 会 在 计 划 范 畴 内 在 港 参
与 经 营 任 何 业 务 的 人 士 来 港 居 留 。 这 些 投 资
者 所 引 入 的 新 资 金 , 将 有 助 香 港 的 经 济 发 展
。
计 划 一 般 适 用 于 外 国 国
民 、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 、 中 国 籍 而 已 取 得
外 国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的 人 士 、 无 国 籍 但 已 在
外 国 取 得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并 持 有 确 实 可 以 重
新 进 入 该 国 所 需 文 件 的 人 士 , 以 及 台 湾 居 民
。 申 请 获 批 准 的 人 士 须 在 香 港 把 不 少 于 650
万 元 投 资 于 房 地 产 或 获 许 的 金 融 资 产 ( 即 股
票 、 债 券 、 存 款 证 、 后 偿 债 项 和 其 他 合 资 格
的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)。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, 入
境 事 务 处 共 收 到 1 110 份 申 请 , 当 中 598
份 获 正 式 批 准 , 152 份 获 原 则 上 批 准 。 获 原
则 上 批 准 的 申 请 人 , 只 须 按 照 计 划 所 订 明 的
方 式 作 出 投 资 , 便 会 获 得 正 式 批 准 。 598 名
获 正 式 批 准 的 申 请 人 的 总 投 资 额 达 43.34 亿
元 。
非 法 入 境
香 港 特 区 时 刻 保 持 戒 备
, 堵 截 非 法 入 境 者 。 二 零 零 五 年 , 在 本 港 被
捕 的 内 地 非 法 入 境 者 平 均 每 日 有 六 人 , 与 二
零 零 四 年 的 八 人 比 较 , 减 少 了 25%。 二 零 零 五
年 , 在 本 港 被 捕 的 越 南 非 法 入 境 者 共 373 人
。
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与 内 地 及
海 外 政 府 就 人 口 流 动 和 偷 运 人 蛇 问 题 保 持 紧
密 联 系 。 年 内 , 特 区 政 府 的 执 法 部 门 代 表 出
席 了 九 月 在 韩 国 首 尔 举 行 的 “ 亚 太 经 济 合 作
组 织 入 境 事 务 联 络 人 员 合 作 的 最 佳 办 法 工 作
坊 ” , 以 及 十 月 在 上 海 举 行 的 “ 第 十 一 届 太
平 洋 沿 海 地 区 入 境 事 务 情 报 会 议 ” 和 “ 第 十
届 亚 太 区 难 民 、 流 离 失 所 人 士 及 移 民 问 题 跨
政 府 谘 询 会 议 ” 。
移 居 外 地 据 估 计 , 二 零 零 五 年 本
港 居 民 移 居 外 地 的 人 数 约 为 9 800 人 ,
大 部 分 移 居 美 国 (3 600 人 )、 澳 洲 (2 000
人 ) 和 加 拿 大 (1 900 人 )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