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2004
工 商 業
*
  去
照 片
前言
  商品貿易表現
  製造業
  服務業
  外來投資
  行政架構
  對外貿易關係
  中小型企業
  促進創新科技
  保護知識產權
  推廣服務業
  方便營商
  進出口文件
  香港工業獎
  貿易及工業支援組織
  標準及評定服務
  人力資源與工業教育訓練
  保障消費者
  瀕危物種的貿易
  網頁
*
進 出 口 文 件
列 印

香 港 特 區 是 一 個 自 由 港 , 對 進 出 口 文 件 只 設 定 了 低 限 度 的 要 求 。 大 部 分 產 品 進 出 本 港 , 均 無 須 領 取 許 可 證 。 產 品 如 須 申 領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或 通 知 書 , 也 只 是 為 了 使 香 港 履 行 國 際 義 務 , 以 及 為 了 保 障 公 眾 衞 生 和 安 全 、 保 護 環 境 、 維 護 知 識 產 權 , 或 確 保 香 港 能 繼 續 獲 取 高 科 技 技 術 和 產 品 。 須 申 領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的 貨 品 包 括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、 戰 略 物 品 、 食 米 、 冷 藏 或 冷 凍 肉 類 及 家 禽 、 藥 用 製 品 及 藥 物 、 除 害 劑 、 放 射 性 物 質 及 輻 照 儀 器 、 光 碟 母 版 及 光 碟 複 製 品 的 製 作 設 備 。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開 始 實 施 的 《 2003 年 利 便 進 出 口 條 例 》 , 放 寬 了 對 九 類 受 牌 照 管 制 物 品 ( 例 如 冷 氣 機 及 雪 櫃 、 左 軚車 輛 及 耗 蝕 臭 氧 層 物 質 ) 的 進 口 、 出 口 及 轉 運 管 制 。 有 關 修 改 在 利 便 貿 易 之 餘 , 又 不 影 響 香 港 特 區 在 履 行 國 際 義 務 方 面 的 責 任 。

香 港 特 區 實 施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, 目 的 是 方 便 本 港 貨 品 出 口 往 海 外 市 場 。 工 業 貿 易 署 負 責 管 理 這 個 制 度 , 並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。 另 外 , 政 府 又 指 定 五 家 機 構 , 即 香 港 總 商 會 、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、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、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和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,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。

政 府 電 子 貿 易 服 務

為 了 保 持 香 港 在 全 球 商 界 的 競 爭 力 , 政 府 自 一 九 九 零 年 代 初 以 來 , 逐 步 要 求 以 電 子 方 式 提 交 經 指 定 的 貿 易 文 件 , 以 鼓 勵 貿 易 界 廣 泛 採 用 電 子 商 貿 , 並 就 此 委 聘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所 需 的 前 端 服 務 ( 稱 為 “ 政 府 電 子 貿 易 服 務 ” )。

 
頁 頂  
*