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20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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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 外 貿 易 關 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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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 港 參 與 世 貿 組 織

香 港 特 區 是 世 貿 組 織 的 創 始 成 員 。 這 個 單 獨 締 約 成 員 的 地 位 , 反 映 香 港 在 處 理 對 外 貿 易 關 係 方 面 擁 有 自 主 權 , 《 基 本 法 》 對 此 已 作 出 保 證 。

世 貿 組 織 設 立 了 一 個 公 平 、 可 靠 並 以 規 則 為 基 礎 的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, 涵 蓋 範 圍 包 括 貨 物 貿 易 、 服 務 貿 易 及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。 世 貿 組 織 促 進 國 際 貿 易 自 由 化 , 各 成 員 均 可 通 過 該 組 織 進 行 多 邊 貿 易 談 判 和 解 決 貿 易 糾 紛 。 積 極 參 與 世 貿 組 織 的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, 是 香 港 特 區 對 外 貿 易 政 策 的 基 石 。

作 為 細 小 兼 且 完 全 對 外 開 放 的 經 濟 體 系 , 香 港 特 區 參 與 世 貿 組 織 的 目 標 有 二 。 第 一 , 是 保 持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動 力 , 特 別 是 在 香 港 關 注 的 範 疇 , 例 如 關 稅 和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。 第 二 , 是 鞏 固 和 更 新 以 規 則 為 本 的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, 使 這 個 制 度 能 夠 繼 續 有 效 地 促 進 貿 易 發 展 和 自 由 化 , 並 保 障 香 港 免 受 貿 易 伙 伴 不 合 理 歧 視 行 動 所 影 響 。

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, 世 貿 組 織 於 卡 塔 爾 多 哈 舉 行 第 四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。 會 上 通 過 展 開 新 一 輪 多 邊 貿 易 談 判 。 香 港 特 區 正 積 極 參 與 談 判 工 作 。 在 這 一 輪 談 判 中 , 特 區 政 府 致 力 為 本 港 的 服 務 業 及 工 業 貨 品 尋 求 更 大 的 拓 展 市 場 空 間 。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, 在 墨 西 哥 坎 昆 舉 行 的 第 五 次 世 貿 組 織 部 長 級 會 議 , 由 於 世 貿 成 員 在 一 些 重 要 議 題 上 的 立 場 分 歧 , 最 終 未 能 就 談 判 方 向 達 成 共 識 。 儘 管 如 此 ,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, 世 貿 成 員 在 全 體 理 事 會 上 通 過 包 括 農 業 和 非 農 業 產 品 等 重 要 議 題 的 談 判 框 架 , 並 同 意 開 展 貿 易 便 利 化 的 談 判 , 使 談 判 進 入 新 階 段 。 世 貿 成 員 亦 通 過 延 長 新 一 輪 談 判 的 時 間 , 並 且 沒 有 訂 定 完 成 期 限 。 香 港 商 界 會 從 多 邊 談 判 達 致 的 進 一 步 貿 易 自 由 化 中 獲 益 。

為 繼 續 積 極 支 持 世 貿 組 織 的 工 作 , 特 區 政 府 將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至 十 八 日 主 辦 世 貿 組 織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。 工 業 貿 易 署 已 設 立 統 籌 辦 事 處 , 以 處 理 這 次 會 議 的 籌 備 事 宜 。 舉 辦 這 次 會 議 將 有 助 香 港 參 與 主 要 貿 易 議 題 的 談 判 , 亦 會 提 升 香 港 的 國 際 形 象 , 並 帶 來 一 定 的 旅 遊 收 益 , 而 且 日 後 會 為 香 港 帶 來 更 多 遊 客 、 國 際 會 議 及 其 他 商 機 。

區 域 經 濟 合 作 組 織

作 為 亞 洲 太 平 洋 經 濟 體 系 的 主 要 一 員 , 以 及 區 內 重 要 的 服 務 業 、 金 融 和 貿 易 中 心 , 香 港 繼 續 積 極 推 動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。 香 港 與 亞 太 區 的 經 濟 關 係 密 切 。 二 零 零 四 年 , 香 港 與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其 他 20 個 成 員 的 貿 易 , 約 佔 本 港 外 貿 總 值 的 83%。 香 港 以 “ 中 國 香 港 ” 的 名 義 和 單 獨 成 員 的 身 分 , 參 與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和 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議 會 的 事 務 。

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屬 地 區 論 壇 , 讓 各 成 員 政 府 就 經 貿 事 宜 展 開 高 層 次 對 話 和 合 作 。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, 行 政 長 官 代 表 香 港 特 區 出 席 在 智 利 聖 地 亞 哥 舉 行 的 第 十 二 屆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經 濟 領 袖 會 議 , 而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則 代 表 香 港 特 區 出 席 在 該 會 議 前 舉 行 的 第 十 六 屆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部 長 級 會 議 。

亞 太 經 合 組 織 的 目 標 , 是 工 業 成 員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達 到 貿 易 及 投 資 自 由 開 放 的 目 標 , 而 發 展 中 成 員 則 在 二 零 二 零 年 達 到 這 目 標 。 為 此 , 該 組 織 定 下 了 三 大 工 作 範 疇 , 即 貿 易 投 資 自 由 化 、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和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。 香 港 政 府 在 這 三 方 面 均 積 極 參 與 , 並 自 一 九 九 六 年 起 , 出 任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轄 下 貿 易 及 投 資 委 員 會 的 副 主 席 。

二 零 零 四 年 ,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的 主 席 為 智 利 , 整 體 主 題 是 “ 成 為 一 體 , 共 建 將 來 ” 。 七 個 副 主 題 包 括 : 承 諾 通 過 貿 易 繼 續 發 展 ; 以 更 佳 做 法 範 例 分 享 利 益 ; 發 展 技 能 以 應 付 未 來 挑 戰 ; 擴 闊 企 業 增 長 的 空 間 ; 以 增 長 和 穩 定 作 為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整 合 的 關 鍵 ; 承 諾 持 續 增 長 ; 以 及 體 驗 區 內 多 元 性 。

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議 會 屬 非 政 府 地 區 論 壇 , 參 與 的 人 士 包 括 政 府 官 員 、 商 界 領 袖 和 學 者 。 他 們 均 以 個 人 身 分 研 究 和 討 論 實 際 的 政 策 事 宜 , 以 推 動 太 平 洋 地 區 的 貿 易 投 資 活 動 和 經 濟 發 展 。 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香 港 委 員 會 負 責 就 香 港 加 入 和 參 與 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議 會 的 活 動 提 供 意 見 , 並 統 籌 有 關 工 作 。 年 內 , 香 港 委 員 會 繼 續 積 極 參 與 該 議 會 各 論 壇 、 專 責 小 組 及 工 作 小 組 的 事 務 。

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

香 港 特 區 是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( 以 巴 黎 為 基 地 ) 屬 下 貿 易 委 員 會 和 金 融 市 場 委 員 會 的 觀 察 員 。 這 兩 個 委 員 會 是 探 討 貿 易 及 金 融 服 務 政 策 事 務 的 重 要 渠 道 ,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意 見 往 往 會 由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( 例 如 世 貿 組 織 ) 跟 進 , 最 終 可 能 演 變 成 具 約 束 力 的 多 邊 協 議 或 守 則 。

區 域 貿 易 協 定

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一 向 堅 持 以 世 貿 組 織 的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為 本 。 儘 管 如 此 , 政 府 對 於 與 貿 易 伙 伴 訂 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亦 持 開 放 態 度 , 但 有 關 協 定 必 須 對 香 港 有 利 , 並 符 合 世 貿 組 織 規 例 和 有 助 多 邊 貿 易 自 由 化 。

《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》

自 《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 註 二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實 施 後 , 內 地 對 原 產 自 香 港 的 374 個 內 地 二 零 零 四 年 稅 則 號 列 所 涵 蓋 的 貨 品 , 已 實 施 零 關 稅 優 惠 。 內 地 亦 已 給 予 18 種 服 務 行 業 註 三 的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優 惠 的 市 場 准 入 待 遇 。 另 外 , 內 地 和 香 港 有 關 的 專 業 團 體 和 規 管 機 構 , 已 先 後 就 不 同 服 務 專 業 註 四 達 成 了 資 格 考 試 或 互 認 的 協 議 或 安 排 , 推 動 專 業 技 術 的 人 才 交 流 。 在 推 動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方 面 , 雙 方 已 成 立 了 工 作 小 組 跟 進 七 項 合 作 領 域 的 便 利 化 措 施 。 由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財 政 司 司 長 及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商 務 部 副 部 長 共 同 領 導 的 聯 合 指 導 委 員 會 , 負 責 《 安 排 》 的 整 體 統 籌 工 作 。

《 安 排 》 採 取 了 “ 循 序 漸 進 ” 的 方 式 , 並 為 加 入 更 多 開 放 市 場 的 措 施 設 下 機 制 。 為 擴 闊 《 安 排 》 的 涵 蓋 範 圍 ,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五 月 開 始 一 連 串 高 層 及 高 官 級 磋 商 , 並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簽 署 磋 商 紀 要 , 再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簽 署 《 安 排 》 補 充 協 議 ( 稱 為 《 安 排 》 第 二 階 段 )。 在 《 安 排 》 第 二 階 段 下 , 內 地 同 意 再 就 713 個 內 地 二 零 零 四 年 稅 則 號 列 所 涵 蓋 的 產 品 給 予 零 關 稅 優 惠 , 當 中 包 括 香 港 現 有 生 產 的 貨 品 (529 個 稅 則 號 列 ) 及 擬 在 香 港 生 產 的 貨 品 (184 個 稅 則 號 列 )。 上 述 的 現 有 生 產 貨 品 可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享 有 零 關 稅 優 惠 , 而 擬 生 產 貨 品 在 投 產 後 經 雙 方 確 認 即 可 享 有 零 關 稅 優 惠 。 在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, 內 地 同 意 擴 大 《 安 排 》 首 階 段 下 11 個 服 務 行 業 註 五 的 開 放 措 施 , 並 且 把 開 放 措 施 擴 展 至 八 個 新 增 的 服 務 領 域 註 六

在 世 貿 組 織 框 架 下 建 立 和 實 施 《 安 排 》 , 將 會 進 一 步 促 進 香 港 與 內 地 之 間 的 貿 易 和 投 資 活 動 , 以 及 兩 地 人 才 、 資 金 和 技 術 的 交 流 , 達 到 互 惠 互 利 的 效 果 , 並 有 助 兩 地 經 濟 持 續 增 長 。 自 公 布 《 安 排 》 後 , 政 府 已 展 開 宣 傳 工 作 , 向 本 地 、 外 國 和 內 地 的 投 資 者 推 介 《 安 排 》 帶 來 的 商 機 , 加 深 他 們 對 《 安 排 》 的 了 解 。

與 內 地 的 聯 繫

中 國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正 式 成 為 世 貿 組 織 成 員 。 中 國 加 入 世 貿 組 織 時 所 作 出 廣 泛 的 巿 場 開 放 承 諾 , 以 及 根 據 世 貿 組 織 協 定 對 進 入 海 外 巿 場 的 保 障 , 將 進 一 步 促 進 內 地 整 體 的 經 濟 發 展 。 內 地 是 香 港 最 大 的 貿 易 伙 伴 , 兩 地 有 着 密 切 的 經 貿 聯 繫 。 內 地 經 濟 高 速 發 展 , 預 期 會 為 香 港 帶 來 巨 大 的 商 機 。 加 入 世 貿 組 織 後 , 內 地 貿 易 量 的 激 增 及 投 資 環 境 的 改 善 , 將 帶 動 香 港 對 外 貿 易 及 中 介 服 務 的 增 長 。 此 外 , 《 安 排 》 將 進 一 步 為 香 港 商 界 在 內 地 市 場 開 拓 更 多 商 機 , 增 加 香 港 對 外 地 投 資 者 的 吸 引 力 。

特 區 政 府 致 力 協 助 港 商 把 握 中 國 入 世 及 《 安 排 》 帶 來 的 機 遇 , 並 在 港 商 開 拓 內 地 商 機 的 過 程 中 , 提 供 支 援 。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官 方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。 各 決 策 局 、 部 門 、 特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、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, 以 及 如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等 半 官 方 機 構 , 經 常 在 不 同 層 面 與 內 地 的 相 關 部 門 保 持 聯 絡 。 通 過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和 《 安 排 》 聯 合 指 導 委 員 會 等 機 制 , 雙 方 高 層 經 常 保 持 溝 通 。

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的 雙 邊 協 定

香 港 與 14 個 經 濟 體 系 ── 澳 洲 、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/ 盧 森 堡 、 丹 麥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意 大 利 、 日 本 、 大 韓 民 國 、 荷 蘭 、 新 西 蘭 、 瑞 典 、 瑞 士 和 英 國 , 簽 訂 了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的 雙 邊 協 議 , 有 助 確 保 海 外 投 資 者 對 香 港 擁 有 穩 定 投 資 環 境 的 信 心 。

紡 織 品 的 貿 易

多 年 來 , 部 分 香 港 輸 往 歐 洲 聯 盟 、 加 拿 大 和 美 國 的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的 數 量 一 向 受 到 限 制 。 世 貿 組 織 《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協 議 》 訂 明 , 所 有 世 貿 成 員 ( 包 括 香 港 ) 之 間 的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數 量 限 制 將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撤 銷 。 香 港 的 紡 織 品 出 口 將 可 自 由 進 入 世 界 市 場 ( 包 括 歐 洲 和 北 美 的 傳 統 設 限 市 場 ), 不 再 受 到 配 額 限 制 。 因 應 取 消 紡 織 品 配 額 限 制 , 香 港 的 紡 織 品 出 入 口 安 排 一 方 面 會 適 當 地 簡 化 , 利 便 營 商 ; 另 一 方 面 則 會 維 持 必 要 的 管 制 , 以 保 障 香 港 紡 織 品 貿 易 的 利 益 。 香 港 一 直 密 切 監 察 《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協 議 》 的 實 施 , 以 及 紡 織 品 監 督 機 構 ( 世 貿 組 織 就 協 議 實 施 而 設 的 監 管 機 構 ) 的 運 作 。 在 國 際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局 ( 香 港 為 該 局 的 成 員 ) 的 統 籌 下 , 香 港 和 一 些 發 展 中 的 紡 織 品 出 口 國 家 通 力 合 作 , 確 保 上 述 協 議 規 定 的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貿 易 自 由 化 工 作 進 展 良 好 , 並 研 究 如 何 進 一 步 開 放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貿 易 。

香 港 繼 續 與 有 關 貿 易 伙 伴 合 作 , 致 力 打 擊 紡 織 品 的 非 法 轉 運 。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括 香 港 海 關 和 美 國 海 關 人 員 的 聯 合 觀 察 訪 廠 活 動 , 以 增 進 美 國 方 面 對 香 港 各 項 打 擊 非 法 轉 運 措 施 的 了 解 。 聯 合 觀 察 訪 廠 並 非 執 法 行 動 。 二 零 零 四 年 , 港 美 雙 方 進 行 了 兩 次 聯 合 觀 察 訪 廠 活 動 。

為 打 擊 虛 報 產 地 來 源 和 貨 物 價 值 , 以 及 非 法 轉 運 紡 織 品 的 活 動 , 海 關 年 內 視 察 工 廠 和 檢 查 貨 物 共 84 411 次 , 調 查 了 1 507 宗 個 案 , 並 在 各 個 進 出 口 管 制 站 執 行 了 977 次 突 擊 檢 查 紡 織 品 行 動 , 結 果 有 1 059 家 違 法 的 公 司 及 個 別 人 士 被 檢 控 , 判 處 的 罰 款 共 達 2,694 萬 元 。 海 關 還 推 行 了 獎 金 獎 賞 計 劃 , 鼓 勵 市 民 提 供 有 關 紡 織 品 產 地 來 源 欺 詐 活 動 的 資 料 。

戰 略 物 品 的 貿 易

為 確 保 香 港 能 夠 繼 續 獲 取 有 助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的 先 進 產 品 及 技 術 , 並 確 保 香 港 不 會 成 為 戰 略 物 品 非 法 擴 散 的 中 轉 地 , 香 港 實 施 一 套 全 面 的 進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, 以 監 控 進 出 香 港 的 戰 略 物 品 。 戰 略 物 品 的 簽 證 管 制 制 度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負 責 執 行 , 並 由 海 關 雷 厲 執 法 配 合 。 香 港 與 貿 易 伙 伴 保 持 緊 密 合 作 , 以 取 得 國 際 間 有 關 戰 略 物 品 管 制 事 宜 最 新 發 展 的 消 息 , 並 使 香 港 的 管 制 安 排 與 貿 易 伙 伴 的 管 制 制 度 互 相 配 合 。

於 六 月 生 效 的 《 化 學 武 器 ( 公 約 ) 條 例 》 , 令 政 府 可 在 香 港 全 面 落 實 執 行 《 化 學 武 器 公 約 》 。 條 例 反 映 香 港 對 遵 守 國 際 間 禁 止 化 學 武 器 和 監 察 涉 及 敏 感 化 學 品 活 動 的 決 心 , 有 助 維 持 香 港 在 管 制 戰 略 物 品 貿 易 方 面 的 國 際 聲 譽 , 也 有 助 確 保 香 港 能 夠 繼 續 取 得 一 系 列 化 學 品 , 在 本 地 作 工 業 、 醫 療 、 研 究 和 貿 易 用 途 。

年 內 , 海 關 調 查 了 234 宗 未 領 許 可 證 而 進 口 或 出 口 戰 略 物 品 的 案 件 , 檢 控 了 57 名 違 法 者 , 判 處 的 罰 款 共 達 151 萬 元 , 充 公 的 戰 略 物 品 共 值 192 萬 元 。

海 關 合 作

香 港 海 關 一 向 積 極 參 與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和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海 關 程 序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活 動 。 前 者 旨 在 協 調 和 統 一 成 員 之 間 的 海 關 程 序 , 從 而 提 高 各 地 海 關 的 工 作 成 效 和 效 率 , 並 促 進 貿 易 發 展 ; 後 者 則 致 力 簡 化 和 協 調 亞 太 區 各 地 的 海 關 程 序 , 以 便 利 區 內 跨 境 貿 易 。 截 至 十 二 月 ,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共 有 164 名 成 員 ,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則 有 21 個 成 員 經 濟 體 系 。

在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會 議 上 , 香 港 海 關 與 代 表 亞 太 區 的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副 主 席 緊 密 合 作 , 處 理 區 內 事 宜 。 香 港 海 關 並 擔 任 區 內 活 動 的 統 籌 人 , 就 保 安 、 商 業 詐 騙 、 走 私 和 情 報 的 執 法 計 劃 , 以 及 海 關 與 商 界 的 伙 伴 關 係 和 誠 信 事 宜 , 為 亞 太 區 的 成 員 籌 辦 活 動 。

香 港 海 關 一 向 與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亞 太 區 情 報 聯 絡 中 心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。 該 中 心 已 於 一 月 一 日 由 東 京 遷 往 北 京 。 香 港 海 關 已 借 調 一 名 人 員 到 北 京 辦 事 處 , 繼 續 全 力 支 持 亞 太 區 情 報 聯 絡 中 心 的 工 作 , 通 過 與 亞 太 區 內 成 員 適 時 地 交 換 情 報 和 協 助 他 們 進 行 調 查 工 作 , 加 強 區 內 的 情 報 網 絡 。

在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海 關 程 序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, 香 港 海 關 與 其 他 成 員 經 濟 體 系 緊 密 合 作 , 制 定 便 利 貿 易 的 措 施 。 香 港 海 關 並 擔 任 海 關 程 序 小 組 委 員 會 集 體 行 動 計 劃 的 統 籌 人 , 負 責 統 籌 有 關 公 開 資 料 、 海 關 誠 信 和 海 關 與 商 界 伙 伴 關 係 的 計 劃 。

此 外 , 香 港 海 關 積 極 參 與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國 際 貿 易 供 應 鏈 保 安 及 便 利 貿 易 專 責 小 組 和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反 恐 專 責 小 組 , 以 推 動 反 恐 工 作 。

香 港 海 關 極 重 視 與 外 地 海 關 當 局 及 執 法 機 關 的 合 作 , 以 打 擊 違 反 海 關 法 規 的 跨 國 犯 罪 活 動 。 為 此 , 香 港 海 關 與 各 駐 港 領 事 館 的 海 關 專 員 及 執 法 機 關 代 表 維 持 良 好 工 作 關 係 , 並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。 香 港 海 關 通 過 定 期 舉 行 雙 邊 會 議 , 促 進 與 內 地 及 各 地 海 關 當 局 之 間 的 相 互 合 作 , 建 立 緊 密 的 網 絡 , 打 擊 違 反 海 關 法 規 的 跨 國 犯 罪 活 動 。

貨 櫃 安 全 倡 議

二 零 零 一 年 發 生 九 一 一 事 件 後 , 美 國 海 關 及 邊 境 保 護 局 提 出 “ 貨 櫃 安 全 倡 議 ” , 以 防 範 與 輸 美 遠 洋 貨 櫃 相 關 的 恐 怖 襲 擊 。 經 詳 細 考 慮 和 諮 詢 本 地 出 口 及 航 運 界 後 , 香 港 同 意 參 加 這 項 倡 議 。 香 港 海 關 與 美 國 海 關 總 署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九 月 簽 訂 “ 貨 櫃 安 全 倡 議 ” 的 《 原 則 聲 明 》 。 有 關 “ 倡 議 ” 已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起 推 行 。 香 港 海 關 與 派 駐 香 港 的 美 國 海 關 人 員 合 作 甄 別 有 恐 怖 襲 擊 風 險 的 輸 美 貨 櫃 , 然 後 由 香 港 海 關 加 以 檢 查 。 香 港 參 與 “ 貨 櫃 安 全 倡 議 ” , 有 助 提 高 全 球 海 運 貿 易 的 安 全 , 並 促 進 源 自 香 港 的 貨 物 順 利 輸 美 。

註 二 《 安 排 》 主 體 文 件 及 六 份 附 件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及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簽 訂 。
註 三 這 些 服 務 行 業 包 括 : 管 理 諮 詢 、 會 議 及 展 覽 、 廣 告 、 會 計 、 房 地 產 及 建 築 、 醫 療 及 牙 醫 、 分 銷 、 物 流 、 貨 物 運 輸 代 理 、 倉 儲 、 運 輸 、 旅 遊 、 視 聽 、 法 律 、 銀 行 、 證 券 、 保 險 、 電 訊 。
註 四 這 些 專 業 包 括 : 產 業 測 量 師 、 證 券 及 期 貨 合 資 格 人 員 、 建 築 師 、 保 險 中 介 從 業 人 員 、 專 利 代 理 人 員 、 結 構 工 程 師 、 會 計 師 。
註 五 這 些 服 務 行 業 包 括 : 法 律 、 建 築 、 分 銷 、 運 輸 ( 包 括 公 路 客 運 及 海 運 )、 貨 物 運 輸 代 理 、 醫 療 及 牙 醫 、 視 聽 、 會 計 、 銀 行 、 證 券 期 貨 、 個 體 工 商 戶 。
註 六 這 些 服 務 領 域 包 括 ︰ 機 場 服 務 、 信 息 技 術 、 專 利 代 理 、 商 標 代 理 、 職 業 介 紹 、 人 才 中 介 、 文 娛 服 務 、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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