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2004 - 食 物 安 全、环 境 衞 生 和 渔 农 业
香 港 2004
食 物 安 全、环 境 衞 生 和 渔 农 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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坟 场 和 火 葬 场
列 印

香 港 土 地 资 源 有 限,政 府 鼓 励 市 民 以 火 葬 方 式 殓 葬 死 者。葬 于 公 众 坟 场 的 遗 骸 通 常 须 于 下 葬 六 年 后 掘 出,并 随 即 火 化 或 安 放 于 金 塔 ( 骨 灰 瓮 ) 坟 场。

食 物 环 境 衞 生 署 负 责 管 理 六 个 政 府 火 葬 场 和 11 个 公 众 坟 场,并 监 管 28 个 私 营 坟 场 的 运 作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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