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2004 - 金 融 财 务
香 港 2004
金融财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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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 产 、 个 人 自 愿 安 排 及 强 制 清 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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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 产 管 理 署 负 责 管 理 个 别 被 法 院 判 定 破 产 人 士 的 财 产 。 被 法 院 颁 令 强 制 清 盘 的 公 司 的 资 产 , 一 般 由 私 营 清 盘 / 破 产 工 作 从 业 员 管 理 。

当 法 院 向 个 别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发 出 破 产 令 , 或 对 公 司 发 出 清 盘 令 , 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或 其 根 据 外 判 计 划 委 任 的 从 业 员 , 便 会 成 为 该 个 别 债 务 人 的 接 管 人 , 或 该 清 盘 公 司 的 临 时 清 盘 人 。 如 果 接 管 的 财 产 不 超 过 20 万 元 , 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或 其 委 任 的 从 业 员 一 般 会 藉 简 易 程 序 令 获 委 任 为 受 托 人 或 清 盘 人 。 至 于 其 他 个 案 , 破 产 案 的 债 权 人 或 强 制 清 盘 案 的 债 权 人 和 分 担 人 会 召 开 会 议 , 决 定 应 否 委 任 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、 其 委 任 的 从 业 员 或 私 营 机 构 的 其 他 人 士 为 受 托 人 或 清 盘 人 。

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或 其 委 任 的 从 业 员 作 为 受 托 人 或 清 盘 人 , 负 责 调 查 破 产 人 或 清 盘 公 司 的 状 况 , 把 资 产 变 现 , 并 把 债 款 发 还 给 债 权 人 。 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也 就 违 反 《 破 产 条 例 》 和 《 公 司 条 例 》 的 若 干 事 项 进 行 检 控 , 申 请 取 消 不 适 合 作 为 公 司 董 事 人 士 的 资 格 , 监 察 外 间 清 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操 守 , 并 且 监 管 强 制 和 自 动 清 盘 案 中 由 清 盘 人 保 存 的 款 项 。

二 零 零 四 年 , 法 院 共 发 出 13 593 项 破 产 令 、 2 313 项 有 关 个 人 自 愿 安 排 的 临 时 命 令 , 以 及 1 147 项 清 盘 令 ;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数 字 则 分 别 为 24 922、 2 743 及 1 248 项 。 年 内 , 经 由 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变 现 的 资 产 达 1.334 亿 元 , 在 2 054 宗 破 产 或 清 盘 个 案 中 债 权 人 获 发 还 债 款 1.441 亿 元 。 根 据 循 简 易 程 序 办 理 的 清 盘 个 案 外 判 计 划 , 该 署 外 判 了 1 092 宗 个 案 。

《 2004 年 破 产 ( 修 订 ) 条 例 草 案 》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提 交 立 法 会 , 以 便 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可 把 简 易 程 序 破 产 个 案 外 判 予 私 营 从 业 员 , 并 作 出 其 他 轻 微 的 杂 项 修 订 。 条 例 草 案 旨 在 设 立 类 似 《 公 司 条 例 》 就 简 易 程 序 公 司 清 盘 个 案 所 订 的 外 判 制 度 。 条 例 草 案 获 通 过 后 , 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会 有 权 直 接 委 任 私 营 从 业 员 管 理 简 易 程 序 破 产 个 案 ( 破 产 人 产 业 的 价 值 相 当 不 可 能 超 过 20 万 元 ), 而 无 须 召 开 债 权 人 会 议 。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 时 , 立 法 会 正 审 议 该 条 例 草 案 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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