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2004 - 法 律 制 度
香 港 2004
法 律 制 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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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  延续原有的法律制度
 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
  援引《基本法》向法院提出质疑
  仲裁和解决争议
  律政司司长
  法律改革委员会
  法律专业
  司法机构
  法律援助
  知识产权署署长
  个人权利
  平等机会委员会
 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
  网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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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律 专 业
列 印

香 港 的 法 律 专 业 分 为 两 个 不 同 的 职 系 ── 律 师 和 大 律 师 。 律 师 只 在 某 些 级 别 的 法 庭 有 发 言 权 , 大 律 师 则 完 全 没 有 此 限 制 , 有 权 在 所 有 类 别 的 法 庭 发 言 。 在 其 中 一 个 职 系 执 业 的 法 律 执 业 者 , 不 得 同 时 在 另 一 职 系 执 业 。

香 港 现 有 超 过 5 400 名 执 业 律 师 和 675 家 本 地 律 师 行 , 另 有 约 33 家 外 地 律 师 行 、 701 名 外 地 注 册 律 师 , 以 及 由 外 地 律 师 行 与 本 地 律 师 行 组 成 的 七 个 注 册 联 营 团 体 。

香 港 律 师 会 是 本 地 律 师 、 在 香 港 执 业 的 外 地 律 师 及 外 地 律 师 行 的 规 管 组 织 。 香 港 律 师 会 肩 负 广 泛 责 任 , 包 括 维 持 律 师 专 业 水 平 和 业 内 道 德 标 准 , 以 及 处 理 对 执 业 律 师 的 投 诉 。

香 港 约 有 380 名 律 师 同 时 亦 是 公 证 人 , 他 们 都 是 香 港 国 际 公 证 人 协 会 的 会 员 , 为 社 会 各 行 各 业 提 供 公 证 服 务 。

香 港 目 前 有 超 过 840 名 执 业 大 律 师 , 他 们 由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规 管 。 大 律 师 的 操 守 和 业 内 成 规 , 受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专 业 守 则 约 束 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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