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2004 - 法 律 制 度
香 港 2004
法 律 制 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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援 引 《 基 本 法 》 向 法 院 提 出 质 疑
列 印

自 《 基 本 法 》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生 效 之 后 , 香 港 首 次 拥 有 一 套 详 尽 的 成 文 宪 法 。 诉 讼 人 可 以 援 引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条 文 作 为 论 据 , 对 他 们 认 为 抵 触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行 为 提 出 质 疑 。

多 类 案 件 的 诉 讼 人 均 曾 根 据 《 基 本 法 》 提 出 司 法 质 疑 , 其 中 一 类 意 义 重 大 的 案 件 主 要 涉 及 各 类 人 士 的 香 港 居 留 权 。 诉 讼 人 根 据 宪 制 提 出 质 疑 的 其 他 案 件 则 涉 及 在 法 庭 使 用 中 文 的 权 利 、 旅 行 和 入 境 自 由 、 由 行 政 长 官 对 被 判 无 限 期 监 禁 的 人 设 定 最 低 刑 期 、 公 职 人 员 行 为 不 当 的 罪 行 、 行 政 长 官 行 使 赦 免 或 减 轻 刑 事 罪 犯 刑 罚 的 权 力 、 终 审 法 院 的 终 审 权 、 获 得 法 律 代 表 的 权 利 , 以 及 言 论 和 集 会 自 由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法 理 体 系 的 逐 步 发 展 , 令 《 基 本 法 》 能 够 更 有 效 地 界 定 香 港 市 民 应 有 的 权 利 、 责 任 、 权 力 和 公 民 权 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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