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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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口和入境事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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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 留 權

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,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特 區 享 有 居 留 權 , 並 有 資 格 依 照 香 港 特 區 法 律 取 得 載 明 其 居 留 權 的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證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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