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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 訴 專 員 公 署

申 訴 專 員 公 署 是 獨 立 法 定 機 構 ,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根 據 《 申 訴 專 員 條 例 》 成 立 , 目 的 是 為 市 民 提 供 申 訴 途 徑 。 假 如 市 民 對 政 府 部 門 或 公 營 機 構 在 行 政 上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、 決 定 和 建 議 感 到 不 滿 , 便 可 向 公 署 提 出 , 由 公 署 進 行 調 查 。

申 訴 專 員 公 署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起 成 為 單 一 法 團 , 脫 離 政 府 架 構 。 公 署 已 建 立 本 身 的 行 政 系 統 , 並 按 自 行 訂 定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招 聘 合 約 人 員 。 為 長 遠 計 和 節 省 租 金 開 支 , 公 署 已 遷 進 位 於 上 環 的 自 置 永 久 辦 公 地 方 。

申 訴 專 員 直 接 向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, 擔 當 監 察 政 府 部 門 和 《 申 訴 專 員 條 例 》 附 表 所 列 的 公 共 機 構 的 角 色 , 以 確 保 :

  • 官 僚 習 性 不 會 影 響 行 政 公 平 ;

  • 公 營 機 構 向 市 民 提 供 便 捷 的 服 務 ;

  • 防 止 濫 用 職 權 ;

  • 糾 正 錯 誤 ;

  • 在 公 職 人 員 受 到 不 公 平 指 責 時 指 出 事 實 真 相 ;

  • 人 權 得 到 保 障 ; 以 及

  • 公 營 機 構 不 斷 提 高 服 務 質 素 、 透 明 度 和 效 率 。

申 訴 專 員 的 職 權 範 圍 並 不 包 括 香 港 警 務 處 和 廉 政 公 署 , 因 為 這 兩 個 部 門 本 身 都 設 有 獨 立 機 制 , 處 理 市 民 的 投 訴 。

附 表 所 列 的 17 個 主 要 公 營 機 構 是 : 機 場 管 理 局 、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、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、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、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、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、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、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、 香 港 康 體 發 展 局 、 醫 院 管 理 局 、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、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、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、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、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、 市 區 重 建 局 和 職 業 訓 練 局 。

除 了 調 查 投 訴 外 , 申 訴 專 員 還 可 以 對 涉 及 公 眾 利 益 和 市 民 關 注 的 問 題 主 動 展 開 直 接 調 查 , 並 公 布 調 查 報 告 。 採 取 這 種 積 極 主 動 、 防 微 杜 漸 的 方 針 , 目 的 在 於 解 決 影 響 普 羅 大 眾 的 問 題 。 直 接 調 查 對 於 糾 正 行 政 上 的 嚴 重 失 誤 和 消 除 引 致 投 訴 的 基 本 問 題 尤 其 有 效 。

自 一 九 九 四 年 獲 賦 予 權 力 進 行 直 接 調 查 以 來 ,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共 完 成 了 45 項 直 接 調 查 , 其 中 六 項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完 成 , 分 別 涉 及 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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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 會 福 利 署 和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監 管 慈 善 籌 款 活 動 的 安 排 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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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 會 福 利 署 防 止 濫 用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的 機 制 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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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 育 統 籌 局 根 據 《 教 育 條 例 》 推 行 普 及 基 礎 教 育 的 情 況 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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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在 協 助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方 面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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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在 大 廈 管 理 及 維 修 方 面 為 業 主 和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提 供 的 協 助 ; 以 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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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 府 總 部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轄 下 效 率 促 進 組 綜 合 電 話 查 詢 中 心 的 運 作 。

公 署 的 資 源 中 心 備 有 所 有 已 完 成 直 接 調 查 的 報 告 , 供 市 民 索 閱 。

《 申 訴 專 員 條 例 》 亦 賦 予 申 訴 專 員 權 力 , 可 以 就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( 包 括 香 港 警 務 處 和 廉 政 公 署 ) 違 反 《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》 的 投 訴 展 開 調 查 , 並 以 獨 立 人 士 身 分 覆 檢 涉 嫌 違 反 《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》 的 個 案 。

二 零 零 三 年 , 公 署 共 接 到 12 320 宗 查 詢 及 4 352 宗 投 訴 , 而 二 零 零 二 年 的 數 字 分 別 為 15 207 宗 及 4 662 宗 。 較 多 人 投 訴 的 事 項 包 括 : 出 錯 、 錯 誤 建 議 或 決 定 、 沒 有 依 照 程 序 或 造 成 延 誤 、 疏 忽 職 守 或 不 作 為 、 厚 此 薄 彼 、 沒 有 就 投 訴 作 出 回 應 、 職 員 態 度 欠 佳 , 以 及 監 管 不 力 等 。 最 多 人 投 訴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是 房 屋 署 、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、 地 政 總 署 、 衞 生 署 、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、 懲 教 署 、 屋 宇 署 、 醫 院 管 理 局 、 運 輸 署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。 這 些 部 門 或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對 市 民 有 較 密 切 的 影 響 , 與 市 民 的 接 觸 也 較 直 接 、 頻 密 和 廣 泛 。

雖 然 申 訴 專 員 並 沒 有 權 力 執 行 本 身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, 但 超 過 95% 的 建 議 已 獲 有 關 部 門 和 機 構 接 納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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