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 - 法律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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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律 专 业

香 港 的 法 律 专 业 分 为 两 个 不 同 的 职 系 - 律 师 和 大 律 师 。 律 师 只 在 某 些 级 别 的 法 庭 有 发 言 权 , 大 律 师 则 完 全 没 有 此 限 制 , 有 权 在 所 有 类 别 的 法 庭 发 言 。 在 其 中 一 个 职 系 执 业 的 法 律 执 业 者 , 不 得 同 时 在 另 一 职 系 执 业 。

香 港 现 有 超 过 5 300 名 执 业 律 师 和 650 家 本 地 律 师 行 , 另 有 约 34 家 外 地 律 师 行 、 630 名 外 地 注 册 律 师 , 以 及 由 香 港 的 外 地 律 师 行 与 本 地 律 师 行 组 成 的 七 个 注 册 联 营 团 体 。

香 港 律 师 会 是 本 地 律 师 、 在 香 港 执 业 的 外 地 律 师 及 外 地 律 师 行 的 规 管 组 织 。 香 港 律 师 会 肩 负 广 泛 责 任 , 包 括 维 持 律 师 专 业 水 平 和 业 内 道 德 标 准 , 以 及 处 理 对 执 业 律 师 的 投 诉 。

香 港 约 有 380 名 律 师 同 时 亦 是 公 证 人 , 他 们 都 是 香 港 国 际 公 证 人 协 会 的 会 员 , 为 社 会 各 行 各 业 提 供 公 证 服 务 。

香 港 目 前 有 超 过 840 名 执 业 大 律 师 , 他 们 由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管 理 。 大 律 师 的 操 守 和 业 内 成 规 , 受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专 业 守 则 约 束 。

二 零 零 三 年 ,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参 与 了 许 多 在 法 律 上 对 公 众 很 重 要 的 事 件 。 其 中 最 值 得 一 提 的 , 当 为 关 于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讨 论 。 除 了 参 与 由 其 他 团 体 组 织 筹 划 的 论 坛 和 访 问 外 , 亦 与 香 港 大 学 和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联 合 举 办 了 一 个 为 期 两 日 的 “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三 条 论 坛 ” , 各 方 人 士 踊 跃 出 席 。 该 论 坛 更 通 过 互 联 网 向 全 球 广 播 。

一 如 以 往 ,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通 过 参 与 香 港 大 学 和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的 各 个 委 员 会 , 继 续 积 极 投 入 香 港 法 律 教 育 的 改 革 。 该 会 亦 通 过 免 费 法 律 服 务 计 划 , 在 年 内 继 续 向 市 民 提 供 免 费 的 法 律 服 务 , 并 取 得 满 意 的 成 果 。

在 与 国 际 法 律 团 体 维 持 友 好 关 系 的 同 时 ,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亦 加 强 了 与 内 地 律 师 组 织 的 联 系 。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签 署 的 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 亦 提 供 了 动 力 , 使 该 会 与 内 地 的 关 系 更 形 密 切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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