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 - 法律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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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 裁 和 解 决 争 议

以 仲 裁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, 在 香 港 特 区 已 经 盛 行 一 段 时 间 。 规 管 仲 裁 事 宜 的 《 仲 裁 条 例 》 有 两 个 不 同 体 制 , 一 个 是 源 自 英 国 法 律 的 本 地 体 制 , 另 一 个 是 反 映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采 用 的 标 准 法 的 国 际 体 制 。

在 香 港 特 区 作 出 的 仲 裁 裁 决 , 可 在 超 过 135 个 签 署 了 《 承 认 及 执 行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公 约 》 ( 《 纽 约 公 约 》 )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执 行 。 由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是 《 纽 约 公 约 》 的 缔 约 国 , 并 将 公 约 援 引 至 香 港 特 区 实 施 , 香 港 因 此 得 以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后 保 留 公 约 成 员 的 身 分 。 香 港 特 区 与 中 国 内 地 本 着 《 纽 约 公 约 》 的 精 神 相 互 执 行 仲 裁 裁 决 的 机 制 , 已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开 始 运 作 。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, 香 港 更 引 入 以 简 易 程 序 执 行 其 他 裁 决 ( 例 如 由 台 湾 和 澳 门 作 出 的 裁 决 ) 的 机 制 。

香 港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于 一 九 八 五 年 成 立 , 作 为 香 港 和 亚 太 区 发 展 各 种 解 决 争 议 方 式 的 独 立 而 公 正 的 运 作 中 心 , 为 香 港 和 外 地 的 解 决 争 议 和 仲 裁 事 宜 提 供 资 料 。 该 中 心 设 有 国 际 和 本 地 仲 裁 员 小 组 , 并 备 有 认 可 调 解 员 名 册 。 仲 裁 中 心 设 于 中 环 交 易 广 场 , 内 有 十 间 聆 讯 室 暨 会 议 室 和 完 善 的 辅 助 设 施 。 近 年 来 , 仲 裁 中 心 介 入 的 个 案 数 量 大 增 , 而 且 预 料 这 类 个 案 会 继 续 增 加 。 这 不 单 是 由 于 仲 裁 和 调 解 等 解 决 争 议 方 法 日 趋 盛 行 , 还 因 为 香 港 已 逐 渐 发 展 成 为 亚 太 区 的 调 解 争 议 中 心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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