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
目錄:
ENGLISH
土地、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
搜尋 去
圖片
附錄 大事紀要 香港便覽 照片廊 地圖 製作人員
主頁   列印此頁
     

土 地 註 冊

香 港 現 時 是 通 過 土 地 註 冊 處 實 施 的 契 約 註 冊 制 度 , 為 業 權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。 土 地 註 冊 處 的 契 約 註 冊 制 度 是 根 據 《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》 的 規 定 運 作 。 《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》 於 一 八 四 四 年 制 定 , 是 本 地 最 古 老 的 法 例 , 一 直 沿 用 至 今 。 現 時 以 註 冊 物 業 作 抵 押 的 物 業 包 括 商 住 物 業 , 貸 款 額 約 一 萬 億 港 元 。 二 零 零 三 年 期 間 共 有 102 313 宗 事 項 註 冊 。

土 地 註 冊 處 約 有 500 名 員 工 , 轄 下 設 有 市 區 土 地 註 冊 處 , 為 港 島 及 九 龍 的 市 民 提 供 服 務 ; 八 個 新 界 分 區 辦 事 處 ; 一 個 文 件 影 像 中 心 , 為 所 有 辦 事 處 提 供 服 務 ; 還 有 一 個 業 權 報 告 辦 事 處 。 土 地 註 冊 處 負 責 為 影 響 土 地 的 文 件 註 冊 , 並 且 備 存 土 地 記 錄 供 市 民 查 閱 。 土 地 註 冊 處 按 營 運 基 金 方 式 運 作 , 須 從 收 費 取 得 的 收 益 支 付 運 作 成 本 , 並 須 在 改 善 服 務 方 面 投 放 資 金 。

根 據 《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》 , 影 響 土 地 的 文 件 在 法 律 上 的 優 先 次 序 , 須 按 照 其 各 自 註 冊 日 期 的 先 後 而 定 。 註 冊 並 非 強 制 規 定 , 但 可 以 保 障 土 地 權 益 , 因 此 , 市 民 大 都 為 有 關 事 項 註 冊 。

土 地 文 件 有 一 定 的 註 冊 程 序 。 市 民 須 把 文 件 連 同 載 有 文 件 主 要 資 料 的 註 冊 摘 要 交 給 有 關 的 土 地 註 冊 處 , 並 繳 付 註 冊 費 。 其 後 , 註 冊 處 會 把 相 關 的 土 地 或 物 業 資 料 記 入 電 腦 化 的 土 地 登 記 冊 , 並 以 掃 描 方 法 把 已 註 冊 的 土 地 文 件 的 電 子 影 像 儲 存 在 光 碟 內 。

由 政 府 契 約 批 出 的 日 期 起 , 該 契 約 所 涉 物 業 的 一 切 交 易 記 錄 均 載 於 土 地 登 記 冊 上 。 市 民 只 須 繳 付 費 用 , 便 可 在 各 土 地 註 冊 處 的 查 冊 辦 事 處 查 閱 這 些 登 記 冊 、 註 冊 摘 要 及 有 關 的 土 地 文 件 。 直 接 查 冊 服 務 和 跨 區 查 冊 服 務 推 出 後 , 直 接 查 冊 服 務 的 用 戶 只 需 在 其 辦 公 室 而 市 民 則 可 在 各 土 地 註 冊 處 查 冊 辦 事 處 , 便 可 查 閱 全 港 的 物 業 資 料 。

土 地 註 冊 處 現 正 推 行 策 略 計 劃 , 以 便 為 業 權 提 供 更 佳 保 障 和 進 一 步 提 高 服 務 效 率 。 這 計 劃 包 括 重 組 該 處 的 營 運 模 式 及 架 構 , 並 引 進 新 的 資 訊 科 技 和 制 定 新 法 例 。

策 略 計 劃 的 第 一 期 項 目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展 開 。 有 關 《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》 的 修 訂 獲 得 通 過 後 , 該 處 即 可 策 劃 主 要 的 組 織 架 構 改 革 。 按 照 新 法 例 , 該 處 會 提 供 全 港 性 的 統 一 註 冊 和 查 詢 服 務 , 取 代 市 區 和 新 界 的 分 區 辦 事 處 。 法 例 通 過 後 , 該 處 簽 署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的 發 展 合 約 。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會 取 代 該 處 現 時 使 用 的 數 個 獨 立 資 訊 系 統 , 有 助 於 進 行 組 織 架 構 改 革 和 提 高 服 務 質 素 。 這 系 統 的 發 展 和 初 步 測 試 工 作 已 於 年 內 進 行 。

立 法 會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在 三 月 開 始 審 議 《 土 地 業 權 條 例 草 案 》 。 香 港 的 註 冊 制 度 將 會 根 據 條 例 由 契 約 註 冊 轉 為 業 權 註 冊 。 業 權 註 冊 的 好 處 在 於 物 業 擁 有 權 , 以 及 押 記 、 地 役 權 、 契 諾 和 其 他 影 響 土 地 的 權 利 , 都 可 以 藉 參 考 註 冊 記 錄 , 而 無 須 通 過 既 花 時 又 沒 完 沒 了 的 翻 查 舊 文 件 過 程 而 得 以 確 立 。 為 方 便 立 法 會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, 土 地 註 冊 處 與 香 港 律 師 會 和 其 他 專 業 團 體 進 行 廣 泛 討 論 , 以 蒐 集 意 見 。 審 議 工 作 在 年 底 時 仍 繼 續 進 行 。

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預 期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第 三 季 實 施 , 與 此 同 時 , 該 處 會 重 組 架 構 , 以 一 個 為 全 港 市 民 服 務 的 中 央 註 冊 處 , 取 代 現 行 的 市 區 和 新 界 分 區 辦 事 處 。 屆 時 , 該 處 會 通 過 互 聯 網 提 供 資 訊 服 務 , 又 會 引 進 一 站 式 的 櫃 位 服 務 , 並 且 致 力 縮 短 處 理 所 有 服 務 的 時 間 。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會 繼 續 拓 展 , 以 便 進 一 步 改 善 服 務 。 一 俟 《 土 地 業 權 條 例 草 案 》 通 過 和 實 施 , 該 系 統 會 為 新 引 入 的 業 權 註 冊 提 供 支 援 。

     
港年報: 2002 | 2001 | 2000 | 1999 | 1998 | 1997
回到頁首
到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