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 - 土地、公共工程和公用事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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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、公共工程和公用事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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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 地

香 港 特 区 的 土 地 全 属 国 家 所 有 , 由 特 区 政 府 负 责 批 出 和 管 理 。 可 供 私 营 机 构 发 展 的 政 府 土 地 , 一 般 通 过 拍 卖 或 招 标 方 式 出 售 。 另 一 方 面 , 政 府 会 收 取 象 征 式 地 价 , 以 私 人 协 约 方 式 把 土 地 批 予 非 牟 利 的 教 育 、 医 疗 及 慈 善 机 构 营 办 学 校 、 医 院 、 社 会 福 利 及 其 他 社 区 设 施 。 此 外 , 政 府 会 以 十 足 市 值 批 地 予 公 用 事 业 公 司 安 装 设 备 。

一 般 而 言 , 新 批 出 的 政 府 土 地 租 契 年 期 由 批 租 日 期 起 计 定 为 50 年 , 承 批 人 除 缴 付 地 价 外 , 并 须 由 批 租 日 期 起 每 年 缴 纳 相 当 于 该 土 地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3% 的 地 租 。 地 租 会 随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其 后 的 改 变 而 调 整 。

由 于 政 府 自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起 实 施 一 系 列 措 施 以 恢 复 市 民 对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信 心 , 定 期 的 土 地 拍 卖 已 经 停 止 , 而 勾 地 表 制 度 亦 继 续 暂 停 , 直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年 底 为 止 。

年 内 , 当 局 以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售 出 一 幅 总 面 积 1.23 公 顷 的 旧 文 物 用 地 , 作 商 业 发 展 及 保 存 历 史 建 筑 物 之 用 , 以 及 四 幅 总 面 积 0.8 公 顷 的 加 油 站 用 地 。

除 了 政 府 供 应 的 土 地 外 , 私 人 土 地 契 约 持 有 人 可 以 主 动 要 求 修 改 土 地 契 约 条 款 ( 通 常 须 补 地 价 ) , 以 便 根 据 当 时 的 规 划 意 向 扩 充 发 展 规 模 或 改 变 发 展 类 别 。 修 改 契 约 条 款 的 个 案 以 修 订 契 约 或 换 地 形 式 处 理 。 年 内 , 当 局 共 完 成 152 宗 修 改 契 约 条 款 个 案 , 涉 及 土 地 总 面 积 1 515 公 顷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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