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 - 土地、公共工程和公用事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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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、公共工程和公用事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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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 讨 《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》

现 行 的 《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》 最 先 在 一 九 三 九 年 制 定 。 为 配 合 香 港 社 会 和 经 济 环 境 不 断 改 变 而 产 生 的 要 求 , 这 条 例 必 须 不 时 修 订 。

政 府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 把 《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草 案 》 提 交 立 法 会 审 议 , 条 例 草 案 建 议 修 订 现 有 法 定 规 划 制 度 内 的 某 些 重 要 项 目 。 由 于 所 涉 问 题 相 当 复 杂 , 法 案 委 员 会 无 法 在 一 九 九 八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度 立 法 会 会 期 内 完 成 条 例 草 案 的 审 议 工 作 , 遂 于 举 行 九 次 会 议 之 后 解 散 。 其 后 , 当 局 把 握 机 会 , 因 应 所 接 获 的 意 见 和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的 转 变 , 检 讨 条 例 草 案 所 载 的 建 议 。

虽 然 公 众 已 有 共 识 , 认 为 需 要 简 化 规 划 程 序 和 推 动 公 众 参 与 , 但 在 一 些 复 杂 的 政 策 问 题 上 仍 然 意 见 分 歧 。 这 些 问 题 需 要 进 一 步 谘 询 主 要 关 注 团 体 后 才 能 解 决 。 鉴 于 公 众 对 提 高 现 有 规 划 制 度 的 效 率 和 成 效 有 强 烈 诉 求 , 因 此 当 局 决 定 分 阶 段 对 《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》 提 出 修 订 , 优 先 处 理 一 些 在 社 会 上 已 有 共 识 并 能 为 市 民 带 来 即 时 利 益 的 修 订 项 目 。

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提 交 立 法 会 审 议 的 《 2003 年 城 市 规 划 ( 修 订 ) 条 例 草 案 》 , 已 涵 盖 第 一 阶 段 的 修 订 。 该 条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目 的 , 是 简 化 制 订 图 则 和 规 划 许 可 审 批 的 程 序 , 使 规 划 制 度 更 富 透 明 度 和 更 方 便 使 用 , 并 加 强 新 界 乡 郊 地 区 的 强 制 执 行 规 划 管 制 行 动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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