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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 举 制 度

立 法 会 选 举 制 度

按 照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规 定 ,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由 选 举 产 生 , 产 生 办 法 根 据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循 序 渐 进 的 原 则 而 定 , 《 基 本 法 》 又 订 明 最 终 达 至 全 部 立 法 会 议 员 由 普 选 产 生 的 目 标 。

《 基 本 法 》 规 定 了 首 三 届 立 法 会 的 组 成 方 式 , 详 情 如 下 :

产 生 办 法

第 一 届
(1998-2000)

第 二 届
(2000-2004)

第 三 届
(2004-2008)

( 一 )

分 区 直 接 选 举

20

24

30

( 二 )

功 能 界 别 选 举

30

30

30

( 三 )

选 举 委 员 会 选 举

10

6




60

60

60

第 二 届 立 法 会 选 举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九 月 十 日 顺 利 举 行 , 共 有 155 名 获 有 效 提 名 的 候 选 人 参 选 , 竞 逐 立 法 会 60 个 议 席 。 超 过 133 万 名 登 记 选 民 在 投 票 日 投 票 , 投 票 率 为 43.6% 。 这 次 选 举 在 选 举 管 理 委 员 会 监 督 下 , 以 公 平 、 公 开 、 公 正 的 方 式 进 行 。

《 基 本 法 》 订 明 , 如 有 需 要 修 改 二 零 零 七 年 以 后 立 法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, 须 经 立 法 会 全 体 议 员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通 过 , 行 政 长 官 同 意 , 并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。

( 一 ) 地 方 选 区

地 方 选 区 选 举 以 普 选 方 式 进 行 。 凡 年 满 18 岁 的 合 资 格 人 士 , 均 有 权 登 记 为 选 民 并 在 选 举 中 投 票 。 目 前 , 登 记 选 民 约 有 300 万 人 。

在 第 二 届 立 法 会 ,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分 为 五 个 地 方 选 区 , 每 个 选 区 有 四 至 六 个 议 席 。 选 举 采 用 名 单 投 票 制 , 并 以 最 大 余 额 方 法 计 算 选 举 结 果 。 这 个 制 度 是 一 种 比 例 代 表 制 , 候 选 人 以 名 单 形 式 参 选 , 每 份 名 单 的 候 选 人 人 数 最 多 可 达 有 关 选 区 所 设 的 议 席 数 目 。 每 名 选 民 可 在 他 的 登 记 选 区 投 一 票 , 支 持 一 份 参 选 名 单 。 议 席 按 照 各 份 名 单 获 得 的 票 数 分 配 。

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, 只 要 年 满 21 岁 , 在 外 国 无 居 留 权 , 过 去 三 年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, 并 且 是 名 列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的 登 记 选 民 , 便 可 在 任 何 一 个 地 方 选 区 参 选 。

( 二 ) 功 能 界 别

每 个 功 能 界 别 代 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一 个 重 要 的 经 济 、 社 会 或 专 业 界 别 。 第 二 届 立 法 会 的 功 能 界 别 分 别 是 : (1) 乡 议 局 ; (2) 渔 农 界 ; (3) 保 险 界 ; (4) 航 运 交 通 界 ; (5) 教 育 界 ; (6) 法 律 界 ; (7) 会 计 界 ; (8) 医 学 界 ; (9) 衞 生 服 务 界 ; (10) 工 程 界 ; (11) 建 筑 、 测 量 及 都 市 规 划 界 ; (12) 劳 工 界 ; (13) 社 会 福 利 界 ; (14) 地 产 及 建 造 界 ; (15) 旅 游 界 ; (16) 商 界 ( 第 一 ) ; (17) 商 界 ( 第 二 ) ; (18) 工 业 界 ( 第 一 ) ; (19) 工 业 界 ( 第 二 ) ; (20) 金 融 界 ; (21) 金 融 服 务 界 ; (22) 体 育 、 演 艺 、 文 化 及 出 版 界 ; (23) 进 出 口 界 ; (24) 纺 织 及 制 衣 界 ; (25) 批 发 及 零 售 界 ; (26) 资 讯 科 技 界 ; (27) 饮 食 界 ; 以 及 (28) 区 议 会 。 劳 工 界 功 能 界 别 选 出 三 名 立 法 会 议 员 , 余 下 27 个 界 别 各 选 出 一 名 议 员 。

代 表 专 业 组 别 的 功 能 界 别 , 选 民 由 具 备 认 可 资 格 ( 包 括 法 定 资 格 ) 的 专 业 人 士 组 成 , 每 名 选 民 可 投 一 票 。 代 表 经 济 或 社 会 组 别 的 功 能 界 别 , 选 民 一 般 为 界 别 内 主 要 组 织 的 团 体 成 员 。 每 个 团 体 成 员 授 权 一 名 代 表 在 选 举 中 代 为 投 票 。

功 能 界 别 选 举 候 选 人 , 除 要 符 合 适 用 于 地 方 选 区 选 举 有 关 年 龄 和 居 港 年 期 的 规 定 外 , 还 须 是 名 列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的 登 记 选 民 , 并 已 登 记 为 有 关 功 能 界 别 的 选 民 或 与 该 界 别 有 密 切 联 系 。 鉴 于 外 国 国 民 在 香 港 贡 献 良 多 , 而 香 港 又 是 国 际 城 市 , 加 上 需 要 符 合 《 基 本 法 》 有 关 条 文 的 规 定 ,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即 使 拥 有 外 国 国 籍 或 外 国 居 留 权 , 也 可 在 指 定 的 12 个 功 能 界 别 中 参 选 ( 即 上 文 编 号 3 、 6 、 7 、 10 、 11 、 14 、 15 、 16 、 18 、 20 、 21 、 23 的 功 能 界 别 ) 。 功 能 界 别 ( 编 号 1 至 4 者 除 外 ) 是 以 简 单 多 数 选 举 制 决 定 选 举 结 果 , 获 得 最 多 票 数 的 候 选 人 即 告 当 选 。 至 于 编 号 1 至 4 的 功 能 界 别 , 则 采 用 按 选 择 次 序 淘 汰 的 投 票 制 度 , 每 名 选 民 可 投 一 票 。 如 选 民 在 选 票 上 选 择 多 于 一 名 候 选 人 , 并 注 明 选 择 的 优 先 次 序 , 则 选 票 可 在 选 民 所 选 择 的 候 选 人 之 间 转 移 。 获 得 绝 大 多 数 票 的 候 选 人 视 为 当 选 。 假 如 没 有 候 选 人 获 得 绝 大 多 数 票 , 则 得 票 最 少 的 候 选 人 会 被 淘 汰 , 而 该 名 候 选 人 的 得 票 会 按 照 选 票 上 填 划 的 选 择 次 序 转 移 到 其 他 候 选 人 。 这 个 程 序 会 继 续 , 直 至 有 一 名 候 选 人 获 得 绝 大 多 数 票 为 止 。

( 三 ) 选 举 委 员 会

立 法 会 选 举 委 员 会 选 举 的 候 选 人 资 格 与 地 方 选 区 选 举 的 相 同 。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, 由 来 自 四 个 不 同 界 别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组 成 , 每 个 界 别 选 出 200 名 委 员 , 这 四 个 界 别 是 : ( 一 ) 工 商 、 金 融 界 ; ( 二 ) 专 业 界 ; ( 三 ) 劳 工 、 社 会 服 务 、 宗 教 界 ; ( 四 ) 立 法 会 议 员 、 香 港 地 区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、 香 港 地 区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的 代 表 , 以 及 区 域 性 组 织 的 代 表 。 每 个 界 别 再 分 为 多 个 界 别 分 组 , 各 个 界 别 分 组 以 选 举 方 式 选 出 特 定 数 目 的 代 表 , 进 入 选 举 委 员 会 。 立 法 会 议 员 和 香 港 地 区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均 为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当 然 委 员 , 而 宗 教 界 界 别 分 组 则 由 指 定 的 宗 教 团 体 提 名 代 表 加 入 选 举 委 员 会 。

第 二 届 立 法 会 有 六 名 议 员 由 选 举 委 员 会 选 出 。 投 票 方 式 采 用 全 票 制 , 每 名 选 举 委 员 会 委 员 须 投 足 六 票 , 以 简 单 多 数 票 决 定 选 举 结 果 。 在 第 二 届 立 法 会 任 期 结 束 后 , 选 举 委 员 会 将 不 再 负 责 选 出 六 名 立 法 会 议 员 。 该 六 个 议 席 会 由 地 方 选 区 选 出 的 议 员 出 任 。

第 三 届 立 法 会 选 举 将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举 行 。 《 2003 年 立 法 会 ( 修 订 ) 条 例 》 已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通 过 , 为 选 举 提 供 法 律 基 础 。 第 三 届 立 法 会 合 共 有 60 名 议 员 , 其 中 30 名 由 地 方 选 区 选 出 , 另 有 30 名 由 功 能 界 别 选 出 。

行 政 长 官 选 举 制 度

《 基 本 法 》 订 明 , 行 政 长 官 在 本 地 通 过 选 举 或 协 商 产 生 ,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。 行 政 长 官 的 产 生 办 法 根 据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循 序 渐 进 的 原 则 而 定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亦 规 定 , 二 零 零 七 年 以 后 各 任 行 政 长 官 的 产 生 办 法 如 需 修 改 , 须 经 立 法 会 全 体 议 员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通 过 , 行 政 长 官 同 意 , 并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, 最 终 达 至 由 一 个 有 广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员 会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后 普 选 产 生 的 目 标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附 件 一 定 下 基 本 架 构 , 阐 明 如 何 通 过 本 地 选 举 选 出 行 政 长 官 , 其 中 规 定 行 政 长 官 须 由 一 个 具 有 广 泛 代 表 性 的 选 举 委 员 会 , 经 一 人 一 票 无 记 名 投 票 选 出 。

按 照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规 定 ,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负 责 选 举 第 二 任 行 政 长 官 的 选 举 委 员 会 即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选 举 第 二 届 立 法 会 六 名 议 员 的 选 举 委 员 会 。 ( 至 于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, 请 参 阅 “ 立 法 会 选 举 制 度 ” 一 节 的 有 关 部 分 。 ) 由 于 截 至 提 名 期 结 束 , 董 建 华 先 生 是 唯 一 获 有 效 提 名 的 候 选 人 , 因 此 选 举 主 任 根 据 《 行 政 长 官 选 举 条 例 》 的 规 定 , 于 二 零 零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宣 布 董 先 生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行 政 长 官 选 举 中 当 选 。 三 月 四 日 ,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正 式 宣 布 , 根 据 《 基 本 法 》 任 命 董 建 华 先 生 为 第 二 任 行 政 长 官 , 任 期 五 年 。

区 议 会 选 举 制 度

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了 18 个 区 议 会 , 负 责 就 地 区 事 务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见 , 并 在 区 内 推 动 文 娱 活 动 和 环 境 改 善 工 作 。 区 议 会 由 民 选 议 员 和 委 任 议 员 组 成 ; 在 新 界 区 , 乡 事 委 员 会 主 席 是 区 议 会 当 然 议 员 。 区 议 会 选 举 采 用 简 单 多 数 选 举 制 。 在 第 一 届 区 议 会 , 香 港 特 区 分 为 390 个 选 区 , 每 个 选 区 选 出 一 名 区 议 员 。 鉴 于 某 些 地 区 的 人 口 显 著 增 长 , 第 二 届 区 议 会 已 增 加 十 个 选 举 议 席 , 即 合 共 400 个 议 席 。 第 二 届 区 议 会 选 举 已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举 行 , 超 过 106 万 登 记 选 民 在 投 票 日 投 票 , 投 票 率 为 44.1% 。 第 二 届 区 议 会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开 始 运 作 , 为 期 四 年 。

选 举 管 理 委 员 会

选 举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独 立 的 法 定 组 织 , 负 责 确 保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选 举 以 公 开 、 公 正 、 公 平 的 方 式 进 行 。 选 举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三 名 成 员 由 行 政 长 官 委 任 , 他 们 都 是 政 治 中 立 的 人 士 。 委 员 会 由 一 名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出 任 主 席 , 负 责 向 行 政 长 官 提 交 地 方 选 区 和 区 议 会 选 区 的 分 界 建 议 , 就 行 政 长 官 选 举 、 立 法 会 选 举 、 区 议 会 选 举 和 村 代 表 选 举 的 实 务 安 排 订 立 规 定 , 并 处 理 与 这 些 选 举 有 关 的 投 诉 。 选 举 事 务 处 是 一 个 政 府 部 门 , 由 总 选 举 事 务 主 任 掌 管 , 按 照 选 举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指 示 工 作 , 并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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